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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龙城小区罗珮雯2024-10-17 15:50:55
    尊敬的民航局: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我原计划第一程瑞丽航空10月9日8:30-9:30从德宏芒市机场至昆明长水机场,第二程海南航空10月9日12:15-15:55从昆明长水机场至北京首都机场。但9号当日第一程航班由于瑞丽航空公司航司原因两次变更(实际12:05才起飞),经与瑞丽航空公司联系后表示和海南航空公司没有签订协议无法进行协调,并且无其余的不正常航班服务保障。由于当天无法到达北京会影响我后续行程安排,遂既我个人申请第二程退票处理并重新购买16:05-19:15昆明长水至北京大兴的机票产生退改费用1218元,期间我多次拨打瑞丽航空客服电话并未给出明确回复,而且两次答复关于理赔问题并不一致,并且我明确表示我要进行投诉反映后客服回复的是“一经投诉理赔登记不在生效”。首先由于航司的问题产生的后续连锁反应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同时航司间无协议就不进行理赔也存在不合理情况,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让瑞丽航空责任范围无限缩小,这样反复变更登机时间不仅是对消费者和旅客的极不负责表现,还让旅客增加更多出行成本,同时线上客服表示找柜台处理,柜台表示联系线上客服登记,这样推诿扯皮的行为也让我对瑞丽航空的服务和不正常航班保障十分的失望。最后,以是否投诉和是否进行理赔问题挂钩存在一定的威胁消费者的意思,希望局方予以监督,并要求瑞丽航空作出补偿!
    本栏目编辑2024-10-17 1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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