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娜、劉曉山: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

作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夏娜;中國民航大學 劉曉山

來源:《青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

  【摘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刑事司法領域組織對犯罪的反應。懲治民用航空公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起點是刑事司法實踐、核心是刑事司法利益、新態勢是刑事司法合作。我國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 刑事司法政策對刑事司法訴訟制度的優化關鍵在於加強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國際刑事司法協作和建構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特別訴訟程式。

  【關鍵詞】: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訴訟制度

  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領域對犯罪問題的指導和調節,可以簡稱為刑事司法政策。換言之,刑事司法政策就是指刑事司法領域組織對犯罪的反應。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式處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1〕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司法程式來抗制犯罪。〔2〕由於刑事司法程式涉及案件處理的偵查、證據、管轄、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各個環節和方面,而且“刑事訴訟與刑事政策之間也是緊密 相連的,刑事政策對刑事訴訟具有全方位和深層次的影響”。〔3〕因此,刑事司法政策涉及到的具體政策也就包括偵查、證據、起訴、審判等多個方面。相對於一般的刑事司法政策而言,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屬於特定類型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果從案件處理程式來講,其同樣包含刑事司法具體政策的多個方面。刑事司法方面的具體政策對於刑事司法任務和刑事司法運作機理具有較強的導向性。〔4〕本文擬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先闡述現階段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改革的基本情況,然後結合民航反恐的嚴峻形勢,就我國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中亟需改革的幾個有代表性的訴訟制度問題進行探討,為刑事司法機關適用民用航空領域刑事司法政策提供合理地參考路徑,從而使刑事政策成為我國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在刑事訴訟方面的理性引導。

  一、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基礎問題

  隨著風險社會時代的到來,民用航空領域犯罪逐漸呈現出國際性、有組織性、威脅性、多樣性特徵,給世界各國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帶來了全新的挑戰。因此亟需了解司法實踐中,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觀念的改變所體現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哪些變化,指導建立有效地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對策,以促進民用航空運輸安全和穩定。鋻於此,首先理清現階段國際社會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改革基礎非常有必要。

  (一)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起點:刑事司法實踐

  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不僅能指導刑事司法實踐,而且也源於刑事司法實踐。刑事司法實踐是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起點,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本質在於刑事司法實踐。理論源於實踐。理論的初始動機本質上是實踐的,理論與實踐的意義相關聯的。〔5〕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與刑事司法實踐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繫。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實踐是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和原則的外化和體現,通過實施的一系列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可以反映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發展趨勢。然而,在展開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活動時,卻也面臨著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犯罪態勢不斷變化的挑戰,原來的刑事司法觀念不再適應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需要。如果還繼續套用原有的刑事司法觀念,會制約刑事司法實踐的發展,那麼,刑事司法觀念的價值取向最終會偏離開始所設定的目標,形成刑事司法實踐與刑事司法政策之間的衝突。能動性的刑法司法政策對此情形不會“視而不見”,它會主動地在“隱形的司法程式”運作中作出合乎目的的調整和修正。這恰如亞裏士多德所説,理論是實踐的內在組成部分,而且是實踐的最高形式。〔6〕換言之,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司法實踐的內在組成部分,更是刑事司法實踐的最高表達方式。我國就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展開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對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司法指導理念提出了一些批判性的改革。例如“張振海引渡案”,對於這起與“政治犯罪”有關的劫機案件應當如何處理,是接受中國政府的請求將張振海引渡給中國審判,還是同意張振海的申請允許張振海在日本政治避難並拒絕中國的引渡請求。根據《海牙公約》第8條規定,劫機犯罪是包括的、可引渡的犯罪;而“政治犯不引渡”卻又是被承認的一項引渡原則,那麼,張振海實施的這一起與政治犯罪有關的劫機犯罪是否可以作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就成為處理該法律問題的焦點,最終“濃縮”為各國對於民用航空領域犯罪懲治和預防的努力和支援。

  (二)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刑事司法利益

  刑事司法利益是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刑事司法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刑事活動實踐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存在多元利益的選擇性衝突,利益的衝突取捨依靠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司法的政策性把握。刑事司法利益機制直接體現了刑事司法政策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目的思想和價值取向。刑事司法利益 包括國家(國際社會)利益、被追訴人的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利益。刑事司法政策應該以國家利益為基礎,充分保障追訴人的利益及被害人的利益,並綜合兩者之間的最大利益作出決策。〔7〕

