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偽報品名托運物品案

  作者資訊: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 潘勁

   

  一、案情介紹

  關鍵詞:

  違規托運貨物、郵件和行李;偽報品名;治安違法。

  案情概述:

  2015年08月22日,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報檢員王某在XX國際機場安檢口報檢托運從XX市發往呼和浩特的郵件,在該批郵件中,安檢員發現,其申報品名為“郵件”的一票貨物中,未如實申報品名,其中夾帶有充電寶六十個。

  案發經過:

  王某為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報檢員。2015年08月22日03時許,王某在王某在XX貨航T3國內D5號安檢口報檢,托運從XX市發往呼和浩特的一票(申報品名:郵件)。在安檢時XX貨航XX運營基地安檢室的安檢員李某對交運的物品進行了安全檢查,發現在申報品名為郵件的包裝紙箱中,夾帶了充電寶60個。經調查發現,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並未對貨物進行檢查或驗視,也未對申報托運物品與實際托運物品的品名進行核對。本案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頻資料、民警出具的到案經過以及相關的證據等都對本案的基本案情予以證實,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XX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根據該條例對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作出處罰。

  適用處罰:

  XX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認為,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偽報品名托運物品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30條第2款關於貨物托運人不得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的相關規定,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由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35條,對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作出罰款五千元整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30條 空運的貨物必須經過安全檢查或者對其採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貨物托運人不得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

  第35條 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三)違反本條例第30條第2款、第32條的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5000 元以下罰款、沒收或者扣留非法攜帶的物品。

  二、違法責任分析

  貨物托運人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的行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指的是行為人違法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偽報自己托運物品的品名,或未經允許,在托運的貨物中,夾帶其他危險物品行為。對於該行為的認定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客體

  貨物托運人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的行為所侵犯的是複雜的客體。首先,本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偽報品名托運危險品會對乘機的旅客造成潛在的危險,從而對公共安全造成影響。此外,本罪也侵犯了我國的危險品管理制度。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槍支管理法》等法規對於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品實行嚴格的國家管制,均已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系。違反上述管理制度,非法托運危險品,並且對公共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的,構成本行為。

  (二)客觀方面

  貨物托運人偽報品名托運危險物品的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對於危險物質的管理規定,非法托運危險物品的行為。

  托運是指行為主體委託運輸企業使用一定的工具將人或物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産生空間位置變動的活動。托運作為和運輸行為相關,運輸是讓人和物發生地域間的物理性流動,而托運一般是使物發生地域間的物理性流動。在日常用語上,托運一詞是一個中性的概念,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種客觀行為方式,其本身不具有合法與非法之説。在法律用語上的托運和日常用語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衍生出違法托運或是犯罪型的托運。本文所涉及的托運型的違法犯罪為非法托運危險物質的行為,下面筆者對該違法托運作為的要件進行簡要分析。

  首先是托運作為的對象。托運作為具有違法性是因為托運對象的法律禁止性,這就導致托運作為受到了相關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該類行為的托運對象一般是國家法律明文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也就是我們通常説的違禁品。學界通説認為違禁品是指國家規定不許私自製造、銷售、購買、持有、使用、儲存、運輸的物品。 比如,熟悉的槍支、彈藥、毒品,淫穢物品、危險物質等。當然也禁止行為人違反法律的規定托運此類物品。

  托運作為需要委託運輸企業的資質。違禁品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進行運輸流通,此時的運輸主體一般是國家相關部門或經國家相關部門授權擁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並且由於運輸對象的危險性極大,所以對於運輸資質的要求也是非常嚴格。例如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應當依照道路運輸的相關法律法規,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托運作為的主觀要件。實施托運作為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托運的對象為國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在自己沒有托運資質的情況下仍然予以托運,對所造成的危險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態。

  托運作為的形式。托運方式一般來説都是使用傳統的汽車、船隻、火車、飛機、自行車、人力車、獸力車等托運方式。只要將行為對象委託從此地轉移到彼地,且兩地之間有一定距離,使得運輸行為在該距離內對公共安全存在現實危險性, 即構成托運作為。

  (三)主體

  本類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與單位均可稱為此類行為的主體。就貨物托運人偽報品名托運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的行為而言,單位與個每人平均可實施此類行為,尤其是在物流運輸領域,許多偽報品名托運物品的行為都是公司行為,也就是單位是決定實施此類行為的主體。當然自然人也可能夠成此類犯罪,只要年滿14周歲,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稱為此類行為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

  關於偽報貨物品名托運危險物品的托運人的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在偽報貨物品名托運危險物品的行為人,可以持有故意的心態,即明知自己托運的物品會對國家對危險物品的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産安全造成影響或侵害,但抱有希望或者放任這種侵害結果發生的心態。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也可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意識到自己托運的物品有危機公共安全的可能,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意識到,或是已經意識到,但輕信危害後果的發生可以避免。這兩種心態在實踐中都可能出現。本案中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的心態為故意,即他應當知道在民用航空器上禁止偽報貨物品名托運危險物品,這會對公共安全造成潛在的威脅,但他放任這樣的結果的發生,所以應當是間接故意。

  三、處罰適用分析

  在對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偽報貨物品名托運危險物品的行為在定性上,並未將其認定為是犯罪行為,而是治安違法行為。筆者認為,本案中公安機關對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行為的定性與處罰是合適的。

  公安機關將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偽報貨物品名托運危險物品的行為定性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30條第2款的違法行為,而不是認定為犯罪行為,是準確的。

  在我國刑法中,關於運輸危險物品的罪名是第125條規定的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將本案與刑法中的規定相較,有相同的行為構成要件,但也不完全吻合。首先,本罪具有複合的犯罪客體。首先,本罪侵犯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同時,本罪也侵犯了我國的危險品管理制度。本案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將充電寶品名偽報為郵件的行為,雖然也會對公共安全及我們的危險品管理制度造成影響與侵害,但還達不到刑法所保護的公共安全的程度。其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品的行為,即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許可,私自在我國境內將危險品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的行為。在本案中,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是托運作為,進行運輸的單位是航空公司,而不是其本單位,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出入。此外,刑法中的危險品與這裡的危險品也不盡相同。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 2001年的《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修改。這兩部司法解釋對於非法運輸危險品罪的定罪和量刑都做出了細化規定,入罪標準非常嚴格而具體。非法運輸危險品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非法運輸手榴彈三枚以上、非法運輸爆炸裝置並危害嚴重、非法運輸的危險品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都認定為“情節嚴重”,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罰。而本案中,托運充電寶的行為可以説與非法運輸危險品罪的危險品的內涵有很大的區別。因此,將本案認定為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違法行為是更為合理的。

  XX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35條的規定,對XX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作出罰款五千元整的行政處罰的決定也是合理的。首先作出這個處罰決定有明確的的法律依據,根據《中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35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三)違反本條例第30條第2款、第32條的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5000 元以下罰款、沒收或者扣留非法攜帶的物品。其次,根據上訴分析,該公司偽報品名托運危險品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根據其犯罪情節,處以五千元頂格罰款是合理的。一方面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另一方面遵從了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取向,XX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的處罰決定是合理的。

  註釋:

  【1】趙秉志 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499頁。

  【2】陳忠林 著:《刑事案例訴辯評審—販賣製造毒品罪》,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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