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上盜竊案件偵查難點及對策

  來源:《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 

  摘要:機上盜竊已成為近年來民航領域職業性犯罪的最新動向。其快速性、流動性、跨區域性等特點使偵查工作面臨犯罪資訊獲取滯後、偵查資訊及偵查力量分散、實體偵查弱化等一系列難題。為有效遏制機上盜竊犯罪,偵查部門應採取前瞻型偵查模式,實施並案偵查與偵查協作,強化虛擬偵查的應用。

  關鍵詞:機上盜竊案件;偵查難點;對策

  一、機上盜竊案件及其偵查難點

  (一)機上盜竊案件及其特點

  機上盜竊案件是近年來民航系統出現的一種新型的多發性侵財類案件。它最早于2000年底左右開始出現于南京、杭州、上海等航線,後發展到北京、廣州、深圳、溫州、寧波、太原等航線,再後來蔓延至全國各地航線。[1]在發案範圍不斷擴大化的同時,其發案數量也呈日益上升趨勢。以北京首都機場破獲的這類案件為例:北京首都機場2003年破獲的機上盜竊案件是25起,2004年是43起,2005年是58起,2006年是151起,[2]該局自2001年接報第一起機上盜竊案件以來,每年發案數從個位數到百位數僅用了5年。[3]偵查實踐表明,機上盜竊已成為職業性犯罪的最新動向。

  從刑事案件構成要素角度來看,機上盜竊案件具有下列特點:(1)犯罪嫌疑人成員結構具有明顯的組織化、地緣化、親緣化特徵。一般由2至3人組成,分工明確,以同一戶籍地的人居多。[4](2)作案目標主要以現金為主且數額較大。(3)作案時段以飛機起飛、降落及平穩飛行時段為主。犯罪嫌疑人往往選擇人多混亂或事主防範鬆散的時機作案。(4)為實現犯罪收益最大化且快速作案、快速逃離之目的,犯罪嫌疑人多選擇經濟發達地區飛行時間為一二個小時的中短途航線作案。(5)為逃避偵查,犯罪嫌疑人多使用虛假身份證件②購票登機“和平”進入犯罪現場;一般以拎包方式竊取行李艙中旅客箱包,使用“和平”手段竊取現金,一般不損壞行李外部包裝。(6)首先犯罪現場具有相對隔離性與公開性。犯罪嫌疑人進入機艙必須經過訂購機票、值機、安檢等環節。客艙內人員相對較多,有旅客、機組人員、乘務人員等,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行為有可能暴露在上述人員視線之中。其次犯罪現場具有流動性與易破壞性。案發航班與機上乘客均具有流動性特點。旅客進出航班及拿取行李物品、乘務人員對機上物品的整理、被害事主發現行李被盜等行為極易使案件現場遭到破壞。(7)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作案動機形成在先,選擇作案目標在後,決定了其在作案前多有觀察、跟蹤、試探等選擇盜竊對象的預備行為動作。

  (二)機上盜竊案件偵查難點透視

  1.犯罪資訊獲取困難

  犯罪偵查的啟動來源於犯罪資訊的獲取。犯罪資訊的及時獲取,是偵查掌握主動權的關鍵。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選擇民用航空器這種現代化的高速交通工具為作案活動場所,這使得其作案用交通工具與作案場所發生競合,極大地提高了作案的速度、頻率和範圍,屬於典型的“動態型”犯罪。時間因素成為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與警方博弈的重要“籌碼”。法國著名偵查學家艾德蒙?費加爾常説:“偵查工作的頭幾個小時,其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因為失掉了時間,就等於蒸發了真理。”[5]在犯罪嫌疑人離開作案現場(航班)之前將其抓獲無疑是機上盜竊案件偵查有效性的關鍵。犯罪嫌疑人在案發航班內停留時間的短暫性與警方知悉犯罪並啟動偵查的反應時間存在緊張衝突關係。如何在第一時間獲取犯罪資訊並啟動偵查,在犯罪嫌疑人離開航班之前將其抓獲,是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的難題之一。

  2.偵查資訊及偵查力量整合難度較大

  “犯罪暴露程度和偵查整體能力決定偵查效果”[6]是偵查破案的基本規律之一。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已全面突破傳統社區範圍,跨區域作案乃至跨境作案已成為機上盜竊犯罪的一種普遍行為方式。偵查力量分佈及偵查權行使的地域性與機上盜竊犯罪行為的相對“無地域性”的衝突是偵查中面臨的又一主要矛盾。如何突破空間限制,有效整合犯罪行為人遺留在案發航班及起飛地與降落地機場的各種偵查資訊,最大限度地挖掘偵查資訊,擴大犯罪行為暴露的廣度與深度;如何有效整合案發航班起飛地、降落地的各種偵查力量,最大限度地優化偵查資源配置,提高偵查整體能力,是機上盜竊案件偵查面對的又一難題。

  3.實體偵查效果弱化

  “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偵查方法”[7]是偵查破案的又一基本規律。機上盜竊案件犯罪行為人以現金為主要作案目標,採用“和平”手段進入犯罪現場(機艙)並實施盜竊,作案手法隱蔽,形態痕跡、實物證據現場遺留率較低。而機上乘客高度流動性特點又使得人證可獲得性減少。上述痕跡、物證、人證等實體性偵查資源的可獲得性降低與實體偵查必須依賴直接與其接觸方能有效推進偵查是機上盜竊案件偵查中的又一主要矛盾。如何最大限度地減少實體偵查效果弱化的負面影響,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機上盜竊案件構成要素資訊,拓展偵查的時空領域,開闢新的偵查途徑,提升破案的速度與品質,是機上盜竊案件偵查中的另一難題。

  二、機上盜竊案件偵查難點之成因

  (一)時間滯後———犯罪資訊獲取之困境

  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機上實施盜竊活動要經歷購票、值機、安檢、登機等多個環節,上述各個環節中均蘊藏著識別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但是由於警方在上述各個環節的偵查、防範中存在各種各樣的漏洞,使得識別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明顯滯後。正是這些漏洞的存在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機會,使偵查工作被動。因此,查明上述漏洞並探討如何封堵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1.資訊系統預警滯後,資訊共用不及時

