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駕駛員學校。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2016年3月24日經交通運輸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民航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民航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其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及與其相匹配的訓練規範:
1.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書。
2. 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符合《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A章至C章的要求。
3.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部)有關訓練飛行運作種類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不滿足申請條件的將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人初次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範,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2.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運作手冊或者相應的文件:
(1)駕駛員學校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2)駕駛員學校的組織職能結構。
(3)本規則B章第141.43條規定的人員的資格和職責。
(4) 擬申請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包括有關材料。
(5)實施飛行訓練的主要訓練機場的説明。
(6) 主運作基地和輔助運作基地的説明。
(7)訓練課程使用航空器的説明。
(8)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的説明。
(9)駕駛員講評區域、地面訓練設施的説明。
(10) 運作程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式與措施、品質管理系統。
(11) 訓練記錄。
九、辦理基本流程
1.申請的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後檢查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2.成立審查組審核文件並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審查組。審查組依據《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的適用要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現場驗證和檢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發證期限內,審查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審查組提出的問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3.發證
(1)審查組完成合格審定工作後,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向符合《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第141.7條或第141.31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或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批准其按照所規定的訓練規範實施訓練活動。
(2)根據審查組的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第141.7條或第141.31條要求的,不予為其發放或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紙質材料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1)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最晚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告知申請人受理或者不受理及原因;
(2)對於受理申請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審查小組。
(3)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向符合《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第141.7條或第141.31條要求的申請人頒發或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書。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對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合格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頒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書。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機場路10號 郵編:100621
電話: 010—64592347
3.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上海市虹橋區空港一路128號 郵編:200335
電話: 021—51122140
4.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 郵編:510405
電話: 020—86124142
5.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四川省雙流縣勝利鎮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2
電話: 028—85710093
6.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桃園南路27號 郵編:710082
電話: 029—88793004
7.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電話: 024—88293579—4020
8.民航新疆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機場迎賓路46號 郵編:830016
電話: 0991—3802096
(二)辦公時間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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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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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北地區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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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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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1:30
下午 13:3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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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東北地區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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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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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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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東地區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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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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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00
週五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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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區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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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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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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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區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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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到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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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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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區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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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到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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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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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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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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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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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問題:初次申請141部駕駛員學校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所有訓練課程嗎?
回答:為了確保駕駛員學校的訓練品質,對於僅獲得私用駕駛員執照飛行訓練的CCAR—91部運營人或從事CCAR—91部飛行訓練運作種類不滿6個月的運營人,在初次申請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時,除非其主任教員等管理人員和飛行教員先前具有豐富的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管理和教學經驗,建議先申請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待其至少按照經批准的CCAR—141部私用駕駛員課程實施6個日曆月訓練,並且完全了解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訓練管理要求後,再申請增加其他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