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7]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認定辦理

  一、適用範圍

  (a)CCAR142部適用於為他人提供下列訓練的飛行訓練中心:

  (1)為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以下簡稱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為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提供的訓練,但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幹租訓練中心的訓練設備實施的訓練除外。

  (2)中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按照CCAR第61部獲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別等級需接受的訓練和檢查。

  (3)中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按照CCAR第61部獲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需接受的訓練。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過審定,被批准從事本條(a)(2)、(a)(3)款所述訓練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或飛行學校,無需按照CCAR142部進行再次審定。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6號主席令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2004年10月12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28號公佈,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管理按CCAR142部實施訓練的飛行訓練中心的審定和監督工作,負責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審定及持續監督檢查工作。

  (b)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審定及持續監督檢查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本轄區內每個飛行訓練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監察員,負責對飛行訓練中心的具體管理工作。

  五、決定機構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管理按CCAR142部實施訓練的飛行訓練中心的審定和監督工作,負責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審定及持續監督檢查工作。

  (b)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審定及持續監督檢查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本轄區內每個飛行訓練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監察員,負責對飛行訓練中心的具體管理工作。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CCAR142部第142.11 飛行訓練中心的內部機構和人員

  (a)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足夠的組織實施訓練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能夠按照CCAR142部及運作規範的要求實施訓練。

  (b)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獨立於其他機構的訓練品質控制機構或人員,該機構或人員對訓練中心主任負責,監督訓練中心對運作規範的貫徹執行情況。在訓練中心的日常運作中對教員、教材和教學進行監督檢查,對影響訓練品質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

  CCAR142部第142.13 訓練管理手冊要求

  (a)除經局方批准偏離的情況外,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制定訓練管理手冊,供相關的訓練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使用。

  (b)訓練管理手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資訊,使有關人員能完成所擔負的工作職責。

  (2)對於中國境內的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中文版本;對於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應當具有中文或英文版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在運作中使用了不熟悉上述文字的人員,則應當為其提供相應文字的手冊,並且應當保證這些手冊的一致性。

  (3)採用易於修訂的形式。

  (4)在有關的每一頁上,具有最後一次修訂的日期。

  (5)符合適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與運作規範。

  (c)訓練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訓練中心的總政策。

  (2)訓練中心的內部機構及職能。

  (3)組織實施訓練工作的程式和方法。

  (4)訓練大綱、教材有效性的控制和管理方法,訓練品質的控製程序和方法。

  (5)教學設施、設備完善性的控制,應急和安全設備的清單及其使用説明。

  (6)教員資格有效性的保持方法。

  (7)訓練記錄的保持方法。

  (8)緊急情況下的職責分工和處置程式。

  (9)局方要求的其他內容。

  CCAR142部第142.15 訓練中心分支機構

  飛行訓練中心在國內外設立按CCAR142部運作的分支機構時,應當申請在運作規範中列明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訓練授權。並滿足下列要求:

  (a)國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按照批准的運作規範實施訓練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設施、設備、人員滿足CCAR142部中相應要求。

  (2)教員與品質控制人員的業務工作由總部直接進行管理。

  (b)對於在國內跨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地區管理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並遵守下列要求:

  (1)監察結果不涉及運作規範修改時,該地區管理局可直接處理並通知訓練中心總部所在地地區管理局。

  (2)監察結果涉及運作規範修改時,該地區管理局應將修改意見通知訓練中心總部所在地地區管理局處理。

  (c)在境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分支機構時,分支機構的訓練和品質由訓練中心總部統一管理和控制,訓練中心總部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CCAR142部第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

  (a)符合CCAR142部142.3條規定的境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由民航局按CCAR142部要求,組織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

  (b)對於民航當局之間簽訂有相應雙邊協議的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按照雙邊協議的要求實施管理。

  禁止性要求

  142.35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的頒發

  (b)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

  (1)在最近二年中曾經被局方吊銷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

  (2)申請人安排或計劃安排擔任主要管理職位的人員,在最近2年內曾經擔任另一合格證持有人的主要管理職位並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合格證的吊銷或暫扣負有主要責任。

  (3)申請人為獲得合格證,提供不完整、不準確、假冒或偽造的資料資訊。

  (4)申請人沒有配備合適的或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不能按照CCAR142部提供合格的訓練。

  (c)局方在作出不予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決定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具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八、申請材料目錄

  (a)境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合格證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申請書,中國境內的合格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申請書。

  (b)申請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申請人,其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i)飛行訓練中心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ii)申請批准的訓練課程。

  (iii)申請人的簽字。

  (2)申請人應遞交的相關申請文件包括:

  (i)訓練管理手冊。

  (ii)載明訓練中心主要管理人員、教員和檢查員的簡歷和資格的文件。

  (iii)訓練中使用的航空器、飛行訓練器、飛行模擬機和其他教學設備的清單。清單中應當註明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飛行訓練器、飛行模擬機的鑒定等級,以及這些設備的産權情況。

  (iv)使用的各類訓練大綱和教材。

  (v)按照局方公佈的運作規範標準格式填寫的運作規範草案。

  (vi)對審定活動日程的建議。

  (c)申請人可以申請下列一項或多項訓練課程的訓練:

  (1)為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提供的針對特定機型的訓練,包括:

  (i)初始獲得資格的訓練,包括駕駛員的初始訓練、轉機型訓練、升級訓練和差異訓練。

  (ii)保持資格的訓練和檢查,包括定期復訓、重新獲得資格訓練和熟練檢查。

  (2)按照CCAR第61部實施的型別等級訓練和檢查。

  (3)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地面訓練。

  (4)其他特殊類型的訓練,如雙發延程、縮小垂直間隔、極地運作和II類/III類進近等。

  九、辦理基本流程 

  (a)局方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受理。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請,局方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之日受理。申請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局方應當受理申請。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公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c)主任監察員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對教學管理和教學實施進行檢查評估,並寫出審定報告。

  (d)局方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局方組織實施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142.35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作規範的頒發

  (a)局方完成審查後,認為申請人符合CCAR142部要求,為其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運作規範;局方也可以根據審查的實際情況,為其頒發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和批准部分申請的運作規範。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a)局方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受理。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請,局方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之日受理。申請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局方應當受理申請。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公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c)主任監察員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對教學管理和教學實施進行檢查評估,並寫出審定報告。

  (d)局方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局方組織實施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如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並簽發運作規範。合格證和運作規範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及運作規範。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CCAR—142部)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

  2.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245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30—17:00)

  3.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電話:010—64594950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4.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上海市虹橋機場迎賓二路300號

  電話:021—22321089

  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

  5.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

  電話:020—86130842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6.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成都雙流國際機場

  電話:028—85710100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7.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西安市蓮湖區桃園南路27號

  電話:029—88793400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8.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電話:024—8829373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9.民航新疆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烏魯木齊迎賓路46號

  電話:0991—3802096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30—13:30,下午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申請對象錯誤。國內訓練中心應向其所屬地區管理局申請1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審批事宜,民航局飛標司只受理境外及香港、澳門地區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認定審批事宜。

  2.飛行訓練設備資訊不完整,術語不準確。應在申請信中説明飛行訓練設備所模擬航空器的型號、鑒定等級、數量,並使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等術語準確描述設備的種類。

  如下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一)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證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1.中國境內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證長期有效;

  2.境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飛行訓練中心的合格證有效期限為24個月。

  (二)持有的合格證或運作規範的內容發生變化,如何變更?

  應按照本指南,登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網站,線上申請合格證修訂或運作規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