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7]飛行簽派員執照辦理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資格證書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民航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1.年滿21周歲,身體健康。

  2.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

  3.能夠讀、説、寫並且理解漢語。

  4.通過CCAR—65FS—R2第65.13條規定的理論考試。

  5.滿足CCAR—65FS—R2第65.15條規定的經歷和訓練要求。

  6.通過CCAR—65FS—R2第65.17條規定的實踐考試。

  7.根據CCAR—65FS—R2第65.49條(b)款規定頒發的書面畢業證明的頒發日期距申請之日不超過24個日曆月。如若逾期,申請人需重新參加200學時的課程訓練。

  禁止性要求

  對於個人或單位有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不予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八、申請材料目錄

  根據《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第65.19條,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和審查表》

  (二)符合下列(a)款或(b)款規定要求的證明(複印件)

  a.申請人在申請理論考試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經歷或任意組合,並圓滿完成按照CCAR—65—R2附件A《飛行簽派員執照訓練課程》要求設置的至少200小時的課程訓練。申請時應當提供了符合CCAR—65—R2第65.49條(b)款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明:

  1)在國家航空器運作中擔任駕駛員。

  2)在CCAR121部航空承運人的運作中,擔任駕駛員、航空氣象分析人員、飛機性能工程師、航行情報人員。

  3)在航空器運作中擔任空中交通管制員或民用航空情報員。

  4)在航空器運作中,履行局方認為能夠提供同等經歷的其他職責。

  b.如果申請人不具備本條(a)款要求的經歷,則應當按照CCAR-65-R2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時的課程訓練,並提供符合CCAR-65-R2第65.49條(b)款規定的有效書面畢業證明。

  (三)在申請執照考試前12個月內,在合格的飛行簽派員監視下,在簽派放行崗位上實習至少90天的證明。

  (四)執照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證明(複印件)。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符合CCAR—65FS—R2第65.11條規定資格要求的飛行簽派員執照申請人可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自接到執照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其申請,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應當一併告知申請人補正。

  (三)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填寫CCAR-65FS-R2附件B表格中的考試成績部分,報民航局審批。民航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CCAR-65FS-R2第65.11條資格要求的執照申請人,由民航局做出准予許可決定並頒發執照。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十、辦理方式

  (一)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部分現場辦理。

  (二)民航局受理部分網上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鑒定、復核、技術性審查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對已作出同意頒發決定的飛行簽派員執照,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飛行簽派員專用印章以及局長授權人簽章的證件。郵寄或者自取,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頒發飛行簽派員執照。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

  2.中國民用航空局飛標司航務管理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456 傳真:010—6409245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2:00,下午 13:30—17:00)

  3.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機場路10號) 郵編:100621

  電話:010—64592267 傳真:010—6459235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4.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上海市迎賓二路330號 郵編:200335

  電話:021—22321135 傳真:021—22321114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四(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週五(9:00—11:30)

  5.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街163號 郵編:510405

  電話:020—86122372 傳真:020—86124114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6.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勝利鎮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0

  電話:028—85710124 傳真:028—8571012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7.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 號 郵編:710082

  電話:029—88791129 傳真:029—84250884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8.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電話:024—88293779 傳真:024—8829377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9.民航新疆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迎賓路46號 郵編:830016

  電話:0991—3802321 傳真:0991—3802321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30—13:30,下午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

  

  附件:流程圖

  

  附件: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常見問題解答

  1、 簽派仍在有效期內,但損壞或丟失,如何補發?

  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補發,申請必須寫明遺失或者損壞執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郵遞區號,以及該執照的等級簽注(如適用)、編號、頒發日期,並附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地區管理局受理並審核通過申請的,應當報民航局審查辦理執照。

  2、簽派執照資訊發生變化(個人更名、調換工作崗位等),如何變更?

  執照持有人因變更基礎資訊需要換發執照的,應當向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當附有申請人當時持有的執照和能夠證明其變更資訊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地區管理局在審查後,應當將前述法律文件退還申請人。地區管理局受理並審核通過申請的,應當報民航局審查辦理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