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總體規劃的審查。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機場管理條例》(2009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7號公佈,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用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查辦法》(AP-158-CA-2013-02,2013年7月5日印發)。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民航地區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新建民用運輸機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或項目申請報告已核準。
(二)改建或擴建運輸機場,在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前,根據機場總體規劃實施情況,視情進行總體規劃修編。
(三)機場總體規劃由具有民航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或民航機場總體規劃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
(四)新編、修編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徵求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環保、城鄉規劃、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文物、地震、無線電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駐場單位的書面意見,並將上述書面意見作為機場總體規劃的附件一併上報;
新編、修編機場總體規劃涉及軍民航空域調整的,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意見。
局部調整機場總體規劃時,應視情徵求上述相關單位的書面意見,並將書面意見作為機場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報告的附件一併上報。
(五)機場總體規劃報告應當裝訂成冊,附編制人員名單及加蓋公章的報告編制單位資格證書(正本)複印件。
機場總體規劃報告分冊裝訂時,在主報告中應有其他分冊報告的主要規劃內容和結論。
禁止性要求
總體規劃與機場現狀及未來發展預測不符。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新編、修編機場總體規劃:
1.請示公文及申請書,一式5份。
2.機場總體規劃(報審稿)文本一式10份和相應的電子版(光碟)一式2份。
(二)局部調整機場總體規劃:
1.請示公文,一式2份。
2.機場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報告,一式5份。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5份。
(二)民航管理部門書面委託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具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工程諮詢民航專業甲級資質的評審單位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評審。
(三)評審單位收到委託後,對申請單位提交材料內容的完整性和深度進行審核,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總體規劃進行評審,並徵求軍事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駐場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評審意見,機場總體規劃存在重大技術問題時,評審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題論證,並將論證結論納入評審意見。
(四)申請單位組織編制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並提交評審單位復核。
(五)評審單位對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的內容和深度進行復核,復核合格後出具評審報告,連同機場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一式10份)一併上報民航管理部門,並將評審報告抄送相關單位。
(六)收到評審報告後,民航管理部門做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民航管理部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聯合批復。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
(七)申請單位應在機場總體規劃批准後10日內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所在地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及其電子版本(光碟)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及其電子版本(光碟)各1份。
十、辦理方式
現場受理,決定機構審查並做出決定。
十一、辦結時限
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自本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有效印章的證件。按照許可文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民用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批復。
十五、申請人的權力和義務
申請單位提交的報審材料應真實有效。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2.民航局機場司建設處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辦公電話:010—64091836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3.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辦公地址:北京市首都機場路10號
辦公電話:010—64596275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4.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辦公地址: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辦公電話:024—88293927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5.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橋機場迎賓二路300號
辦公電話:021—22322248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6.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辦公地址:廣州市白雲區機場路雲霄街163號
辦公電話:020—86122243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7.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辦公地址:成都市雙流縣牧馬山勝利鎮雲嶺路8號
辦公電話:028—85710167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8.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辦公地址:西安市桃園南路27號
辦公電話:029—88791053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9.民航新疆管理局
辦公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迎賓路33號
辦公電話:0991—3804817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10:00—13:40,15:30—19: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問:機場總體規劃的近期目標年和遠期目標年如何確定?
答:機場總體規劃目標年近期為10年,遠期為30年。
問:民航管理部門對機場總體規劃批復的分工?
答: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民航局審批,飛行區指標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