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引進民航運輸飛機評估
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西北地區航空運輸持續安全和協調健康發展,規範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引進民航運輸飛機(以下簡稱“飛機”)的評估管理工作,按照《關於印發<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規〔2021〕21號)要求,依據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對註冊地在西北地區具有中國民航規章CCAR-121部運作合格證持有人或取得籌建資質的承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引進飛機進行管理。
第三條 管理局負責對轄區內申請人的航空安全狀況、飛行機組、航線維修放行人員保障能力、守法信用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協助其他管理局進行引進飛機評估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飛機引進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守安全底線;
(二) 符合民航行業規劃和運輸機隊規劃;
(三) 滿足航空運輸市場需求;
(四) 優化機隊結構,完善航線網路;
(五) 鼓勵守法守信,懲戒違法失信。
第二章 評估和監督機構
第五條 管理局計劃統計處為申請人項目評估的管理部門,負責引進飛機評估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並跟蹤監督管理評估報告的改進與落實。
第六條 管理局計劃統計處、航空安全辦公室、政策法規處、飛行標準處、適航維修處為管理局飛機引進項目評估工作的評審部門(以下簡稱“評審部門”),按專業職責負責對申請人的引機項目進行評估。
第三章 評估內容及標準
第七條 項目申報材料按照《民航局運輸飛機引進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第八條 評估內容及標準
飛機引進申請需滿足西北民航發展規劃,符合地方經濟發展需求和相關發展戰略。 (一)航空安全
依據《民航西北地區航空安全指標實施與考核辦法》,申請人最近兩個整年內的航空安全指標考核分值平均分值不得低於80分, 申請人當年截至評估日期前按照《民航西北地區航空安全指標實施與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扣分不超過10分。運營不滿規定期限(兩整年)的公司,以公司實際運營之日起算。
(二)人員保障
飛行機組:最近12個月飛行機組月均飛行時間不得超出64小時。
航線維修放行人員:最近12個月航線維修放行人員疲勞管理水準分值無連續兩個月評分95分或以下。
(三)守法信用
民航行業信用資訊記錄中不存在申請人的嚴重失信行為資訊。
第四章 評估方式、時間和程式
第九條 國産飛機、境內飛機調配、短期(一年及以下,下同)經營租賃、短期續租及境外濕租飛機等項目為“局辦項目”,局辦項目根據申請人需求適時辦理。
第十條 境外飛機引進(不含短期經營租賃和境外濕租)及長期續租飛機等項目為“委辦項目”,項目評估定期集中辦理。申請人應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當年飛機引進項目,7月底前報送下一年度飛機引進項目。項目評估所需提交的各項數據時點截至提交日上月月底。
第十一條 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後,由評審部門進行審核,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由計劃統計處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需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計劃統計處起草評估意見,會簽評審部門,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提交管理局局務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報分管局領導簽批,報送民航局。
第五章 違規責任
第十二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和資訊的,承擔相應責任。管理局將不予辦理本次評估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其飛機引進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管理局《關於下發<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引進民用運輸飛機評估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民航西北局發〔2019〕40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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