  世界各國之所以聯合起來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是因為民用航空領域犯罪極大地妨害和威脅了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例如震驚全球的“洛克比空難”,造成270人罹難,這向世界宣示了恐怖主義塑性炸藥對航空安全的威脅。在隨後的空難事故調查中,美、英 等國家採用衛星在內的高端技術,對涉嫌的恐怖組織進行秘密“竊聽”偵查,歷時兩年,才得出洛克比空難的調查結果。“洛克比空難”後續調查不惜以犧牲個人的自由為代價換取人類社會的安全。個人的自由不受他人非法的侵害,秘密“竊聽”侵害了他人合法的自由。然而,在人類安全存在隱患這種情況下,合法的自由不得不讓位於人類的安全。這是一種價值觀的轉變,過去自由是最高的原則,但當自由與生命、自由與安全發生衝突時,則傾向於自由給安全讓路。〔8〕但是,也應當保障最低限度的自由,承認刑事政策司法化的有限理性,〔9〕防治刑事司法利益的扭曲。

  (三)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新態勢:刑事司法合作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體現了刑事司法政策指導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一種新常態。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具有國際性、跨國性特徵,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所參與的訴訟活動也因此常常突破國家的界限。如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管轄,該類犯罪的刑事管轄權涉及一國的國家主權,一般僅僅也只能限制在各國國家主權領域範圍內,不能超出該範圍,否則視為侵犯他國的國家主權;而為了有效打擊民用航空領域犯罪,保障刑事司法公平公正,構建和諧語境下的國際社會,就不得不尋求他國的配合與協作。通過加強國家之間、國家和國際刑事司法機構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努力形成國際刑事司法一體化,構建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相統一的法律制度。

  在2003年第三十九屆慕尼黑國際安全政策會議上,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熊光楷闡述了中國以“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為核心的新安全觀為基礎所確立的反恐基本政策,著重強調充分發揮聯合國的主導作用為順利開展各項國際刑事合作而努力。〔10〕還有上海合作組織自成立以來,一直以“安全合作”作為各成員國之間聯合合作的重點,併為之建立各種合作機制。上海合作組織逐漸發展成為我國聯合世界各國打擊犯罪的動力之一,是我國促進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發展潮流的重要體現,是我國推進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便於國際合作,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國際刑事司法實踐的司法能動性也有所增強。如《國際航空安保公約》中有規定“給予請求方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應當相互給予最大程度的協助”,這種“有目的性”的司法協助更會最大限度的加強國際合作。

  二、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對訴訟制度的優化一: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協作

  (一)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在刑事管轄權方面,倡導刑事管轄權的司法主權的多元化和管轄權優先原則的理念。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具有跨國性特徵,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理,每個國家對民用航空領域犯罪都有普遍刑事管轄權,而且普遍刑事管轄權也被作為一項管轄原則明文規定在《國際航空安保公約》中,所以才形成了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管轄權的衝突。這種衝突不利於保證國際民用航空運輸正常秩序,不利於刑事司法政策懲治、預防和改造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價值目標的實現。為了解決這種刑事司法衝突,國際民航組織支援制訂的《國際航空安保公約》就包涵了關於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管轄權問題。