  民航刑事案件資訊管理系統是民航部門自主研發的專業化偵查資訊平臺。該系統通過其錄入的機上盜竊案件構成要素相關資訊(主要是未破案件中排查出的犯罪嫌疑人主體身份證號碼資訊、圖像資訊),與民航訂座資訊數據庫、出境資訊數據庫進行碰撞比對發現訂座、登機的“嫌疑身份號碼”,從而實現系統預警功能。但是,目前該資訊系統的預警功能未能充分、有效地實現。

  首先,網上訂票系統自動預警功能在某種程度上被虛置化。主要存在兩方面原因。其一,通過識別用於訂票的身份證件的“虛假性”來識別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的預警功能不能實現。對虛假身份證件的甄別依賴於持證人面貌、年齡、性別等自然特徵與身份證件記載內容、常住人口資訊系統中登記的該人戶籍資訊的內容是否一致。其中,持證人相貌特徵與證件照片及常住人口資訊中照片的一致性是識別虛假身份證件的關鍵性因素。由於網上訂票階段僅能獲取嫌疑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號碼資訊,在缺乏持證人相貌特徵的條件下,僅憑身份證件號碼無法判斷該證件的真實性,因此,通過訂票系統識別虛假身份證件的預警功能不能實現。其二,通過民航刑事案件資訊系統錄入的犯罪嫌疑人緝控數據庫與訂票系統數據庫碰撞識別緝控“嫌疑身份號碼”的預警功能被虛置。一方面,由於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的提高,其為避免自己的身份資訊過早出現在民航資訊系統中,往往選擇到機場現場購票登機,此時,雖然持證人及身份證件同時出現,但由於訂票資訊系統未與百城聯網常住人口資訊系統實現數據即時共用,常住人口資訊的缺乏使得售票人員在前臺不能有效識別嫌疑人使用身份證件的虛假。而後臺比對又缺乏持證人的相貌特徵,因此訂票預警在某種程度上被虛置。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實施作案後,往往採取更換身份證件等反偵查伎倆,使用新的虛假身份證件購票登機,此時,由於該身份號碼未錄入緝控數據庫中,也使得訂座資訊系統預警功能被虛置化。

  其次,出境預警功能發揮受限。犯罪嫌疑人出境後,民航系統存留有其身份資訊、安檢圖像資訊,此時,犯罪嫌疑人即使更換了新的身份證件,但由於其相貌特徵具有相對穩定性,資訊系統中緝控數據庫資訊仍能與犯罪嫌疑人安檢圖像資訊比對,進而識別出犯罪嫌疑人,實現預警功能。因此,出境預警成為發現、控制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的關鍵。但是,民航刑偵資訊數據與民航部門出境資訊、安檢圖像資訊不能實現即時共用以及資訊系統圖像自動比對功能的缺失,使得出境預警功能受限。首先,當犯罪嫌疑人使用同一身份號碼短時間內連續登機作案時,出於反偵查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選擇飛行時間為一兩個小時的短途航線作案,這使得出境預警的時效性被限制在航班出境至航班降落的飛行期間內。因此,出境數據庫與刑事案件管理資訊平臺的緝控數據庫實時比對成為實現數據共用的關鍵性因素。緝控數據庫的錄入速度取決於偵查部門摸排犯罪嫌疑人的速度,在摸排期間犯罪嫌疑人實施作案,由於其未被錄入緝控數據庫,因此,系統預警功能不能實現。當犯罪嫌疑人資訊錄入緝控數據庫時,該數據庫與出境數據庫的碰撞時間間隔如大於犯罪嫌疑人在航班上的飛行時間,預警功能也不能實現。可見,犯罪嫌疑人的摸排及其資訊錄入緝控數據庫的時間以及緝控數據庫與出境數據庫碰撞的時間長短,成為資訊系統實現預警功能的核心因素。但是,在偵查實踐中,由於民航部門出境數據的獲得需要一定的時間間隔,客觀上影響了數據的即時共用。一方面,使得摸排的初始數據獲得較慢,影響了摸排犯罪嫌疑人的速度;另一方面,影響緝控數據庫與出境數據庫的比對時間,使得系統的預警具有明顯的滯後性。當緝控數據庫生成時間與其與出境數據庫比對時間之和大於航班飛行時間時,出境預警也將失去其發現控制功能。另外,當犯罪嫌疑人更換新的身份號碼繼續作案時,由於資訊系統圖像自動識別功能的缺失,使得出境圖像比對依賴於人工識別。而出境人員數量龐大在客觀上也使得出境人員安檢圖像與緝控圖像數據庫或常住人口數據庫圖像的人工比對,因為缺乏效率而在實際中成為不可能。

  2.值機、安檢環節虛置,犯罪資訊獲取乏力

  首先,通過對登機乘客身份證件查驗發現機上盜竊犯罪資訊乏力。民航購票實名制的施行使得犯罪嫌疑人欲購買機票登機作案必須提供自己的身份資訊。因此,為避免真實身份的暴露,使用“虛假身份證件”購票登機便成為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的“護身符”。但是,在以民航空防安全為主導的值機、安檢模式下,機場為了將危害航空安全的嫌疑分子排除在航班之外,安檢的重點在於登機旅客的“身體”、“物品”安全,而對旅客的“身份”安全關注相對不足。目前,機場對乘客身份安檢主要依賴於值機、安檢人員“人工”查驗登機人員身份證件,其科技含量遠低於身體、物品安檢。不僅如此,隨著民航系統手機值機、自助值機等便民措施的推行,乘客在不與值機人員正面接觸的情況下,即可辦理值機手續,使得在值機環節“人工”查驗功能也大大弱化。由於出境數據庫未與購票數據庫及百城聯網常住人口資訊數據庫實現有效對接與即時比對,而安檢環節對身份證件的查驗也主要依賴於安檢人員的常識和經驗(通常是查看身份證件材質的真假及身份證件上照片與持有人相貌特徵是否一致)來識別身份證件的真假,而且驗證時間極短,通常是5至10秒。[8]當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使用登記內容一致、各種防偽標誌完整且做工精細的高倣真虛假身份證件時,這種過分倚重“人力”的身份安檢模式,註定只能是一種擺設。因此,在當前狀況下,利用值機、安檢環節來發現虛假身份資訊進而發現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幾乎是不可能的。

