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2]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
  一、適用範圍

  (a)CCAR121部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航空運營人實施的下列公共航空運輸運作:

  (1)使用最大起飛全重超過5700千克的多發飛機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數超過30座或者最大商載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實施的不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3)使用最大商載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實施的全貨物運輸飛行。

  (b)對於適用於本條(a)款規定的航空運營人,在CCAR121部中稱之為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

  (c)對於按照CCAR121部審定合格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授權相關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審定情況在其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中批准其實施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作種類的運作:

  (1)國內定期載客運作,是指符合本條(a)款第(1)項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點之間的運作,或者一個國內地點與另一個由局方專門指定、視為國內地點的國外地點之間的運作;

  (2)國際定期載客運作,是指符合本條(a) 款第(1)項規定,在一個國內地點和一個國外地點之間,兩個國外地點之間,或者一個國內地點與另一個由局方專門指定、視為國外地點的國內地點之間的運作;

  (3)補充運作,是指符合本條(a)款第(2)、(3)項規定的,除定期之外的國內或者國際運作。

  (d)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遵守其他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但在CCAR121部對相應要求進行了增補或者提出了更高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CCAR121部的要求執行。

  (e)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在運作中所使用的人員和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所載運的人員應當遵守CCAR121部中的適用要求。

  (f)在CCAR121部中,對於載運郵件的飛行,視為載運貨物飛行;對於同時載運旅客和貨物的飛行,視為載運旅客飛行,但應當同時滿足CCAR121部中有關貨物運輸的條款的要求。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2017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申請人經過審查後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以取得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證和相應的運作規範:

  (1)滿足CCAR121部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所有適用條款的要求。

  (2)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配備了合格和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並且能夠按照CCAR121部的規定及其運作規範實施安全運作。

  (3)符合安全保衛相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作合格證:

  (1)申請人沒有配備合格的或者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或者不能按照有關民用航空規章實施安全運作。

  (2)申請人原先持有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證已被吊銷。

  (3)申請人安排或者計劃安排擔任CCAR121部第121.43條(a)款規定的主要管理職位的人員,曾經擔任另一合格證持有人的具有運作控制權的職位並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

  (4)對本申請人或者對其經營管理有控制權的人員,曾對另一合格證持有人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

  八、申請材料目錄

  (a)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實施CCAR121部第121.3條規定的運作,應向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預先申請、正式申請、文件審查、演示驗證和發證五個步驟進行審查。運作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審查活動日程表。

  (2) CCAR121部第121.133條所要求的手冊。

  (3)訓練大綱及課程。

  (4)管理人員資歷。

  (5)飛機及運作設施、設備的購買或者租用合同複印件。

  (6)説明申請人如何符合CCAR121部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b)初次申請運作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説明計劃運作的性質和範圍的文件,包括准許申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證明文件。

  九、辦理基本流程

  (a)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實施CCAR121部121.3條規定的運作,應向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預先申請、正式申請、文件審查、演示驗證和發證五個步驟進行審查。運作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審查活動日程表。

  (2) CCAR121部第121.133條所要求的手冊。

  (3)訓練大綱及課程。

  (4)管理人員資歷。

  (5)飛機及運作設施、設備的購買或者租用合同複印件。

  (6)説明申請人如何符合CCAR121部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b)初次申請運作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説明計劃運作的性質和範圍的文件,包括准許申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證明文件。

  (c)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款要求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d)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CCAR121部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CCAR121部安全運作進行驗證檢查。對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CCAR121部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能按照CCAR121部安全運作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作缺陷進行糾正。

  (e)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的決定,但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延誤的時間和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驗證檢查、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f)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決定的,應當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

  (g)申請人屬於CCAR121部第121.23條(b)款規定情形的,不予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對於此種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辦理方式

  網上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a)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按照CCAR121部第121.21條(a)款要求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b)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的決定,但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延誤的時間和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驗證檢查、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c)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決定的,應當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決定的,應當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取得結果或證件,具體由申請人自主選擇。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2.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電話:010-64594950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3.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迎賓二路330號 電話:021-51128313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週五9:00-11:30)

  4.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街163號 電話:020-86130842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5.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勝利鎮雲嶺路8號 電話:028-8570248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6.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號 電話:029-88791283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7.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電話:024-8829373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8.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迎賓路46號 電話:0991-3801187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30-13:30,下午 16:00-19:00)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申請運作種類未寫明國內和/或國際;

  2、未在公司負責人簽名處簽名。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 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的有效性。

  (a)運作合格證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合格證持有人自願放棄,並將其交回局方;

  (2)局方暫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該合格證。

  (b)在出現下列情形時,運作規範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條款失效:

  (1)局方暫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運作合格證,則運作規範全部失效;

  (2)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作規範中批准的全部運作,則運作規範全部失效;

  (3)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作規範中批准的部分運作,則運作規範中關於該部分運作的條款失效;

  (4)對於某一運作種類,合格證持有人沒有滿足CCAR121部第121.47條(a)款中規定的近期經歷要求,並且沒有按照第121.47條(b)款規定的程式恢復該種類運作時,運作規範中關於該種類運作的條款失效。

  (c)當運作合格證或者運作規範被暫扣、吊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作合格證或者運作規範交還局方。

  2、 運作合格證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CCAR121部頒發的運作合格證: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並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這種修改。

  (b)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作合格證時,適用CCAR121部第121.21條(c)款至(g)款規定的程式和期限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不遲于其計劃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的時間向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修改其運作合格證的申請書;

  (2)申請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

  (c)當合格證持有人對其運作合格證修改的申請被拒絕或者對局方發出的修改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重新考慮時,應當在收到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