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8]民用航空器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按照CCAR—121部運作的運輸航空公司以及其選送學生實施訓練的經民航局批准的境外學校。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2016年12月8日經第29次交通運輸部部務會通過,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2009年11月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2017年8月29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初次申請從事為中國外送單位訓練飛行人員的境外學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所在國為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且與我國建立了外交關係。

  2.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學校合格證或等效證書至少五年,其中,美國學校應為按照FAR—141部批准的駕駛員學校,歐盟國家和加拿大應為具有所在國民航當局批准的實施ATPL(A)整體課程資格,其他國家的學校應具有類似的資格能力,具體情況由飛行標準司確定。

  3.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認可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儀錶等級、飛機多發等級訓練資格至少連續二年以上且現行有效;

  4.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認可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航空理論知識培訓資格。

  5.具有為運輸航空公司提供飛機駕駛員執照訓練的經歷。

  6.如果申請高性能飛機培訓資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飛機運作經歷。

  7.具有至少10名在該航校就職一年以上的全職飛行教員。

  8.具有至少10架學校自有的訓練飛機。

  9.近三年來飛行安全記錄良好,無飛行事故。

  10.通過了符合下列要求的航空公司的考察,雙方達成了為該航空公司培訓外送學生的合作意向:

  只有滿足下列條件的航空公司,方可向飛行標準司遞交與境外學校合作的培訓意向書,推薦該境外學校申請獲取中國民航局頒發的認可證書:

  (1) 最近連續三年實施外送學生培訓,每年至少外送學生80名以上,具有豐富的外送培訓管理經驗和較大的外送需求;或者每年至少外送學生40名以上,境外學校已經由該航空公司控股(51%或以上)且僅為該航空公司培訓外送學生。

  (2) 已派專業人員對擬推薦的境外學校進行了現場考察,全面了解學校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訓練品質和安全水準、訓練資格和訓練能力等情況,並提交詳細的考察報告。對照本諮詢通告的規定,確定該學校已符合局方要求的條件,並且派專業人員幫助指導境外學校,制定出符合諮詢通告《進入副駕駛訓練人員的資格要求》(AC-121-36)和《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要求》(AC-141-02)要求的航線運輸駕駛員整體訓練課程和高性能飛機訓練課程(如適用)的訓練大綱。

  (3) 經過全面評估和慎重考慮,確認能夠在新的境外學校取得認可證書前24個日曆月內,每12個日曆月至少外送該航校30名學生。

  禁止性要求

  不滿足申請條件的將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1.滿足申請條件的境外學校應填寫並向飛行標準司遞交“CCAR—141部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申請書”,同時,與其有合作意向的航空公司也應向飛行標準司提出書面申請。

  2.境外學校在遞交申請書的同時還應提交如下資料的電子版本:

  (1) 所在國民航當局首次頒發和最近兩次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等效文件,以及現行訓練規範和課程等級清單。

  (2) 運作手冊(如適用),包括安全程式與措施、品質保證和SMS有關政策的運作程式和管理政策。

  (3) 學生英語水準評估方法和測試標準。

  (4) 滿足諮詢通告《進入副駕駛訓練人員的資格要求》(AC-121-36)要求的航線運輸駕駛員整體訓練大綱和滿足諮詢通告《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要求》(AC-141-02)要求的高性能飛機訓練大綱(如適用),填寫完整的訓練大綱符合性檢查單,以及所在國民航局為其擬申請的訓練課程頒發的批准證明文件等有關材料。

  (5) 學校近三年飛行安全記錄及近二年各機型年度飛行時間。

  (6) 諮詢通告《運輸航空公司外送學生飛行訓練的要求》(AC-141-01)附件一要求的所有資訊。   

  九、辦理基本流程   

  1、滿足申請條件的境外學校應填寫並向飛行標準司遞交“CCAR—141部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申請書”和相應的申請材料,同時,與其有合作意向的航空公司也應向飛行標準司提出書面申請。

  2、民航局飛標司核實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章規定、境外駕駛員學校資質、航空公司資質是否符合AC-141-1要求,訓練大綱是否符合AC-121-36要求。

  3. 對於符合要求的,制定現場審查計劃,組成審查小組。

  4、審查小組實施現場審查,對設施、飛機、主任教員、教室、講評室、安全記錄等進行現場審查。

  5. 在申請人整改最終反饋5個工作日內審查小組提交審查報告,對現場審查內容進行闡述,提出頒發或不予頒發認可證書的建議。

  6. 得到飛行標準司領導批復後,製作認可證書,郵件發送申請人並外網公示。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1)飛標司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最晚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告知申請人受理或者不受理及原因。

  (2)對於受理申請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審查小組;

  (3)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審查、現場驗證、是否頒發證書決定、頒發認可證書。其中文件審查3個工作日,現場審查3個工作日,從申請人最終反饋開始計工作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對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專用印章的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通過“郵件發送”掃描版或“現場自取”原件的方式進行送達,同時在外網上予以公示。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發放民用航空器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局飛行標準司通用飛行標準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453

  (二)辦公時間

  國家法定工作日週一至週五。

  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08:30—11:30,13:30—16:30)

  飛行司通用飛行標準處 (08:00—12:00,13:00—17: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問題:只要具有較大規模的境外駕駛員學校即可申請CAAC的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嗎?

  回答:境外駕駛員學校除了應具有一定規模和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外,還需滿足:所在國為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且與我國建立了外交關係、具有為運輸航空公司培養飛行員的經驗、與符合條件的中國航空公司達成合作意向等相關條件,才可以申請CAAC的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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