  其次,通過對登機乘客人身、物品實施安檢發現機上盜竊犯罪資訊的可能性較低。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犯罪活動幾乎不需要什麼大型作案工具,有的甚至僅憑一雙手即可。這一特徵使得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安檢儀器也難以發揮作用。即使犯罪嫌疑人為實施“粘合箱包拉鎖”、“填充物品”等反偵查行為,而攜帶了“502”膠水、“填充物”等輔助性犯罪工具,也因這些作案工具具有日常用品的特徵而易被安檢人員忽視。總之,實施機上盜竊犯罪幾乎不需攜帶犯罪工具的特徵,決定了機場安檢部門通過對乘客身體、物品進行安檢而發現機上盜竊犯罪嫌疑資訊的可能性極小。

  3.航班內部發現犯罪資訊能力不足

  首先,犯罪行為發現滯後。航班是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活動的主要場所,其中蘊藏著豐富的犯罪資訊。機艙空間的開放性特徵,決定了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活動時具有一定的暴露性。但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活動手法多樣且極具隱蔽性,使得發現犯罪行為需要較高的專業識別能力。而航班內普通乘客及乘務人員發現機上盜竊犯罪的意識、能力顯然不足。

  其次,犯罪結果發現滯後。航班中途乘客不能自由離開飛機的特點,使得在航班降落後乘客離開飛機前發現被盜結果成為發現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有利條件。但是,由於旅客自身防範意識不足及航班內缺乏及時查驗行李防範被盜的提醒,使得被盜事主往往在離開飛機後整理行李或使用現金時才發現被盜而報案。事主發現被盜的滯後性,使得警方縮短反應時間的努力也無法有效降低總體發案及抓獲犯罪嫌疑人。

  (二)空間阻隔——偵查資訊與偵查力量整合之屏障

  1.機上盜竊案件偵查資訊具有分散性

  首先,犯罪現場具有跨區域特徵。犯罪嫌疑人實施機上盜竊活動必然要經歷購票、值機、安檢、登機進入犯罪現場、實施作案、離開犯罪現場等作案環節。犯罪嫌疑人在上述各環節均可能留下各種痕跡物證資訊。航班作為機上盜竊案件的主體現場,其降落地的跨區域性,使得犯罪嫌疑人從進入犯罪現場到離開現場具有跨區域性特徵。機上盜竊犯罪行為的實施地與結果發現地可能相隔千里之遙,相應地,犯罪行為遺留的痕跡、物證等資訊也隨著航班的起飛呈現分散性、跨區域性特徵,散落于起飛地機場、案發航班、降落地機場,給偵查資訊、證據的收集帶來困難。

  其次,犯罪現場具有流動性特徵。一是由於航班作為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本身具有流動性特徵,其在降落後經過短暫調整又將飛往新的目的地。二是機上人員具有流動性。機上乘務人員雖然屬於較為固定人員,但其也會隨航班又飛往其他目的地;其他可能目擊犯罪的旅客來自五湖四海又將去往四面八方,在航班降落後他們也將離開機場前往目的地辦理相關事宜;即使是被盜事主也可能在發現被盜前就已離開機場。上述情況決定了機上盜竊案件現場具有流動性特徵。這種流動性在客觀上進一步放大了偵查資訊的分散性。

  最後,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連續犯罪常態化。機上盜竊案件的高成本與高收益,促使犯罪嫌疑人為實現利益最大化而連續作案。犯罪行為的連續性使得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已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作案範圍,也使得偵查資訊的分散性被進一步放大。

  2.機上盜竊案件偵查力量具有高度分散性

  首先,偵查力量在空間分佈上具有分散性。機上盜竊案件偵查力量從功能上分為偵查主體力量與偵查輔助力量。由於民航系統刑事案件專屬民航刑偵部門管轄,一般來講各機場公安機關的刑偵部門承擔機上盜竊案件偵查,是偵查的主體力量;機場安檢人員、航班空警、航班機組、乘務人員承擔機上盜竊案件的發現、控制,是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的輔助性力量。機上盜竊案件犯罪現場的跨區域性特徵使得航班起飛地與降落地機場偵查力量在水準空間上分離,而航班空警、機組人員、乘務人員隨航班在空中,與地面偵查主體力量在垂直空間上産生分離。

  其次,偵查力量在空間分佈上具有不均衡性。從目前偵查資源配置來看,受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水準的制約,民航公安部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各地區偵查力量不均衡等問題。而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選擇經濟發達地區航線作案的“偏好”,在客觀上導致了機上盜竊案件空間分佈上的不均衡性,這使得案件發案熱點航線警力配置相對不足,而發案較少航線既沒有資源,也沒有大量發案,導致無法形成自己的研判能力,顯得警力相對過剩。上述特點使得民航偵查部門屬地管理的偵查體制難以應對日益連續化、流動化、組織化、網路化的機上盜竊犯罪。

  (三)人證、物證可獲得性較低——單一實體偵查效果之弱化

  實體偵查即利用實體性資源開展的偵查,是指通過對形態痕跡、實物證據、目擊證人及知情人人證等實體性資源的收集、分析和利用,獲取偵查線索和犯罪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的活動。[9]機上盜竊案件在形態痕跡、實物證據、人證等實體性資源可獲得性方面均面臨巨大挑戰。

  1.形態痕跡和實物證據可獲得性面臨挑戰

  首先,機上盜竊案件犯罪現場痕跡、物證遺留率較低。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購買機票登機作案,係以“和平”手段進入犯罪現場;其通常選擇航班行李艙內旅客未上鎖的箱、包為作案目標,以雙手為主要作案工具,打開行李行竊幾乎不需使用破壞性手段。實施機上盜竊犯罪無需使用大型作案工具的特點,使得案件現場痕跡、物證遺留率較低。

