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5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经2006年11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周岁(含)以上、54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六)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三)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视情况组织对拟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者进行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业务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用于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十三条 电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电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在颁发执照的同时,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十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自颁发之日注册生效后每两年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进行一次注册并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备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三个月之前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注册申请。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对执照持有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上填写签注有效期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空管局不予注册:
(一)调离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一年(含)以上未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工作,且返回岗位实习期未满一个月的;
(三)未通过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执照考试的。
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持照人因工作变动引发执照专业类别变更或者增加的,应当参加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的新岗位所对应专业的执照有关考试和考核。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中的新专业类别。民航总局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签注页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
第十七条 持照人在获得注册的地区以外从事相应的工作,应当到从事相应工作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重新注册;未经重新注册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注册条件适用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电信人员执照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遗失执照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民航地区空管局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经民航总局批准后补发。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电信人员执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电信人员执照考试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并可以由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员(以下简称执照检查员)配合实施。
执照检查员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本局及所辖的空管中心(站)范围内推荐,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考核后,由民航总局聘用,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执照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专业的电信人员执照;
(二)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四)熟悉和掌握各项涉及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执照检查员按照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对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执照考试;
(二)承担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执照检查员培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人员执照的,应当撤销其执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执照、执照未经注册、应当重新注册而未重新注册、超过注册有效期,或者未按其执照载明的专业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民航总局空管局或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施行之日前依据《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已经获取的执照继续有效。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执照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申请换发执照。逾期未申请换发执照的,不得继续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逾期申请换发执照的,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进行执照考试,并为合格人员换发执照。
附件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所对应的岗位
一、地空通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甚高频通信系统、高频通信系统、地空数据链系统、空管语音交换系统(即内话系统)。
二、平面通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自动转报系统、分组交换系统、帧中继系统、数据网、卫星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集群系统、信息网络。
三、导航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仪表着陆系统(含信标机)、归航机。
四、雷达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一次雷达、二次雷达。
五、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自动化处理系统及终端设备。
六、附属设备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记录仪、缆线、微波设备、电源、油机、UPS、仪器仪表等为通信导航监视提供保障的岗位。
附件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一、航空电信人员应具有的理论知识: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 其他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民航总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技术维修、电磁环境等标准或规范。
(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程序、设备工作原理。
(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五)通信导航监视专业知识:
1. 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
2. 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3. 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4. 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
5. 常见故障的理论分析和排除。
6. 常用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具有的业务技能:
1. 熟练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
2. 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如更改频率、改变工作方式、校正工作参数、更改参数设置。
3. 能熟练地运用仪器仪表测量工作参数。
4. 能熟练地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
5. 能熟练地判断设备常见故障并予排除。
6. 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
7. 熟悉设备维修程序。
附件三: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有关项目
Ⅰ基本信息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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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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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别 □男 □女 |
3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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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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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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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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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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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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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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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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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身份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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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学历 |
13 毕业校、院、专业 |
14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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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 作 简 历 |
起止年月 |
在何部门、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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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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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申请何种专业? □地空通信专业 □平面通信专业 □导航专业 □雷达专业 □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 □附属设备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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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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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培训单位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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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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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实习单位 |
实习岗位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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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是否已经获得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否 □是 |
