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管理處(國防動員辦公室)

  1、負責國家法律、法規、民用航空運輸規章、規定、標準,在華東地區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負責制定實施辦法。

  2、負責本地區航空運輸市場(含國際、港、澳、臺航空運輸)監管工作,對航空運輸企業(含外國及港、澳、臺航空公司在本地區的代表機構)、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航空地面服務企業、航空資訊系統企業、銷售代理企業及相關保障單位在本地區依法經營和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價格標準、行業標準、收費標準、規章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本地區違法違規的市場行為。

  3、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重大、特殊、緊急運輸和搶險救災工作,制定本地區特殊、緊急運輸、搶險救災等工作預案;負責本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乘坐國內航班的運輸保障協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落實本地區要客運輸保障工作。

  4、管理本地區民用航空消費者事務,負責消費者對航空運輸企業、機場公司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收集、整理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含國際航空運輸)服務品質的相關數據;調查處理本地區重大公共航空運輸服務品質事件。

  5、負責本地區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監督管理;對本地區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企業按照經營許可條件開展的經營活動的情況實施定期監督檢查。

  6、負責本地區電腦訂座系統的監督管理;對本地區電腦訂座系統企業按照經營許可條件開展的經營活動的情況實施定期監督檢查。

  7、負責本地區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審定及許可證的頒發;並組織對本地區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按授權組織本地區危險品監察員的培訓工作。

  8、審核本地區航空運輸企業的經營許可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民航局;對本地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按照經營許可條件開展的經營活動的情況實施定期監督檢查。

  9、審批航空運輸企業在本地區的航線經營許可、定期航班和不定期運輸許可;負責本地區國際、港、澳、臺跨區航線經營許可和定期航班、不定期運輸許可的監督工作;監督檢查航空運輸企業在本地區航線航班的執行情況;負責航空運輸企業在本地區航線航班的執行率、正常性等情況的收集統計。

  10、貫徹落實國家及民航總局國防動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地區國防動員工作的整體規劃;管理本地區民航單位的預備役和專業保障隊伍;負責本地區民航交通戰備物資儲備;組織本地區民航單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組織落實本地區民航單位民航運載工具、基礎設備設施貫徹國防要求工作;制定本地區民航運力國防動員預案;組織本地區民航單位制定民航重點交通目標保障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本地區國防交通設備的戰備勘查,參與本地區人防、戰備專項工程和有關項目的審批;負責本地區國家國防交通相關資訊系統的數據匯總和上報;負責上海民兵空中輸送旅的建設,組織、協調上海民航民兵的軍事訓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武裝力量動員、政治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交通運輸動員、科學技術動員、資訊動員、抗臺防汛和航空軍事運輸工作。

  11、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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