  其次,機上盜竊案件犯罪現場痕跡、物證容易遭破壞。航班飛行中或降落後旅客拿放行李、航班乘務人員對機上物品的整理、生活垃圾的清理等行為,使得犯罪嫌疑人遺留在行李艙蓋、食品包裝物及案件中心現場上的指紋、DNA、足跡等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而事主查看、整理行李發現被盜的行為又會使得犯罪嫌疑人可能遺留在行李上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地破壞。機上盜竊案件犯罪中心現場及被盜行李易受破壞的特點,使得機上盜竊案件實地勘驗難以獲取有價值的痕跡物證。

  最後,機上盜竊案件幾乎沒有贓物可查。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選擇旅客行李內的現金為盜竊目標,現金的無記名流通特徵使得機上盜竊案件幾乎無贓物可查。這導致通過控制贓物進而發現犯罪嫌疑線索乃至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傳統偵查措施失靈。

  2.目擊證人及知情人等人證可獲得性面臨挑戰

  首先,通過目擊犯罪獲取機上盜竊犯罪資訊的機會減少。一方面,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精心選擇作案時機,作案手法隱蔽不易識別。犯罪行為人多選擇在飛機平穩飛行或降落後乘客下飛機前事主防範鬆散或人多混亂時伺機作案。此時,乘客或因旅途疲勞進入睡眠狀態,或因乘客下機客艙過道人員擁擠,對自己行李看管不嚴,因而目擊犯罪的機率較少。另一方面,乘客防範意識與識別犯罪能力相對較低。機上盜竊案件現場具有相對公開性。犯罪行為有可能暴露在航班乘務人員及廣大乘客的視線中。

  但是,隨著“公眾維護自身隱私和尊重他人隱私的意識不斷增強,既使個體活動情況包括與犯罪有關情況被目擊的概率降低,也使個體目擊或了解他人活動情況包括與犯罪有關情況的熱情與機會明顯下降。”[10]而犯罪行為人打開行李艙實施盜竊活動與普通旅客查看、拿取行李等非犯罪行為具有極大相似性,且犯罪行為人往往採取拎包、調包、二次轉移等多種作案手法,上述特點增加了機上盜竊行為的識別難度。對於未經專門培訓的乘務人員及廣大乘客來講,識別機上盜竊犯罪的意識與能力明顯不足。

  其次,機上盜竊犯罪目擊證人等人證可獲得性較差。由於機上盜竊案件被盜事主報案通常具有滯後性,當偵查部門獲悉犯罪時,可能目擊機上盜竊犯罪的航班乘務人員及旅客均已離開降落機場。偵查部門雖然可以獲取案發航班乘務人員及所有乘客名單,但由於上述人員具有流動性特點,使得傳統依靠面對面逐個調查訪問獲取人證的常規性偵查措施幾乎無法有效開展。

  綜上,機上盜竊案件在形態痕跡、實物證據、人證等實體性資源可獲得性方面面臨的挑戰,使得現場勘查、調查訪問、摸底排隊、控制贓物等傳統盜竊案件實體性偵查措施因無法直接接觸實體性資源而無法實現其有效推進偵查的功能,實體偵查的效果也呈現弱化趨勢。

  三、機上盜竊案件偵查之對策

  (一)實施前瞻型偵查模式,優化犯罪資訊獲取

  1.克服資訊壁壘,實現資訊即時共用

  首先,應克服部門壁壘。機上盜竊案件犯罪資訊價值的最大化,依賴於不同地區民航偵查部門之間、民航與地方公安機關之間,民航偵查部門與民航公司、其他政府部門之間資訊的充分即時共用。而目前,對公民身份資訊及偵查專業資訊保密的工作要求,導致了上述機構間資訊的過度保密與部門分割。偵查部門以“偵查破案”為導向的獎懲機制以及民航公司以“空防安全”為導向的獎勵機制,也在不同程度上妨礙著資訊共用的實現。組織和文化壁壘成為上述部門間資訊共用的深層障礙。為此,應克服部門間資訊共用的認知壁壘,改變“偵查必要”的資訊保護文化,著力構建“共用必要”的資訊整合文化,形成以資訊共用為導向的認識基礎和獎懲機制,以期為訂票資訊系統、出境資訊系統、百城聯網常住人口資訊系統、全國違法犯罪人員資訊系統、民航刑偵緝控資訊系統之間的資訊即時共用鋪平道路。一方面,使得售票人員在犯罪嫌疑人到現場購票時,能即時查詢購票人常住人口資訊中的照片資訊,通過比對購票人相貌的一致性,識別持“虛假”身份證件購票的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或者通過查詢民航刑偵資訊系統圖像緝控數據庫直接識別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使得民航偵查部門即時獲得出境資訊數據,提升摸排犯罪嫌疑人的速度,進而加快緝控數據庫的錄入速度,實現全國範圍內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相關資訊資源共用的最大化。

  其次,應克服技術壁壘。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的有利因素是能通過安檢照相獲取犯罪嫌疑人清晰可辨的相貌特徵。鋻於犯罪嫌疑人相貌特徵在一定時間內具有穩定性,民航偵查部門應加大圖像自動識別系統的研發,著力改變資訊系統過分倚重身份證件號碼預警的局面,轉向倚重犯罪嫌疑人圖像資訊預警,以期提高出境預警的實效性,克服犯罪嫌疑人頻繁更換身份號碼逃避偵查打擊的弊端。

