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成人陪伴儿童
一般情况下,年龄在5周岁至12周岁的儿童,需要单独乘机时,可以申请无人陪伴儿童服务,该类服务应在购票前向航空公司咨询有关事项,并在购票时提前申请。
★温馨提示:
并不是所有航空公司都有无人陪伴儿童服务,且由于航线、机型等原因,每个航班上无人陪伴儿童数量也会有限制,请旅客务必提前申请,并按航空公司要求提交送机人、接机人等相关信息。
二、孕妇旅客
孕妇旅客出行前应向所乘坐航班的航空公司了解乘机规定,或登录网站查询该公司运输总条件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应提前向航空公司或航空销售代理人做出说明,除医生诊断不宜乘机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运输。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通常不予承运。
★温馨提示:
孕妇乘机存在一定危险性,为了旅客的自身安全,如选择乘机出行,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仔细了解航空公司的运输条件,以免影响正常出行。
三、婴儿旅客
通常,婴儿旅客是指已满14天但未满2周岁的旅客。新生婴儿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乘机过程中无法应对飞机起降时的气压变化,容易对其造成伤害。因此各航空公司均制定了详细的婴儿乘机规则,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早产婴儿不足90天,一般不能乘机出行。
★温馨提示:
1.由于航线或机型等原因,每个航班上接收婴儿的数量有限,可接收的婴儿应与成人旅客或直系亲属一同购票,为确保旅行的顺利,建议旅客乘机前提前咨询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官方客服热线,详细了解婴儿出行的特殊规定。
2.按照婴儿票价购票的婴儿旅客不单独占座,航空公司为其提供独立的婴儿安全带进行保护,由同行成人旅客怀抱乘机,如婴儿旅客需单独占座,应按照儿童票价购票。
四、伤病旅客
伤病旅客是指患有疾病或意外受伤的旅客,包括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其他身体患病或因意外受伤而导致行为不能自理的旅客。伤病旅客选择航空出行时,须提前联系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官方客服热线,如实说明身体情况,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
★温馨提示:
客舱内的气压变化可能会对部分伤病旅客造成一定影响或不适,为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及旅客自身的乘机安全,航空公司根据运输总条件或经评估后,对不宜乘机的伤病旅客有权拒绝运输。
五、残疾人旅客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航空出行,民航局发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除安全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不会被拒绝运输。如需要特殊服务时,旅客需提前先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请,航空公司会为旅客提供上、下飞机及衔接航班的协助服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并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六、年长旅客
1.普通年长旅客:是指身体健康,且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行过程中不需要给予特别照顾的老年人旅客,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运输。
2.特殊年长旅客:是指年长旅客同时符合伤病旅客、残疾人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之一的,须按航空公司对应的运输规定乘坐航班。
★温馨提示:
为了旅客和家人能顺利乘机,年长旅客选择航空出行时,应提前联系航空公司如实说明身体情况,告知是否需要特殊服务等。
七、军人
1.根据《民航机场开通“军人依法优先”通道实施方案》所列优先对象,出示相应有效证件的军人本人和随行家属,以及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本人和随行家属在民航机场乘坐国内航空公司的境内航班享受“依法优先”服务。
2.残疾军人(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是指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
★温馨提示:
残疾军人选择航空出行时,应提前联系航空公司并出示相应证件,按照规定享受票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