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主 要 職 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航空安全保衛規章、政策及標準,並監督檢查本地區各單位的落實情況;制定本地區航空安全保衛監管實施辦法,對民航安全保衛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訂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查處。

  2、指導本地區有關單位制定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做好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防範和調查處理本地區劫機、炸機等非法干擾航空安全事件,參與本地區空難事故的調查;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機場和航空公司制定和完善預防、處置劫機炸機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3、負責對了解、蒐集或掌握的有關威脅國家安全和空防安全的敵情、社情及反恐資訊進行分析並及時佈置防範措施;做好空防安全資訊的收集、上報工作。

  4、根據授權做好本地區航空保安審計工作。

  5、負責對轄區內民用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按授權制發本地區空勤人員登機證。

  6、對本地區安全檢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檢查、督促各單位安檢人員定員定額和安檢工種就業資格準入制度落實情況。

  7、指導本地區民航專機警衛工作,參與、指導本地區重大活動中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8、負責對本地區安全檢查儀器設備和其他航空安全保衛設施設備的符合性、良好性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監督機場和航空公司安檢部門按規定配備儀器設備。

  9、審查本地區機場安全保衛設施設備建設項目,審查本地區民用機場消防保障等級和消防站建設,督促落實有關標準要求。

  10、指導本地區民航消防業務建設,監督檢查本地區機場消防應急救援工作。

  11、組織、協調相關刑事、治安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

  12、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3、監督檢查本地區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員執勤情況;協調本地區危險品運輸案件的查處。

  14、負責管理局上海地區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5、指導監管辦航空安全保衛相關工作。

  16、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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