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為取得 CCAR—66 部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部件修理人員執照的人員提供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維修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及其監督檢查。
任何維修培訓機構在獲得有效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前,不得頒發本指南中的培訓合格證書。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2005年8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民航局令第154號公佈,自 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一)民航局負責國外和地區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簽發與管理。
(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內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簽發與管理。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一)民航局負責國外和地區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簽發與管理。
(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內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簽發與管理。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為法人單位或者其書面授權的內部機構,熟悉CCAR—147部,並應當具有CCAR—147部第147.5條所述的部分或全部培訓類別和專業的培訓能力和條件。
(二)對於申請某兩種課程差異培訓的培訓機構應當同時具備該兩種完整的培訓課程,並得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
禁止性要求
經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培訓機構,不予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八、申請材料目錄
國內機構應當使用中文,國外機構可以使用英文。
(一)初次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
2.《培訓機構管理手冊》(可參考AC—147—05《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管理手冊編寫指南》進行編寫)。
3.申請培訓類別和具體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
4.法人單位的工商執照複印件和法人單位對申請單位的授權書複印件。
5.國外或者地區申請人應當提交本國或本地區民航當局頒發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書。
6.國外或者地區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內維修人員培訓意向書。
(二)變更培訓類別、專業、培訓項目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
2. 《培訓機構管理手冊》的變更部分。
3.教學大綱的變更部分。
4.計劃變更的符合性説明。
申請人按照AC—147—01的5.5條的規定填寫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書、準備申請材料。申請書表格可使用複印件,但填寫內容及簽署必須是原件。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申請人向相應的管理職能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將在5個工作日內得到是否受理申請材料的書面通知。 (二)會面、頒發受理通知書、商定審查日期 相應的管理職能部門的主要管理人員與申請人的責任經理、品質經理會面確認申請的各項有關事宜,會面時間可通過雙方協商約定。管理職能部門向符合要求、接受 民航局安排的審查並願意支付規定審查費用的申請人頒發受理通知書。以書面或會面的形式商定審查日期。 (三)申請人按照受理通知書上指定的方法交付規定的審查費用。 (四)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並下發發現問題通知,申請人應于收到發現問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糾正措施報告。 (五)審查組在完成現場審查後及糾正措施評估後,以審查報告的形式提出批准建議。 (六)相應的管理職能部門將在自對申請人現場審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並交納了規定審查費用的國內維修培訓機構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並交納了規定審查費用的國外維修培訓機構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十、辦理方式
現場審查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相應的管理職能部門將在自對申請人現場審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並交納了規定審查費用的國內維修培訓機構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的並交納了規定審查費用的國外維修培訓機構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訴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對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按照申請人的要求,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十五、申請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點及聯繫方式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 中國民用航空局飛標司持續適航維修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 100710
電話:010—64091463 傳真:010— 64030987
3.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郵編:100621
電話:010—64592341 傳真:010—64592342
4.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電話:024—88294340 傳真:024— 88295794
5.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上海市迎賓二路300號 郵編:200335
電話:021—22326123 傳真:021— 62688950
6.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雲霄路163號 郵編:510405
電話:020—86121506 傳真:020— 86686946
7.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四川省雙流縣勝利鎮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0
電話:028—85710144 傳真:028—85710143
8.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號 郵編:710082
電話:029—88791080 傳真:029—84261526
9. 民航新疆地區管理局適航處
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迎賓路 46 號 郵編:830016
電話:0991—3801608 傳真:0991—3804024
(二)辦公時間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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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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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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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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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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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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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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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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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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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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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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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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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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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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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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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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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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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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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到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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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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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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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到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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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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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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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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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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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一)國內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申請應提交給中國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還是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考試管理中心?
答: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內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簽發與管理。
(二)《維 修 培 訓 機 構 合 格 證 申 請 書》的格式及內容,可否由維修培訓機構自行編製表格及填寫申請內容?
答:需按照CCAR—147中的申請書制式及要求填寫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