  具體而言,《國際航空安保公約》中規定的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管轄權原則包括:(1)屬地原則,該原則以犯罪地為標準,主張只要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就有管轄權。該原則還有一個補充,就是旗國主義原則,即凡在懸挂本國國旗的船舶或者有本國國家歸屬標誌和識別標誌的航空器內犯罪的,也歸該國管轄。〔11〕前者如《東京公約》第4條第1項“犯罪結果發生地”、《蒙特利爾公約》第5條第1款第1項“犯罪行為 發生地”、《北京公約》第8條第1款第1項和《北京議定書》第7條第1款第1項“罪行在該國領土內實施的”的屬地管轄權,後者如《東京公約》第3條第1款、《海牙公約》第4條第1款第1項、《蒙特利爾公約》第5條第1款第2項、《北京公約》第8條第1款第2項和《北京議定書》第7條第1款第2項“航空器登記國”的屬地補充管轄權,(2)屬人原則,該原則以犯罪人的國籍為標準,主張各國對本國公民的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如《東京公約》第4條第2項“犯罪人或受害人為本國國民”、《北京公約》第8條第1款第5項和和《北京議定書》第7條第1款第5項“罪行是由該國國民實施的”、《北京公約》第8條第2款第1項和和《北京議定書》第7條第2款第1項“罪行針對該國國民實施的”的屬人管轄權,(3)保護原則,該原則以本國利益為標準,主張凡侵害本國利益的犯罪行為,都可歸本國管轄。如《東京公約》第4條第3項“危及本國安全”和第4項“違反本國現行有關航空器飛行規則或規章”的刑事保護管轄權。(4)永久居所地與主要營業地國原則,該原則涵蓋自然人永久居所和法人營業地所在國兩項內容。如《東京公約》第4條第2項“在該國有永久居所”的刑事管轄權,《海牙公約》第4條第1款第3項、《蒙特利爾公約》第5條第1款第4項、《北京公約》第8條第1款第4項和《北京議定書》第7條第1款第4項“不帶機組人員的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國”、“或無主要營業地國而其永久居住地國”的刑事管轄權。(5)締約國必要管轄原則,該原則主要是為了確保非登記國的締約國承擔特定義務而行使必要的管轄權。如《東京公約》第4條第5項、《海牙公約》第4條第2款、《蒙特利爾公約》第5條第2款、《北京公約》第8條第3款、《北京議定書》第7條第3款。(6)降落地國管轄原則,如《蒙特利爾公約》第5條第1款第3項“在機上犯罪的航空器在該國降落而所稱案犯仍在機上”、《北京公約》第8條第1款第3項和《北京議定書》第7條第1款第3項“在其內實施罪行的航空器在該國領土內降落時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該航空器內的”。(7)慣常居所地原則,如《北京公約》第8條第2款第2項和《北京議定書》第7條第2款第2項“罪行慣常居所在該國領土內的無國籍人實施的”。

  通過研究發現,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國際刑事管轄權具有以下特點:①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以及普遍管轄原則是國際刑事司法中刑事管轄原則的一般規定,民用航空領域犯罪遵守並沿用該一般管轄原則;②新規定的締約國必要管轄原則屬於有限制條件的普遍管轄原則;③根據《國際航空安保公約》對降落地國管轄原則的確認,降落地國管轄原則本質上屬於屬地管轄,在航空器內發生的犯罪飛機降落後案犯仍在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在降落地國的持續;④永久居所和營業地所在國原則本來不是國際刑事管轄權的原則,而是國際民事管轄權的一個原則;〔12〕⑤永久居所地與主要營業地國原則、慣常居所地國原則是民用航空領域犯罪新型的管轄原則,是國際航空犯罪管轄原則的擴張。

  綜上,不難發現,為解決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國際刑事管轄權的衝突,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管轄權一直都在不斷地細化和擴張。申言之,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的演進特點為:一是由刑事管轄權的消極衝突到刑事管轄權的積極衝突,也即由刑事管轄權的真空到刑事管轄的競合;二是由國際刑事管轄權跨界到國際民事管轄 權的交互運用。屬人管轄、屬地管轄、保護管轄以及普遍管轄原則也都是我國明文規定的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管轄原則,而降落地國管轄原則、永久居所地與主要營業地國原則、慣常居所地國原則在實踐中卻是一片空白。有鋻於此,我國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司法管轄有必要首先考慮擴大這些新型的、特別的刑事管轄權。還有就是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細化增加了解決刑事管轄權積極衝突的難度。換言之,同一案件存在多個國家並行管轄。我國在擴大管轄權的同時,應當考慮各個管轄權之間的排列順序優先適用的原則,採用“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行使與案件之間儘量存在最大的實質聯繫”,〔13〕優先適用原則的規定容納各國的刑事司法利益價值衡量。

  (二)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引渡制度

  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應當逐步重視引渡制度所體現的合作價值。現代的引渡制度往往體現為一種法定的訴訟程式,因此,就把“引渡”與“訴訟”結合起來統稱為“引渡訴訟”。〔14〕引渡原則是引渡制度的基礎,在國內外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並被各國採用的引渡原則的內容有雙重犯罪原則、特定原則、互惠原則、附帶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基本人權保護原則、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軍事犯罪不引渡原則、財經犯罪不引渡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雙重管轄、人道主義限制不引渡、時效限制不引渡、因大赦、特赦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則、酷刑不引渡原則、或引渡或起訴原則。〔15〕

