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飛行區指標為4F的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和辦理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飛行區指標4F以下的,機場管理機構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和辦理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6號公佈,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機場管理條例》(2009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4.《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2018年8月27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關於調整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有關機場管理職責的通知》(民航發〔2013〕38號,2013年4月7日印發)。
四、受理機構
飛行區指標為4F的民用運輸機場,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受理;飛行區指標為4F以下的,由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1.機場管理機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機場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
3.機場的資本構成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機場內設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完備。
5.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服務設施和人員。
6.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務、航行情報服務、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等設施和人員,符合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並制定相關的運作管理程式。
7.飛行程式和運作最低標準已經批准。
8.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的安全保衛設施和人員。
9.處理特殊情況的應急預案以及相應的設施和人員。
10.滿足機場運作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統。
11.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基本條件。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文件資料真實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的,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拒絕頒發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禁止性要求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文件資料真實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的,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拒絕頒發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八、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式4份及其電子版本):
1.申請文件(原件)。
2.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附錄二《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樣式)的要求填寫的申請書(原件)。
2. 機場管理機構(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學歷及工作經歷等證明文件(複印件)。
3. 證明資本構成的有效文件的影印件(複印件)。
4. 機場建設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驗收文件(複印件)。
5. 飛行程式和運作最低標準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6. 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設施設備開放使用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7. 按照《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要求編寫的民用機場使用手冊(原件)。
8. 持有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簡況一覽表,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歷、資格證書名稱、資格證書頒發機關和日期(複印件)。
9. 民航局要求報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登錄中國民用航空局門戶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並準備申請材料。
(二)前往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提交申請材料。
(三)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中國民用航空局職權範圍的,應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機場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四)正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五)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分管局領導依法對機場管理機構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六)准予許可的,出具批復文件並頒發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辦理方式
現場受理,決定機構審查並做出決定。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10日內頒發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中國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10日內向機場管理機構頒發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按照證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取得證件,具體方式由機場管理機構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批復文件和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機場管理機構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2.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280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3.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機場首都機場路10號
電話:010—64590772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4.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電話:024—88298378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5.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
電話:021—22322246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6.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機場路雲霄街163號
電話:020—86122340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7.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雙流區勝利鎮雲嶺路8號
電話:028—85710160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8.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桃園南路27號
電話:029—88791053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迎賓路33號
電話:0991—3801830
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5月1日—9月30日:09:30—13:30,16:00—19:00;
10月1日—4月30日:10:00—14:00,16:00—19: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示例1:
示例2:
示例3:
機場管理機構提交的航空安全保衛方案未在民航地區管理局完成備案。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分別受理哪些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的辦理?
答:中國民用航空局只受理飛行區指標為4F的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轄區內飛行區指標4E及以下的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2、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時限是多少天?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民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3、如何獲取行政許可結果?
郵寄或者自取,具體送達方式由機場管理機構自由選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