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7]民用航空維修人員執照

  一、適用範圍

  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申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基礎部分頒發、機型簽署、續簽的人員。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發佈,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4.CCAR-66R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6年4月7日發佈,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5.AC-66-01-FS-2017-001-R3《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申請指南》(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受理機構為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中心。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受理機構為中國民用航空各地區管理局。

  (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受理機構為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中心。

  五、決定機構

  (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決定機構為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中心。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決定機構為中國民用航空各地區管理局。

  (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決定機構為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中心。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年滿18 周歲,身體健康。

  (b)通過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考試,成績合格有效。

  (c)最近3 年內無嚴重維修差錯。

  (d)最近3 年內無嚴重工作不誠信行為。

  (e)至少具備下列任一經歷:

  (1)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 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其維修經歷應當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實踐工作,內容應當涵蓋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維修任務。

  (2)經過民航局批准的培訓機構培訓並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專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且在畢業後至少累計從事1 年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其維修經歷應當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實踐工作,內容應當涵蓋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維修任務。

  (f)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式使用的文字。

  (二)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簽署劃分為Ⅰ類和Ⅱ類,申請人應當分別滿足下列要求

  (a)申請機型I 類簽署,應當已經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並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應機型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頒發的Ⅰ類或Ⅱ類機型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其進行的相應機型培訓。其工作經歷應當符合本條的維修經歷要求。

  (b)申請機型Ⅱ類簽署,應當已經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並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應機型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頒發的Ⅱ類機型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對其進行的相應機型培訓。其工作經歷應當符合本條的維修經歷要求。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維修經歷:

  (a)機型部分I 類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4 年的維修經歷。

  (b)機型部分Ⅱ類的申請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計有至少5 年的維修經歷。

  (c)機型部分I 類和Ⅱ類的申請人,在最近2 年內應當累計至少有1 年在所申請的航空器機型和專業上工作,且在該1 年內應當至少有6 個月是在申請執照機型部分前1 年內獲得的。當不同機型的機身、發動機系統、電子系統的構造和操作在技術上相似時,在此類機型上的維修經歷可以視為是在同一機型上的維修經歷。

  (d)最近2 年內無嚴重維修差錯。

  (e)最近2 年內無嚴重工作不誠信行為。

  (三)執照續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持照人每2 年內有累計至少6 個月的航空器維修經歷,或者有累計至少6 個月與航空器維修有關的工作經歷。

  (2)持照人每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關工作程式和有關專項工作內容的再培訓。

  (3)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在執照失效前60 天內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

  (4)最近5 年內無嚴重維修差錯。

  (5)最近5 年內無嚴重工作不誠信行為。

  禁止性要求

  經審查不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申請,則不予頒發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基礎部分、或機型部分、或執照續簽。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附件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附件三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簽署申請書》(F66—3)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附件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按照下列程式審查與頒發:

  (a)具備CCAR—66R2部第66.10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應依據CCAR—66R2部第66.10條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CCAR—66R2部附件二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F66—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頒發執照基礎部分的書面通知,退回其申請材料並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的法律權利。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按照下列程式審查與簽署:

  (a) 具備CCAR—66R2部第66.12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三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簽署申請書》(F66—3)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應依據CCAR—66R2部第66.12條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署機型部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簽署機型部分的書面通知,退回其申請材料並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的法律權利。

  (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

  維修人員執照持有人應當在執照失效前60 天內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初次頒發/續簽申請書》(F66—1)以及申請書要求提供的材料,經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審核合格後續簽執照。

  十、辦理方式

  (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申請人在民航維修人員資訊平臺(MP.CAAC.GOV.CN)上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同時向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郵寄或當面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受理之後現場辦理。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申請人在民航維修人員資訊平臺(MP.CAAC.GOV.CN)上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同時向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郵寄或當面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受理之後現場辦理。

  (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

  申請人在民航維修人員資訊平臺(MP.CAAC.GOV.CN)上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同時向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郵寄或當面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受理之後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執照基礎部分或續簽申請的,經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執照機型部分申請的,經中國民用航空各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處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時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對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按照申請人的要求,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或“委託他人代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按照申請人的要求,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或“委託他人代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三)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

  按照申請人的要求,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或“委託他人代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一)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頒發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二)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

  在執照基礎部分上簽署機型。

  (三)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續簽

  續簽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十五、申請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CCAR—66R2《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及聯繫方式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中國民用航空局持續適航維修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463 傳真:010—64030987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

  地址:天津濱海國際機場中國民航大學 郵編:300300

  電話:022—24092280/2282/2286 傳真:022—24092285

  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郵編:100621

  電話:010—64592341 傳真:010—64592342

  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電 話:024—88294340 傳真:024—88295794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上海市迎賓二路300號 郵編:200335

  電話:021—22326123 傳真:021—62688950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雲霄路163號 郵編:510405

  電話:020—86121506 傳真:020—86686946

  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四川省雙流縣勝利鎮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0  

  電話:028—85710144 傳真:028—85710143

  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號 郵編:710082

  電話:029—88791080 傳真:029—84261526

  民航新疆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迎賓路 46 號 郵編:830016

  電話:0991—3801608 傳真:0991—3804024

  (二)辦公時間: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週一到週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週一到週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30—13:30

  51—930日)

  10:00—14:00

  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一)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受理機構為哪個機構?

  答: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受理機構為中國民用航空各地區管理局。

  (二)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有效期為幾年?

  答:有效期為自頒發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起5年,為保證維修人員執照連續有效,執照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獲得民航局對執照有效性的續簽。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