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為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規定的訓練、檢查和飛行經歷要求,而使用或提供飛行模擬設備的任何人都應當遵守CCAR60部的規定。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6號主席令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2005年3月7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141號公佈,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委託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飛行模擬機鑒定辦公室受理。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a)申請成為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部、135部、141部、142部或91部合格證持有人或申請人。
(2)持有或申請民航局批准的運作規範或訓練課程,並擁有可代表相應型別或組類航空器的飛行模擬設備。
(b)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的持續符合條件:
(1)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獲得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後,在隨後的每12個日曆月內,應當按照經批准的相應型別航空器飛行訓練大綱,對飛行模擬機至少運作400小時,對飛行訓練器至少運作200小時。
(2)按照本條(b)(1)的規定運作飛行模擬設備時,應當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61部、121部、135部或91部的有關規定。
(c)如果不能滿足本條(b)的要求,經民航局批准可作為飛行模擬設備臨時運營人繼續運作,但時間不能超過12個日曆月。
禁止性要求
如飛行模擬設備經鑒定不合格,則不予頒發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
八、申請材料目錄
(a)對每台需要進行鑒定的飛行模擬設備,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式,在早于計劃鑒定日期的20個工作日之前向民航局提交鑒定申請書,對於不同類型的鑒定應當按照CCAR60部第60.27條、第60.29條、第60.31條、第60.33條的規定提交相關的附加材料。
(b)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關於飛行模擬設備滿足CCAR60部所有適用規定的聲明。
(2)關於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式的聲明。該程式能夠保證飛行模擬設備保持初始或升級鑒定時的軟體和硬體構型,但CCAR60部第60.45條中規定的改裝除外。這個聲明應當包括對該程式的描述。
(3)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條(c)要求的駕駛員簽署的聲明,證實下列要求已得到滿足:
(i)飛行模擬設備系統和子系統功能等效于所模擬航空器或組類航空器的系統和子系統功能。
(ii)飛行模擬設備的性能和飛行品質等效于所模擬航空器或組類航空器的性能和飛行品質。
(iii)對於模擬具體型號航空器的飛行模擬設備,其駕駛艙構型應與所模擬製造廠家、型號、序列號航空器的駕駛艙構型一致。
(4)飛行模擬設備資訊:
(i)飛行模擬設備類型,即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
(ii)所模擬的航空器型號或組類。
(iii)所模擬的發動機型號。
(iv)視景系統的製造廠家和型號。
(v)運動系統的製造廠家和型號。
(vi)飛行管理系統的標識和修訂版本。
(vii)飛行模擬設備的製造廠家、型號和序列號。
(5)相應鑒定性能標準主觀測試中規定的,但還沒有進行主觀測試(例如盤旋進近,風切變訓練等)並且沒有申請鑒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飛行模擬設備系統的清單。
(6)計劃鑒定日期。
(c)本條(b)(3)要求的簽署評估證明的駕駛員應當:
(1)由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指定。
(2)具備以下資格:
(i)是所模擬航空器或組類航空器的駕駛員。
(ii)對於尚未獲得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尺寸和構型航空器的駕駛員。
九、辦理基本流程
(a)民航局在收到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的飛行模擬設備鑒定申請書和附加材料後,對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並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是否受理的決定。
(b)民航局不予受理時,應當説明理由並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c)民航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民航局組織實施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內。
(d)民航局在完成相關附加材料的審定後,將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按照計劃的鑒定日期進行鑒定;也可以在完成對鑒定測試指南的審定之前,雙方進行協調確定鑒定日期。鑒定日期一旦確定,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再提出調整鑒定日期的請求可能會導致原鑒定日期向後推遲30個日曆日或更長時間,以便局方重新安排鑒定。
CCAR60部第60.17條 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
(a)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的頒發。
飛行模擬設備經過鑒定併合格後,民航局將向運營人頒發相應的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並附飛行模擬設備鑒定報告。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包括下列內容:
(1)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名稱。
(2)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編號。
(3)飛行模擬設備安裝地點、生産序列號。
(4)所模擬航空器或組類航空器的製造廠家、型號和序列號。
(5)所模擬航空器的構型,包括發動機型號、飛行儀錶、導航設備或其他系統等。
(6)可作為合格的飛行模擬設備投入使用的聲明和附加限制。
(7)飛行模擬設備的等級。
(8)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的有效期。
(b)民航局在向運營人頒發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之後,將飛行模擬設備的等級、有效期及其附加限制的相關資訊按照民航局規定的方式予以公佈。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a)民航局在收到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的飛行模擬設備鑒定申請書和附加材料後,對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並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是否受理的決定。
(b)民航局不予受理時,應當説明理由並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c)民航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許可決定。民航局組織實施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內。
(d)民航局在完成相關附加材料的審定後,將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按照計劃的鑒定日期進行鑒定;也可以在完成對鑒定測試指南的審定之前,雙方進行協調確定鑒定日期。鑒定日期一旦確定,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再提出調整鑒定日期的請求可能會導致原鑒定日期向後推遲30個日曆日或更長時間,以便局方重新安排鑒定。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如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並附飛行模擬設備鑒定報告。合格證和鑒定報告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CCAR—60部)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30—16:30)
2.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地址: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30—17:00)
3.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飛行模擬機鑒定辦公室
地址:北京西壩河北裏甲24號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的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00—16: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填報的設備模擬資訊不完整;
2.申請書中沒有駕駛員評估證明簽字。
如下圖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一)合格證到期,但還沒有進行定期鑒定,能夠繼續將設備用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考試或檢查嗎?
定期鑒定可以在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有效日期之前或之後的30個日曆日內進行,定期鑒定在合格證有效日期之後進行的,該合格證的有效日期可自動延長30個日曆日。
(二)新型別或新型號航空器的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考試或檢查的了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如何審批?
(a)對新型別或新型號航空器飛行模擬設備,儘管試飛數據沒有獲得航空器製造廠的最終批准,只要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訊,經民航局認可後,民航局可以頒發飛行模擬設備臨時合格證:
(1)航空器製造廠家的預測數據,該數據已被一組有限的試飛數據驗證;
(2)航空器製造廠家生成預測數據所採用的方法的描述;
(3)鑒定測試指南的測試結果。
(b)除非民航局另有規定,飛行模擬設備臨時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日曆月。
(c)除非民航局另有規定,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在航空器製造廠家發佈最終試飛數據包後6個日曆月內,但不能超過頒發臨時合格證後12個日曆月,應當以航空器製造廠家批准的最終試飛數據包為基礎,按CCAR—60部第60.13條的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初始鑒定。
(d)獲得臨時合格證的飛行模擬設備,只可以根據CCAR60部第60.45條的規定進行改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