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審定處

  主 要 職 責

  1、按授權,組織實施對民用航空器的型號合格審定、補充型號合格審定和首次從國外進口的民用航空器的型號認可審查工作。

  2、按授權,組織實施對民用航空器的生産許可審查工作。

  3、組織實施對民用航空産品零部件、機載設備和材料的工程設計和生産製造的適航審查工作。

  4、組織實施對出口的民用航空器及零部件、機載設備和材料的工程設計和生産製造的適航審查工作。

  5、按授權,對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證、生産許可證、技術標準規定批准書和零部件製造人批准書等證件持有人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6、頒發民用航空産品的適航指令;監督、檢查航空器設計、製造單位執行適航指令的情況。

  7、辦理頒發民用航空器初始標準適航證的有關事宜。

  8、組織實施對有關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裝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冊修理方案的工程審查工作。

  9、參與民用航空器使用中重大故障的工程評估、分析和研究;必要時參與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和工程評估、分析工作。

  10、負責對轄區內委任代表的資格審核、培訓及管理工作。

  11、組織實施對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學産品的適航審定。

  12、負責管理轄區內民航標準化、計量和品質工作。根據國家和行業專用標準,監督民航各企事業單位的規範化管理。

  13、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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