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2]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

  一、適用範圍

  (a) CCAR135部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航空運營人所實施的下列商業運輸飛行:

  (1)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i) 最大起飛全重不超過5700千克的多發飛機。

  (ii) 單發飛機。

  (iii) 旋翼機。

  (2)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非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i) 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30座,並且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

  (ii) 單發飛機。

  (iii)旋翼機。

  (3)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全貨機運輸飛行:

  (i) 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

  (ii) 單發飛機。

  (iii) 旋翼機。

  (4)使用本條(a)(1)和(a)(2)規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機場起降且半徑超過40千米的空中游覽飛行。

  (b) 對於適用於本條(a)款規定的航空運營人,在CCAR135部中稱之為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

  (c) 對於按照CCAR135部審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可以按照審定情況在其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中批准其實施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作種類的運作:

  (1) 定期載客運作,指本條(a)(1)款規定的運作。

  (2) 非定期載客及全貨運作,指本條(a)(2)和(a)(3)規定的運作。

  (d)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應當遵守其他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但在CCAR135部對相應要求進行了增補或者提出了更高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CCAR135部的要求執行。

  (e)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在中國境外運作時,應當遵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二《空中規則》或者適用的運作所在地的法規。在CCAR—61部、CCAR—91部和CCAR135部的規定嚴於上述附件和運作所在地法規的規定並且不與其發生抵觸時,還應當遵守CCAR—61部、CCAR—91部和CCAR135部的規定。

  (f)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在運作中所使用的人員和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所載運的人員應當遵守CCAR135部中的適用要求。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2017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2號公佈,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局方在經過運作合格審定之後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證和相應的運作規範:

  (1)滿足CCAR135部所有適用條款的要求。

  (2)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配備了合適和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並且能夠按照CCAR135部的規定及其運作規範實施安全運作。

  (3)取得適合於其運作種類的經營許可。

  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作合格證:

  (1)申請人原先持有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證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證已被吊銷。

  (2)申請人安排或者計劃安排擔任CCAR135部第135.27條規定的主要管理職位的人員,曾經擔任另一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具有運作控制權的職位,並對其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

  (3)對本申請人有控制權或者股份控制權的人員,曾對另一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作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並且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的控制權或者股份控制權。

  八、申請材料目錄

  (a) 運作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至少附帶下列材料:

  (1)審定活動日程表。

  (2)包含CCAR135部第135.43條所要求內容的手冊。

  (3)訓練大綱及課程。

  (4)CCAR135部要求的管理人員資歷。

  (5)航空器、運作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文件的副本。

  (6)説明申請人如何符合CCAR135部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7)説明計劃運作的性質和範圍的文件,包括准許申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證明文件。

  九、辦理基本流程

  (a) 運作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至少附帶下列材料:

  (1)審定活動日程表。

  (2)包含CCAR135部第135.43條所要求內容的手冊。

  (3)訓練大綱及課程。

  (4)CCAR135部要求的管理人員資歷。

  (5)航空器、運作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文件的副本。

  (6)説明申請人如何符合CCAR135部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7)説明計劃運作的性質和範圍的文件,包括准許申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證明文件。

  (b)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款要求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c)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CCAR135部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CCAR135部安全運作進行驗證檢查。對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CCAR135部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能按照CCAR135部安全運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作缺陷進行糾正。

  (d)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的決定,但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延誤的時間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驗證檢查、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e)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決定後,應當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

  (f)申請人屬於CCAR135部第135.11條(b)款規定情形的,不予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對於此種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g)申請人申請或者申請修改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以及與運作合格審定有關的其他項目,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對於處於運作合格審定過程中的運作合格證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局方可以終止其運作合格審定進程;情節嚴重的,局方可以決定在1年以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相應申請。對於申請人在運作合格審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運作合格證、運作規範和其他批准項目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證件和批准。

  十、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部分流程網上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a)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按照CCAR135部第9條(a)款要求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b)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CCAR135部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CCAR135部安全運作進行驗證檢查。對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CCAR135部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能按照CCAR135部安全運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作缺陷進行糾正。

  (c)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的決定,但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延誤的時間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驗證檢查、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d)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決定後,應當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自作出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決定後,應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申請人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取得結果或證件,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證及運作規範。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30)

  2.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電話:010—64594950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3.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迎賓二路330號 電話:021—51128313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週五9:00—11:30)

  4.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街163號 電話:020—86130842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5.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勝利鎮雲嶺路8號

  電話:028—8570248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00)

  6.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號 電話:029—88791283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00)

  7.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電話:024—8829373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30)

  8.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迎賓路46號 電話:0991—3801187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30—13:30,下午 16:00—19:00)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 申請運作種類未寫明定期或非定期;

  2、 未在公司負責人簽名處簽名。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 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的有效期限。

  (a) 運作合格證長期有效,但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 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並將其交回局方;

  (2) 局方吊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暫停或者終止該合格證。

  (b) 在出現下列情形時,運作規範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條款失效:

  (1) 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作規範中批准的部分運作,則運作規範中關於該運作的條款失效。暫停部分運作的,在暫停期滿之後,關於該運作的條款恢復有效;

  (2) 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作規範中批准的全部運作,則運作規範全部失效。暫停全部運作的,在暫停期滿之後,運作規範恢復有效;

  (3)局方吊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運作合格證,則運作規範全部失效。吊扣運作合格證的,在吊扣期滿之後,運作規範恢復有效;

  (4) 對於某一運作種類,合格證持有人沒有滿足CCAR135部第135.31條(a)款中規定的近期經歷要求,並且沒有按照CCAR135部第135.31條(b)款規定的程式恢復該種類運作時,關於該種類運作的條款失效。

  (c) 當運作合格證或者運作規範被吊扣、暫停、吊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作合格證或者運作規範交還局方。吊扣運作合格證和暫停運作規範的,局方應當在吊扣或者暫停期滿之後將運作合格證或者運作規範交還運作合格證持有人。

  2、 運作合格證的修改。

  (a)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CCAR135部頒發的運作合格證:

  (1) 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並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這種修改。

  (b)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作合格證時,適用CCAR135部第135.9條(b)款至(g)款規定的程式和期限並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計劃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時間向局方提交修改其運作合格證的申請書;

  (2) 申請書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 當合格證持有人對其運作合格證修改的申請被拒絕或者對局方發出的修改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重新考慮時,應當在收到通知後20個工作日之內向民航局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