  上述資訊壁壘的克服只是給機上盜竊案件偵查資訊共用提供了平臺。資訊共用的關鍵在於資訊的使用價值。資訊的使用價值與資訊的品質成正比,與資訊的傳遞時間成反比。機上盜竊案件資訊作為專業化的偵查資源是機上盜竊案件偵查資訊平臺的一級偵查資源,其數據錄入品質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偵查資訊平臺價值的發揮。為此,機上盜竊案件資訊的錄入應以網上緝控、並案偵查、發案分析為導向,以科學、合理、精確配置偵查資源為目標,尤其應重視犯罪細節資訊的採集錄入。應重點錄入機上盜竊案件構成要素資訊。如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案發航班資訊、被盜事主身份及座位資訊、被盜物品特徵、犯罪嫌疑人身份資訊、安檢圖像資訊、乘機歷史記錄資訊、乘機座位資訊等等。由於機上盜竊案件的顯著特徵是犯罪嫌疑人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連續登機作案,發現虛假身份資訊、乘機軌跡異常是機上盜竊案件預防與偵查的關鍵因素,為此有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件、安檢圖像、歷史乘機記錄、犯罪的時間、地點應是機上盜竊案件資訊收集的重點。

  機上盜竊案件偵查中資訊需求的實時性更強,且已成為防範和打擊機上盜竊犯罪的關鍵要素。構建實時數據共用訪問已成為民航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案發後第一時間獲取案發航班出境人員身份資訊、乘機記錄資訊、百城聯網常住人口資訊,是快速、準確摸排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條件,實現上述數據庫資訊的即時共用是機上盜竊案件偵查贏取主動權的關鍵。鋻於機上盜竊案件犯罪主體構成具有地緣化、親緣化特徵,應對機上盜竊案件嫌疑人流出地戶籍資訊進行即時對接,完善嫌疑人戶籍地常住人口資訊,確保身份及照片資訊準確完整。另一方面,民航總局刑偵部門應建立專門的資訊系統管理機構,借助民航刑事案件資訊管理平臺,加強對民航各地刑偵部門案件資訊錄入的實時管理,確保排查出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安檢圖像等資訊在案發後第一時間錄入到刑事案件管理系統。“從系統有效運作角度,應力求資訊的全面、充分、規範、可靠、可用、鮮活。對資訊系統中的所有資訊必須規範管理,動態調整,及時錄入,及時變更,及時刪除,防止資訊老化和僵化。”[11]

  2.實施多元化安檢模式,構築遮罩機上盜竊的“防火牆”

  民航刑偵資訊系統建設應以機上盜竊案件特點為導向,拓展其功能,向前瞻型偵查模式轉變,將資訊採集的觸角伸向案前階段。由於識別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虛假身份,已成為機上盜竊案件偵查及預防的關鍵因素。為此,應以完善當前資訊系統為契機,重點優化資訊採集模式,實現由案後採集,向案後採集與案前採集並重轉變。構建“錄入即核查”系統,將資訊的採集、比對核查由案後前移至案前的值機、安檢環節,實現安檢員核查旅客人身、物品,民警核查旅客身份的多元化安檢模式,改變值機、安檢環節旅客身份資訊核查虛置化的弊端,並充分利用資訊系統構建遮罩機上盜竊的“防火牆”。將該錄入核查系統與民航刑事資訊系統、百城聯網常住人口資訊系統、暫住人口資訊系統、全國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資訊系統、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出入境管理資訊系統、民航網上訂票資訊系統、出境人員資訊系統實行無縫對接。同時輔以警方現場巡邏盤查,依託該核錄系統實現電腦、人腦互動水準的最優化,最大限度地提高發現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警方利用錄入核查系統對每位登機旅客、警方盤查的可疑人員進行“身份安檢”,以識別出身份虛假的乘機人員、網上在逃人員、訂票資訊與安檢資訊不符人員,實現核錄系統的現場查獲功能;對於有違法犯罪前科、其他涉警資訊的人員、經警方盤查認為可疑的登機人員可以作為重點控制對象,通知航班空警、乘務人員對其進行重點防範,實現核錄系統的控制防範功能;輔以警方現場巡邏盤查將虛假身份旅客、訂票資訊與值機、安檢資訊不符旅客、網上在逃人員、其他有犯罪嫌疑人員排除在航班之外,在實現其現場查獲功能的同時,警方將上述人員相關資訊錄入核錄系統,實現資訊採集功能。一旦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失去虛假身份的“護身符”,其登機作案必將留下真實的身份資訊、真實的圖像資訊,加之機上盜竊開支的高成本,其實現犯罪的現實成本和風險成本必將最大化,故此警方的核查錄入行為必將最大限度地抑制、震懾機上盜竊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大幅度地減少機上盜竊的發生,實現核錄系統的震懾、遮罩功能。

  3.提升航班內即時獲取犯罪資訊的能力

  首先,在航班中配備空中警察。如果把機艙比作一個流動的社區的話,那麼該動態社區中存在下列人員:動態社區中的固定人員,即航班機組人員、乘務人員等;動態社區中的流動人員,包括航班內遵紀守法的乘客和試圖實施盜竊的嫌疑人員。航班動態社區中警察的缺乏使得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作案有了可乘之機。為此,應在航班中配備空中警察,加強對該流動社區的治安防控工作。一方面,空警可以引導乘務人員增加客艙巡視次數,提醒可疑人員身邊乘客下飛機前及時查看行李以提前發現被盜時間。另一方面,空警還能夠積極與社區流動人員互動,提醒廣大乘客看管好自己的行李並注意發現可疑人員,使守法乘客成為機上盜竊案件防範的積極參與者、幫助者與協作者,形成“人人皆警”的濃厚氛圍,最大限度地擠壓機上盜竊犯罪的空間。空警借助“公眾之眼”不但能提高發現犯罪的能力,而且還可以引導乘客與警方積極協作,提供目擊犯罪的資訊,改善人證弱化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在航班飛行中空警與該動態社區內人員互動時間較短,乘務人員、廣大乘客的防範意識與能力的養成也非一蹴而就。由於該動態社區內的人員均來自於靜態社區,因此,強化靜態社區警務工作,提升社區民眾防範機上盜竊的意識與能力,是提升動態社區防範效果的根本。故警方應強化對乘務人員、機組人員的專業培訓,注意對靜態社區居民防範機上盜竊的啟迪、引導。