  在懲治和預防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發展過程中,引渡制度的引入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最先被規定可引渡的犯罪是劫持航空犯罪,雖然一開始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動機大多是帶有某種政治目的,但是1970年《海牙公約》對可引渡的劫機犯罪也僅僅只是作了籠統地規定,至於對帶有政治因素的劫機犯罪是否可以不作為政治犯罪而予以引渡的態度顯得非常消極。不過,《海牙公約》第7條規定了或引渡或起訴原則作為其補充。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對危害國際航空機場犯罪的引渡制度亦是如此規定。但是,從世界各國對帶有政治因素的航空犯罪的處理實踐來看,國際司法習慣上已逐漸將帶有政治因素的航空犯罪不作為政治犯罪對待,例如上文的“張振海引渡案”,該案的被請求引渡國日本最終同意請求引渡國中國的引渡申請,並表態認為關涉有政治因素的劫機犯罪應視為普通犯罪,不能以政治犯罪對待。也就是説,國際社會打擊和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態度非常堅決,正在努力弱化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政治因素。2010年《北京公約》及《北京議定書》繼續推進了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引渡制度的發展,不但明朗了對帶有政治因素航空犯罪的態度,如“公約中的任何罪行均不應當被視為政治罪或與政治罪有關的罪行或政治動機引起的罪行”“對於此種罪行提出的引渡請求的,不得只以其涉及治罪或與政治罪行有關的罪行或政治動機引起的罪行為由而加以拒絕”;而且也增加了“基本人權保護原則”,如“被請求方有實質理由認為請求方是為了因某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族裔、政見或性別而對該人進行起訴或懲罰,或認為接受這一請求將使被請求引渡人的情況因上述原因受到損害,不予引渡”。

  人權是一切制度的根本,刑事司法自然需要尊重人權,作為一種宏觀考量,刑事司法政策最需要徹底貫徹也是基本人權保障原則。〔16〕基本人權保護原則説明引渡制度愈來愈強調尊重基本人權,尤其是注重犯罪人的人權保障。引渡作為刑事司法制度自然需要蘊含刑事司法政策指導司法實踐的重要任務。以人權為基礎的“人道主義限制不引渡”等引渡原則也可成為引渡制度設計的重點。

  三、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對訴訟制度的優化二:刑事特別訴訟程式的建構

  法治原則是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原則。刑事司法政策所要求的法治原則,説到底就是法治原則在刑事司法領域的貫徹。〔17〕那麼,何為法治?亞裏士多德曾用的這一段話概括了法治的兩個基本要件:法律的權威性和權威法律的正當性。〔18〕法治意味著善治,也即法律獲得普遍地遵守,對任何人都具有約束力。正當的法律不僅指實體法的正當,還指程式法的正當。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律與政治研究中心主任KentRoach教授將控制犯罪和正當程式視為刑事司法最為突出的兩個原則。〔19〕這都説明正當程式對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如果沒有正當程式去保障實施的話,一切法律將會成為一紙空文。

  正當程式是刑事司法政策思想貫徹刑事司法領域的保障,刑事司法政策應當在刑事正當程式中張弛有度。民用航空領域犯罪不同於 普通的刑事犯罪,其發生在民航特定領域,或是針對航空器,或是針對航行設施,抑或是針對人口較為密集的機場,這些對人的生命和財産的安全具有極大危險性,危害後果更是不可控。對這些犯罪的前行為或犯罪行為採取嚴密的監控、特殊偵查手段以及其他形式的特別刑事措施都非常有必要。如果還是一成不變地採取普通的刑事措施會顯得非常滯後,就不能充分發揮刑事法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功能。然而,特別刑事措施本身是對人的自由的一種約束,這反而更需要一種特別的刑事程式法保證其正確的適用。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應當轉換訴訟運作模式,建立刑事特別訴訟程式。在訴訟理論上,刑事訴訟程式有普通程式和特別程式之分。我國 201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設立的特別套裝程式括未成年人訴訟程式、刑事和解、沒收程式以及強制醫療程式四種,沒有關於特殊類型犯罪的刑事特別程式。在國外關於特殊類型犯罪的刑事特別程式的立法模式有兩種:一是以刑事訴訟法為主的模式,除了在刑事實體法中規定特殊類型犯罪訴訟程式外,還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專章規定特殊類型犯罪的刑事特別程式;二是以規定特殊類型犯罪的法律為主模式,在刑事訴訟法典中並不設專章規定該特殊類型犯罪的刑事特別程式,而是在該類犯罪的法律中專門規定特別程式。刑事政策具有宏觀性、概括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其追求是功利價值、效率價值和效益價值。〔20〕

