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30]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審批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申請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申請人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民航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民航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申請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以下航空知識內容的訓練課程大綱。

  (a)與航線運輸駕駛員權力、限制和飛行運作相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規定。

  (b)氣象,包括鋒的知識和影響、鋒的特性、雲的形成、結冰和高空資料。

  (c)氣象和航行通告資料的收集、分析、分發和使用。

  (d)氣象圖表、地圖、預報、順序報告、縮寫和符號的理解和使用。

  (e)當其在相應的空域系統內運作時,有關的氣象服務職能。

  (f)風切變和下沉氣流的認識、識別和避讓。

  (g)儀錶氣象條件下的空中導航。

  (h)與航路運作、終端區和雷達環境下有關的運作以及與儀錶進離場和進近程式相關的空中交通管製程序和駕駛員的職責。

  (i)航空器的載重與平衡、航圖、圖表、表格、公式和計算的應用,以及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j)與正常和非正常飛行狀態下的航空器飛行特性和性能有關的空氣動力學。

  (k)人為因素。

  (l)決策與判斷。

  (m)簽派資源管理和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交流和協調等。

  (二)具備相應的飛行簽派員教學設備、設施。

  (三)具備相應的飛行簽派員訓練教員。

  (四)民航局認為需要滿足的其他條件。

  禁止性要求

  對於訓練機構有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不予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飛行簽派員訓練課程大綱。

  (三)教學設備、設施清單和説明。

  (四)教員名單及其教學資格證明。

  (五)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民航地區管理局職權範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正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需要組成審查組實地檢查、檢測申請人設施、設備的,檢驗、檢測所需的時間可以不計入規定的期限。

  (五)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六)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申請人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並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對於不予發放資格證書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十、辦理方式

  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於需要組成審查組實地檢查、檢測申請人設施、設備的,檢驗、檢測所需的時間可以不計入規定的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地區管理局印章的證件。郵寄或者自取,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頒發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資格證書。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上海市迎賓二路330號 郵編:200335

  電話:021—22321135 傳真:021—22321114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週五9:00—11:30)

  3.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街163號 郵編:510405

  電話:020—86122372 傳真:020—86124114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4.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勝利鎮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0

  電話:028—85710124 傳真:028—8571012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5.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航務處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電話:024—88293779 傳真:024—88293779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 教員教學資格證明文件是什麼?

  教學資格證明文件通常包含兩部分:一、專業背景證明(畢業證或培訓證明);二、接受過教學法培訓或具備教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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