  其次,便衣打擊現行犯罪。便衣偵查是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防範、控制和打擊刑事犯罪的過程中,為了隱蔽真實身份和活動意圖,著便裝出現在公共場所,依法秘密觀察、發現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跡象,蒐集犯罪線索,獲取犯罪證據,秘密控制或抓捕犯罪嫌疑人,以有效打擊現行犯罪的偵查活動。[12]為此,應強化前瞻型偵查形式,增強偵查的主動性,加大打擊現行犯罪的力度。實施便衣偵查能夠當場獲取確鑿證據、隱蔽接敵、公開打擊,發揮震懾作用;能夠縮短案件偵查週期、降低偵查成本、提高打擊機上盜竊犯罪的深度、力度和準確度,是實現偵查精確打擊的重要途徑。

  (二)整合偵查資訊和偵查力量,提升整體偵查效能

  機上盜竊案件的特徵之一就是它已沒有實際意義上的地域限制和作案範圍。而偵查中跨區域的偵查力量與資訊協作處於一個缺乏清晰等級的合作格局當中,這一基本特徵導致了偵查體制中在責任與行為兩個層面存在漏洞。為此,民航偵查部門必須以資訊化為依託,開闢偵查資訊與偵查力量傳遞的“虛擬通道”與“制度通道”,以加強同犯罪作鬥爭的整體有效性為目標,最大限度地整合偵查資訊,最大限度地整合偵查力量,最終形成民航系統高效配置偵查資源的一體化博弈方案。

  1.並案偵查

  機上盜竊案件犯罪手段及遺留痕跡的特殊性,為並案偵查提供了良好的依據與條件。犯罪嫌疑人個體特徵的相對穩定性和犯罪手段的習慣性,使認定相同主體實施的犯罪案件成為可能。機上盜竊犯罪行為的連續性、作案手段的習慣性(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遺留痕跡的相對穩定性(使用同一虛假身份證件、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相對穩定),為並案偵查提供了堅實的依據。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登機必然留下身份資訊、安檢圖像資訊,是實施並案偵查的前提條件;而身份資訊、與圖像資訊的客觀性、精確性、穩定性是機上盜竊案件並案偵查能夠實現精確化的重要保證。

  並案偵查應成為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的基本方式。對於機上盜竊犯罪來講,非連續犯罪隨時有可能向連續犯罪轉化,偵查人員在偵查初期也無法判斷哪起案件是孤立的,哪起案件是已發生的連續犯罪中的一起;哪起案件的作案者可能繼續作案,哪起案件的作案者不會繼續作案。[13]因此,每起機上盜竊案件的偵破必須考慮並案偵查問題。偵查人員應借助於刑事案件綜合資訊平臺,從並案意識上,必須實現由被動並案向主動並案跨越;從並案時空上,應由傳統並案向傳統並案與網上並案並重、由小區域並案向大區域並案跨越;從並案的途徑和程式上,必須實現由隨機性並案向規範化並案跨越,由人工並案向人工並案與智慧並案並重跨越。[14]通過匯集多個案發航班所有乘機人員的身份資訊與安檢圖像資訊,通過碰撞比對,不但能夠實現精確並案,更能通過此種途徑直接確定嫌疑對象,從而使得並案偵查成為一種常態的偵查方式。

  偵查部門在關注並案偵查的同時,應將並案偵查的功能做進一步拓展,由案件偵查功能轉向發案分析功能、犯罪預防功能。民航偵查部門應借助刑事案件管理平臺,將各地收集的案件資訊在全國範圍內匯總並回流至地方,從而推動民航偵查部門從全國及地方視閾更深入地對民航系統整體治安局勢做出準確的分析與解讀。偵查部門應深化對犯罪規律、偵查規律及其二者相互關係的研究,在服務機上盜竊偵查實踐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發現犯罪的熱點地區,更加注重犯罪主體構成分析,犯罪主體流出地分析,更加注重發案率與慣犯關押率的關係,找出犯罪機會環境的漏洞,為控制犯罪、領導決策提供更加精確的指導。從而使偵查情報用於戰略策劃與資源配置,以確保偵查活動能精確瞄準那些最需要打擊的嫌疑分子(慣犯),堵塞犯罪機會漏洞,預測新滋生的犯罪聚集領域,逐步實現由偵查主導情報向情報主導偵查轉變。

  2.偵查協作

  機上盜竊案件偵查應由傳統的封閉型偵查走向開放型偵查,偵查協作應成為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的日常思維與工作方式。在協作方式上,強調力量協作的同時應更加注重資訊協作,逐步實現協作方式資訊化;在協作功能上,應從單純地打擊機上盜竊犯罪轉向關注發案分析、犯罪的地理轉移,從單純的資訊共用或資訊收集轉向更科學的資源配置、確定打擊重點次序和降低發案決策;在協作空間上,由案發航班起飛地、降落地機場公安機關之間的協作,逐步發展為起飛地、降落地機場公安機關與空警及機組、乘務組之間的協作,由小區域協作逐步發展為大區域協作及跨境、跨國協作,構建乘務組、空警、機組空中協作圈,空警、機組與地面機場公安機關空地協作圈,起飛地、轉机地、降落地機場公安機關及地方公安機關地面協作圈,建構立體型協作網路,逐步實現協作空間立體化。