  鋻於我國現有的刑事司法體制,筆者主張從刑事訴訟的司法效益出發,指導我國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特別訴訟程式制度的宏觀性建構,也就是説主張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專章增設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特別訴訟程式,形成刑事訴訟程式正當與刑事政策之間的一種良性的互動。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刑事特別訴訟程式的優化可以從偵查、證據等具有重要實踐意義的訴訟制度予以體現。

  (一)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特別偵查措施

  在偵查措施方面,由一般偵查措施的普遍適用向特殊偵查措施常規化適用轉變。恐怖主義逐漸滲透到民用航空領域,使得關涉民用航空領域犯罪案件的危害性、隱蔽性以及技術性含量增加,針對普通刑事犯罪所運用的一般偵查措施在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捕獲線索、調查取證過程中沒有任何優勢,根本上不利於犯罪證據的收集。相反,一些非常規的特殊偵查措施(如秘密偵查、技術偵查等)卻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空間。在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偵查過程中,將適用特殊手段的偵查措施常規化已經成為一種新的發展趨向。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規定了特殊偵查措施條款,該公約規定的特殊偵查方式包括電子監視、特工行動等。其中電子監視是指在未經被 監聽人許可或者知道的情況下,對其與他人交流的內容和資訊進行監視、聽取、錄音、記載的偵查行為;特工行動是指偵查機關通過特情耳目、臥底、偵查圈套等特殊偵查方法,對嫌疑人的行為、去向以及有關證據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的行為。〔21〕公約還鼓勵要在國際合作時運用這些特殊偵查措施。恰如前文提到“洛克比空難”就是各國之間合作通過電子監視即“竊聽”的形式予以偵破。該公約是在美國9·11事件之後通過的,其意義不言而喻。而在9·11事件時隔一年後,美國國會也通過了著名的《愛國者法案》。該法案對特殊人員(如留學生、訪問學者等)實施資訊系統檢測和跟蹤,並將這些資訊與反恐偵查機關共用。〔22〕生物資訊的監控獲取和共用,減少了偵查機關的偵查障礙,這一做法在我國面對民航反恐的新形勢下 值得借鑒。我國201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專門有一節規定特殊偵查措施,規定適用特殊偵查措施犯罪的適用範圍。嚴格來講,對於民航領域犯罪是否必須適用特殊偵查措施沒有明確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比較粗糙,司法操作起來有所不便。那麼,對於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特殊偵查措施的制度設計有必要精細化。另外,除了特別偵查措施外,還可適當採取一些偵查輔助性措施,如心理測試技術的特殊運用、資訊網路系統管制(對新聞媒體進行管制、實施網路監控)等。〔23〕

  (二)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證據標準

  在證據標準方面,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要降低或放寬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證據標準。隨著特殊偵查措施手段在民用航空領域的廣泛使用,如其證據的證明標準還是停留在傳統的證據規則控制之下,利用特殊偵查措施所獲取的證明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案件事實材料也就必然産生一系列問題,比如合法性問題、證據材料的適用限制問題等等。因此,採取特殊偵查措施對民用航空領域犯罪進行偵查,其所獲取的證明材料也應當有與之相適應的證據規則。

  在英美法係國家,證據規則講究的是證據的可採性和證據的關聯性;在大陸法係國家,證據規則主要講究的則是證據能力和證據的證明力。然而,不論是證據的可採性規則和證據的關聯性規則還是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規則,都與刑事訴訟目的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繫。現代風險社會下民用航空領域犯罪明顯不同於一般的傳統犯罪,對於這些犯罪講究得主要是偵破的效率價值,這一點是無可厚非的。要證明這些犯罪通過偵查所獲得材料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在同等條件下明顯比一般的普通犯罪要困難,比如通過特殊偵查措施獲取的資訊資料具有保密性特徵,如將這些具有保密特點的資訊資料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予以公開,兩者之間就存在一定的矛盾;還有就是面對提前獲得的“恐怖組織劫機”、“航空炸彈”等一些線索資訊,發現可疑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實施一些非常規手段來獲取“及時有效”的資訊等等。根據現行證據的有關規定,這些資訊資料往往經不起一系列程式的考驗,不具備基本的證據資格,從而不能順利的轉化為有效的證據。如此,也就相應地加大了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難度。那麼,就有必要降低通過特殊偵查措施收集的能證明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標準,減少證據準入的限制條件,包括令狀制度的軟化、起訴標準和定罪標準的降低、特殊的作證方式等。這些將是懲治未來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證據標準降低的發展趨勢,其實質就是為了安全利益而放棄一般的程式利益將成為未來懲治民用航空領域犯罪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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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黃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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