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2]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

  一、適用範圍

  CCAR129部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

  (a)持有外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頒發的批准其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飛行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其他等效證件;

  (b)使用或計劃使用飛機或直升機在中國境內進行起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運輸飛行。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2017年12月13日,經交通運輸部第2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12月18日公佈,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民航華北、華東、中南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民航華北、華東、中南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民航地區管理局完成實質內容的審查核實,包括對航空公司相應機構的實地檢查後,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運作規範,批准其實施所申請的運作:

  (1)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中,允許申請人實施所申請的運作。

  (2)申請人了解CCAR129部129.7(b)款規定的所有文件的要求,並能按照這些要求安全實施運作。

  (3)從事危險品運輸時,得到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允許其進行危險品運輸的批准文件。

  禁止性要求

  民航地區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服務指南第七項中所列的申請條件,可以拒絕為其頒發運作規範,也可以根據實際的審查情況,為申請人頒發批准其部分申請的運作規範。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申請材料目錄

  (a)運作規範的申請人應當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定管轄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b)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在這些文件中應當載明批准其實施的運作範圍和運作種類等事項。

  (2)計劃飛入中國境內的航空器的清單,清單中應當載明航空器的型號、國籍和登記標誌。

  (3)證明其得到飛入中國境內的經濟批准的文件或相應的申請文件,該文件應當載明其計劃飛行的機場、航路和區域,以及相應的飛行頻次。

  (4)按CCAR129部附錄A的要求填寫的申請書。

  (c)申請書應當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定的內容(見附錄A)如實填寫。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d)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文件應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

  九、辦理基本流程

  CCAR121部第129.21 [運作規範的申請]

  (a)運作規範的申請人應當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定管轄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b)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在這些文件中應當載明批准其實施的運作範圍和運作種類等事項。

  (2)計劃飛入中國境內的航空器的清單,清單中應當載明航空器的型號、國籍和登記標誌。

  (3)證明其得到飛入中國境內的經濟批准的文件或相應的申請文件,該文件應當載明其計劃飛行的機場、航路和區域,以及相應的飛行頻次。

  (4)按CCAR129部附錄A的要求填寫的申請書。

  (c)申請書應當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定的內容(見附錄A)如實填寫。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d)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文件應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

  CCAR121部第129.21 [申請的受理]

  (a)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之日受理。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

  (b)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管理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CCAR121部第129.21 [審查和決定]

  (a)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實施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b)民航地區管理局完成實質內容的審查核實,包括對航空公司相應機構的實地檢查後,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運作規範,批准其實施所申請的運作:

  (1)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中,允許申請人實施所申請的運作。

  (2)申請人了解CCAR129部129.7(b)款規定的所有文件的要求,並能按照這些要求安全實施運作。

  (3)從事危險品運輸時,得到申請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允許其進行危險品運輸的批准文件。

  (c)民航地區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條(b)款所列條件,可以拒絕為其頒發運作規範,也可以根據實際的審查情況,為申請人頒發批准其部分申請的運作規範。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辦理方式

  網上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CCAR121部第129.23 [申請的受理]

  (a)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之日受理。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

  CCAR121部第129.25 [審查和決定]

  (a)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實施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作規範決定後,申請人可以自主通過網上受理系統隨時線上下載和列印有效運作規範。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規範。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30)

  2.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電話:010—64593037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3.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迎賓二路330號 電話:021—51126163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四(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週五(9:00—11:30)

  4.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電話:020—86122513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街163號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補充申請運作規範描述不清楚;

  2、未在申請人簽名處簽名。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 運作規範的有效期限。

  (a)除發生下列情況失效或效力中止外,運作規範長期有效:

  (1)運作規範持有人自願放棄;

  (2)局方暫扣、吊銷該運作規範;

  (3)運作規範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失效。

  (4)運作規範持有人連續12個月停止中國境內的運作。

  (b)運作規範被暫扣、吊銷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運作規範持有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將運作規範交還局方。

  2、 運作規範的修改。

  (a)下列情形下,頒發運作規範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修改按CCAR129部頒發的運作規範:

  (1)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運作規範持有人申請修改,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其申請滿足CCAR129部的要求。

  (3)運作規範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的內容發生變化,按照CCAR129部129.7(c)款的要求應當修改運作規範的。

  (b)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形外,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修改運作規範時,應當使用下列程式:

  (1)民航地區管理局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運作規範持有人。

  (2)運作規範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對修改內容提出書面意見。

  (3)民航地區管理局在考慮運作規範持有人的意見後,作出修改決定並通知運作規範持有人,運作規範持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意見。

  (4)民航地區管理局考慮運作規範持有人的申訴意見後,作出決定並頒發運作規範的修改項。

  (c)運作規範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作規範,應當參照CCAR129部129.21、129.23和129.25條的規定進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d)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不能按照本條(b)、(c)款規定的程式修改運作規範,則可採取下列措施:

  (1)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單方面決定修改運作規範,修改項在運作規範持有人收到該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在發給運作規範持有人的通知中,應當説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或者指出修改推遲生效將違背公眾利益的情況。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