  上述機上盜竊偵查協作新格局的形成,要求民航偵查部門要打破偵查權行使的地域壁壘,在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管轄上樹立“相對管轄”的理念。從理論上講,機上盜竊犯罪行為可以發生在航班起飛至降落的任何時空點上,因此,根據“屬地管轄”航班起飛地、途經地、降落地均有案件管轄權。由於此類案件通常都是事主在飛機降落地發現財物被盜而報案。因此,本著方便群眾、便於控制犯罪嫌疑人、便於偵查取證的原則,此類案件通常由航班降落地管轄較為適宜。但是當犯罪嫌疑人連續犯罪已成常態化的情況下,同一個或同一夥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時間內連續實施機上盜竊或在同一航線上往返多次實施盜竊時,起飛地與降落地便成為相對概念,此案中的起飛地,在彼案中便是降落地,反之亦然。當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降落地機場涉嫌其他犯罪,機場公安機關與地方公安機關偵查的相同或不同性質案件係同一個或同一夥犯罪嫌疑人時,“主要犯罪地”便也成為相對概念,此時,管轄問題出現。為此,當流竄犯罪、連續犯罪、多重犯罪日益成為犯罪常態時,偵查部門應突破偵查權行使的地域、部門限制,在案件管轄上樹立“偵查管轄相對性”的理念(即:一切管轄權的分配均應服從破案效率最大化、破案成本最低化、偵查資源利用最優化、社會效果最佳化),[15]擯棄地域、行業保護主義思想,樹立“大偵查”觀念,構建跨區域、跨行業的偵查協作辦案機制。

  上述機上盜竊偵查協作新格局的形成,還要求在偵查工作中打破縱向上下級之間,橫向不同地區民航偵查部門之間、民航偵查部門與地方公安機關之間警種分工壁壘。尤其是民航偵查部門與地方公安機關之間的“警種”分工壁壘,樹立“相對偵查”[16]理念。一方面,鋻於機上盜竊犯罪主體具有地緣性特點,民航偵查部門應與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輸出地公安機關建立較為穩定的聯繫人和聯繫方法,以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實身份為目標,有針對性地健全機上盜竊犯罪高危人群的戶籍檔案資訊,尤其應注意身份資訊與照片資訊的匹配。以抓獲犯罪嫌疑人為目標,建立相互查證、互通資訊、分頭抓捕制度。另一方面,鋻於機上盜竊犯罪作案手段特殊(類似扒竊犯罪)、作案場所特殊(選擇公共交通工具),民航偵查部門應與地方鐵路、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公安機關加強情報分析、研判工作,建立日常工作、刑事情報資訊共用制度,及時掌握相關部門犯罪動向,關注犯罪轉移現象,有效預測犯罪熱點,有針對性地採取預防、打擊措施,全面擠壓犯罪的空間。最終使

  上述警種聯動制度化,形成穩定的立體偵查模式,提高民航系統打擊犯罪的整體效能。

  (三)拓寬偵查途徑,強化虛擬偵查

  案件構成要素決定偵查方法。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遺留身份資訊與圖像資訊的虛擬化,遺留實體痕跡的微量化,使得案件偵查的重心應由傳統的實體偵查轉向虛擬偵查。偵查人員應拓寬偵查的視野,樹立開放性偵查時空觀,在空間維度上,不但重視犯罪嫌疑人實施作案行為的航班及行李倉等實體空間,更應重視存留有犯罪嫌疑人身份資訊、訂票資訊、安檢圖像資訊、視頻監控資訊等數字資訊的虛擬空間;在時間維度上不但應重視犯罪嫌疑人乘坐當次案發航班的相關資訊,更應關注犯罪嫌疑人的時空活動軌跡,重視其歷史乘機資訊。

  1.利用乘機資訊進行摸排

  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購票登機必然在民航相關數據庫中留下乘機資訊。因此,根據案發航班所有乘客的乘機資訊進行摸排是偵查機上盜竊案件的重要途徑之一。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乘機具有以下行為特徵:從隨身攜帶物品特徵看,因登機只是犯罪嫌疑人實現盜竊目的的前提行為,為便於作案後迅速逃離現場,其登機時通常不會托運作李;從隨行人員看,欲共同實施機上盜竊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避免其“同夥”身份的暴露,通常不會同時購票登機;從其使用的購票有效證件看,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身份證件真假並存,但隨著其反偵查能力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打擊,往往使用偽造的虛假身份證件購買機票,為了達到多次作案不被發現的目的,嫌疑人往往頻繁更換不同的虛假身份證件購票登機;從其訂購機票的時間特徵看,犯罪嫌疑人為避免自己的身份資訊在民航數據庫系統停留時間過長,出於反偵查目的,其往往選擇現場購買機票,即使通過網上訂票,其往往也不會提前很長時間;從其乘機航線的選擇看,其對乘機路線的選擇具有隨機性,往往頻繁來往于特定航線,其活動的時空軌跡必然與普通乘客的乘機規律不符、必然與嫌疑人的身份、職業不符。

  犯罪嫌疑人上述乘機行為特徵,必然會在民航系統的乘機記錄中顯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據此總結出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摸排清單:(1)是否托運作李;(2)是否兩人以上同一時間購票;(3)是否提前兩天以上訂票;(4)是否使用虛假身份證件;(5)是否活動的時空軌跡異常。具體的摸排步驟如下:首先,根據摸排清單的前三項排除大部分乘客。即:根據民航乘機記錄,排除有托運作李的旅客,同時排除托運作李旅客的同行人員;根據民航乘機記錄,排除掉同時購票的旅客;根據乘機記錄,排除掉提前2天以上購票的旅客。其次,因犯罪嫌疑人使用乘機身份證件具有真假並存的可能性,實施上述摸排步驟後,對於剩餘旅客的身份通過百城聯網常住人口查詢系統進行核實,獲取該部分旅客的圖像資料,然後將所獲圖像資料與案發航班旅客安檢圖像進行比對發現身份虛假旅客確定犯罪嫌疑人。最後,如上述旅客身份資料真實,則進行下一步,查詢上述旅客年度乘機資料,分析其乘機的時空軌跡及異常資訊,進而確定犯罪嫌疑人。

  2.利用身份資訊、圖像資訊偵查

  (1)利用身份資訊查獲犯罪嫌疑人

  針對犯罪嫌疑人身份資訊,偵查人員可採取以下偵查措施:一是根據多個案發航班乘客身份資訊進行數據庫打包碰撞,發現在各個案發航班中存在的同一身份號碼,將該身份號碼通過公安部常住人口查詢系統進行核實,通過常住人口資訊中的圖像資料與該號碼安檢圖像進行比對以確定犯罪嫌疑人。二是調取持有該身份號碼乘機人員在各個案發航班安檢圖像資料進行比對,發現持有該身份號碼的新的犯罪嫌疑人。三是對該嫌疑身份號碼進行架網布控,一旦嫌疑人持有該身份號碼再次登機作案,或有住宿、上網等觸網行為擇機將其抓獲。

