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辦公室

  主 要 職 責

  1、綜合管理華東地區民用航空安全工作,承擔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執行安委會決定。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民用航空安全政策及安全管理規章、規定、工作程式,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

  3、制定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辦法、細則及要求。

  4、發佈本地區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報。

  5、總結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工作,制定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工作規劃和安全工作計劃;向民航總局報告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工作情況。

  6、定期組織安全例會,及時召開安委會,分析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形勢,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安全措施,研究解決本地區民航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

  7、組織檢查本地區民航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民航總局民用航空安全生産法規、安全指令以及依法運作的狀況,督促檢查其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8、督促檢查和指導本地區飛行品質監控工作。

  9、按規定組織對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審計和安全評估工作。

  10、組織調查處理本地區一般民用航空運輸飛行事故、通用航空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飛行事故徵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按授權參與中國航空器在境外發生的事故調查,總結飛行事故教訓,提出預防事故措施;參與轄區內重、特大運輸飛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檢查上述調查報告中建議措施在本地區的落實情況。

  11、貫徹執行民航總局民用航空安全獎懲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承辦本地區民航企事業單位的航空安全獎懲工作。

  12、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資訊工作。收集、發佈、通報和按規定上報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資訊;對未執行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的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參與國際航空安全資訊交流工作。

  13、承辦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舉報的查處工作。

  14、組織、指導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組織實施本地區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安全審計或安全評估等方面的培訓。

  15、負責本地區航空安全管理方面的協調與交流工作。聯繫地方政府協調有關航空安全工作事宜;協調有關航空器在海上遇難所需海上救援事宜;按照民航總局和管理局的部署完成航空安全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

  16、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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