20 执照考试合格证书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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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申请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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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证上述填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后果本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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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申请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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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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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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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在地区: □华北 □华东 □中南 □西南 □西北 □东北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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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即日起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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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编号 |
C |
N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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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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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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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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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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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民航地区空管局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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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符合颁发电信人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电信人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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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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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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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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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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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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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同意报民航总局为申请人颁发电信人员执照。 □不予颁发执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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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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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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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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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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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执照颁发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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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执照颁发文号 |
41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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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分配给申请人的执照编号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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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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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执照制作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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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制作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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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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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附下列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最近一年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材料 □执照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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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编写说明
编写背景: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操作上需要相应的规章予以完善。因此,我局对原《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结合民航总局对设立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未来工作思路,形成了《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现将有关编写情况说明如下:
一. 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1、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已确定为国务院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必须对执照管理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重新编写;
2、由于空管科学技术发展之快,新设备新专业层出不穷,人员岗位值班职责的划分也更加细化,使得原《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暂行规定》在操作上存在困难,近年来有些地区空管局将执照管理工作搁置,或者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代替执照,造成部分通信导航监视人员目前尚未取得执照,所以利用此次修改使之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而利于推行,以期尽快弥补通信导航监视人员在执照管理上的漏洞。
二. 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总则中阐述立法依据、规则适用范围、执照
定位、执照种类的划分、执照的管理主体(采取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管理)。
第二章为执照的申请、颁发。本章明确了执照申请人所需具备的条件、业务经历、执照申请及考核、受理、审批的流程。
第三章为执照的注册。本章主要内容为颁发后的具体管理事宜。执照的定期符合性注册流程、不予注册的情况、增加签注内容等均在本章中表述。
第四章为执照检查员。本章明确了执照检查员的任职条件、聘任方式,执照检查员的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为罚责。本章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在执照管理中出现差错的个人和单位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为附则。本章主要明确本规则的生效时间,以及现有执照的管理办法。
三.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
1.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的划分
随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种类日益增加,原单一的电信人员执照已不适用于目前的岗位分工。因此在此次规则修订中,按不同的设备、维护岗位将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划分为七大专业。包括平面通信、地空通信、导航、雷达、自动化处理系统、通信导航监视附属设备以及校飞。其中,关于校飞人员的管理,由于具体管理规定出台时机尚不成熟,此次只是列入航空电信人员范畴,具体的管理规定待进一步研究后下发。
2.执照的有效期和定期符合性签注问题
在设定执照的有效期时,我局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空管局的意见。原将有效期定为五年、后改为六年,每两年符合性检查一次,但考虑到地区空管局的工作量及一线人员的考试频率和强度,目前定为执照长期有效,但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上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民航总局无权设定对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进行吊销、暂扣、没收等行政处罚,因此对以往的管理模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经协商并参照其它人员执照管理要求,目前按照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签注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不予签注的执照持有者不得上岗工作。
3.执照的申请、考核、受理和审批的流程问题
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目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人员的考试和考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在本规则中将执照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时间放在执照申请之前。只有考试考核通过者方可进行执照申请,行政机关方可受理其申请,而且先由地区空管局进行审查,再由总局空管局最终审批,这样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需由上下两级行政机关先后受理的事项可以在时间上放宽到四十个工作日,使操作具备了可行性,使执照管理工作可以更加认真细致的完成。
4.关于聘任专职检查员的问题
原《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暂行规定》中规定聘任检查员进行执照的考核和检查,并有相应补助。由于人员执照管理属行政许可范畴,对其进行行政监管的职能是否适宜采取聘任的方式由个人担任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但考虑到目前航空电信人员数量众多,分布地区广泛,对航空电信人员的考核及检查等工作仅依靠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自有人员的力量来完成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在此次编写中保留了关于聘任执照检查员的内容,以期能方便高效的进行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5.关于执照考试收费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时间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经国务院同意的除外。关于执照考试费用问题,我们已通过总局空管局财务处向民航总局规财司提出建议,希望规财司通过和财政部沟通,由财政部正式下文,使执照管理收费合法化。
6.关于附件的问题
本规则共包含三个附件,其中一为岗位和专业对照情况说明;二为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要求,即考试、考核、符合性注册的检查重点;三为执照申请表,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培训经历、地区空管局受理意见和初审意见、总局空管局审核意见、执照颁发记录等根据申办执照的流程所提供的各类信息。
四. 征求意见情况
本规则起草及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地区空管局意见,在综合各地情况和贯彻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指导下,合理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已经采纳。
民航总局空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