  (2)利用犯罪嫌疑人圖像發現其持有的其他身份證件

  首先,根據多個案發航班乘機人員安檢圖像進行比對,發現在各個案發航班中均存在的相貌特徵同一的安檢圖像,初步確定嫌疑對象。其次,調取該嫌疑對象的乘機身份資訊,進而發現其持有的身份證件號碼。最後,查詢所獲嫌疑人身份號碼的常住人口資訊獲取該身份證件號碼對應的相貌特徵照片並與該嫌疑對象安檢照片進行比對核實,最終確定犯罪嫌疑人。

  (3)利用犯罪嫌疑人圖像進行針對性辨認

  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係慣犯作案、結夥作案,其或有犯罪前科,或因實施新的犯罪而被警方抓獲;其同夥或其他知悉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人員也可能因涉嫌其他犯罪已被警方抓獲。因此,一方面,偵查人員可以利用已確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安檢圖像通過搜尋犯罪前科檔案,發現相貌特徵相同人員,進而查清其身份。另一方面,偵查人員也可利用犯罪嫌疑人安檢圖像到看守所、監獄等地,讓上述場所工作人員及在押、服刑人員進行辨認,以查清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在押及其真實身份。

  (4)利用犯罪嫌疑人圖像進行“人肉搜索”查清其真實身份

  在機上盜竊案件偵查中警方通常能獲取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徵,但卻難以查證其真實身份。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警方常住人口數據庫資訊不完整,更新不及時,居民身份號碼資訊與圖像資訊未能一一匹配的數據“縫隙”,頻繁更換身份證件號碼,以逃避偵查打擊。這同時也暴露出警方利用單一的公安專業數據庫進行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局限性。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型的資訊獲取方式,具有強大的搜索功能,是網路時代破案的新利器,它有效拓展了數據庫資訊搜索的空間與時間,極大地克服了數據庫資訊量不足、更新不及時的弊端,利用網民頭腦中鮮活的資訊,搜尋犯罪嫌疑人在現實社會與網路虛擬空間中留下的痕跡,實現現實世界資訊與網路空間資訊交流同步,能夠有效彌補公安專業數據庫資訊的“縫隙”,揭開機上盜竊犯罪嫌疑人虛假身份的面紗。

  由於實施機上盜竊的犯罪嫌疑人登機作案必然經過機場安檢留下真實、清晰可辨的面貌特徵。這為偵查部門實施“人肉搜索”提供了良好的現實基礎。而常規現場勘查、調查訪問、摸底排隊等實體偵查手段的弱化為“人肉搜索”提供了必要性和正當性基礎。犯罪嫌疑人身份資訊、圖像資訊等電子證據的客觀性、精確性,大大提高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準確性,進而為“人肉搜索”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人肉搜索”具有強大的推進偵查功能。首先,其通過網際網路對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徵進行公佈,可使相關知情人員提供線索,直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其次,廣大網民在頭腦中留下犯罪嫌疑人相貌特徵的印象,其在社會生活中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就可報警或直接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實現鎖定嫌疑人位置,直接抓獲嫌疑人的功能。最後,警方還可通過人肉搜索,公佈犯罪嫌疑人照片及案發航班相關資訊,尋找知情人、目擊證人,挖掘案件線索。

  總之,人肉搜索開闢了利用網際網路進行偵查的新途徑,通過網際網路資訊平臺,將關於犯罪嫌疑人的各種線索集中,不斷推動偵查活動深入進行,從而將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的空間從公安專業數據庫擴展到網際網路。

  3.利用視頻監控進行偵查

  從案件動態構成要素維度分析,機上盜竊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標可以指向任意對象,且往往作案動機形成在先,選擇作案目標在後,上述特點決定了其多有選擇作案目標、多有尋找作案目標、為實施盜竊創造條件等預備行為。關於尋找作案目標的預備行為有兩種:一是登機前在航廈尋找物色作案目標,二是登機後提前登機在機艙後部觀察尋找作案目標。犯罪嫌疑人在候機大廳尋找作案目標的行為可能會被民航監控設備記錄,從而轉換成數字信號存儲于監控設備的硬碟裏,也即機上盜竊犯罪預備行為的虛擬化。

  為此,機上盜竊案件偵查的重心應由傳統的實行行為,轉向犯罪預備行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上述犯罪預備行為為我們尋找發現嫌疑線索提供了可能,我們可以根據事主的活動軌跡來發現可疑人員。因此,實體偵查在做好提取相關痕跡物證的同時,應重點做好事主的調查訪問工作,訪問的重點應是被盜事主在登機前的活動軌跡、進出候機大廳的時間、案發時的衣著特徵及可辨識的攜帶物品特徵。警方應根據實體現場的訪問結果,以被盜事主的時空活動軌跡為線索調取相關監控錄影,通過視頻監控錄影來發現伺機作案的嫌疑人員及其同夥,進而調取上述可疑人員的乘機安檢圖像及身份資訊進一步展開偵查。而一旦通過監控查明犯罪嫌疑人有使用通訊工具的情況,還可通過查明其在特定時空中使用的通訊工具號碼,進而查明持機人或利用監控手段查控該持機人員。

  四、結語

  機上盜竊犯罪具有快速性、流竄性、連續性特點,在某種意義上已沒有真正的作案範圍。因此,機上盜竊案件偵查必須突破時空地限制,偵查的模式應由被動型轉向前瞻型偵查模式;偵查管轄由屬地管轄轉向相對管轄;偵查形式應由單一案件偵查轉向並案偵查、由單兵作戰轉向整體協作;偵查工作的重心應由實體現場轉向虛擬現場、由犯罪實行行為轉向預備行為、案後行為;偵查的方法應由傳統實體偵查轉向虛擬偵查;偵查的理念應由偵查破案轉向控制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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