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新建或遷建民用運輸機場場址的審查。運輸機場海拔高度不應超過4420米。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機場管理條例》(2009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7號公佈,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用運輸機場場址審查辦法》(AP-158-CA-2014-01-R1,2014年6月20日印發)。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機場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和民航有關規劃及文件要求。
(二)原則上應由一傢具有(國家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頒發的)民航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或民航機場總體規劃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工程諮詢民航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特殊情況下,可選擇具有相應職責或具備相應分析研究實力的單位編寫航行服務研究章節,由具有資質的單位統籌編制報告。
(三)預選場址應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包括:城鄉規劃、交通、市政、環保、氣象、文物、國土資源、地震、無線電管理、供電、通信、水利等)的書面意見。
(四)選址報告應裝訂成冊,附編制人員名單及加蓋公章的報告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正本)複印件。選址報告分冊裝訂時,在主報告中應由其他分冊報告的主要研究內容和結論。
禁止性要求
場址不可行,無法滿足機場建設及運作要求。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場址審查申請原件和申請書各1份。
(二)選址報告文本一式8份、電子版1份。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擬選場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民航局提出審查申請,並同時提交選址報告。
(二)機場司書面委託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具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工程諮詢民航專業甲級資質的評審單位對選址報告進行評審,並組織各有關司局進行會商。
(三)評審單位收到委託後,對申請單位提交材料內容的完整性和深度進行審核,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現場踏勘,對選址報告進行評審,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包括:城鄉規劃、交通、市政、環保、氣象、文物、國土資源、地震、無線電管理、供電、通信、水利等)及航油供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並在審查會結束後向申請單位和編制單位提交專家書面意見。選址報告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評審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題論證,並形成評審意見。
(四)申請單位和編制單位根據專家意見(評審意見)及會商意見對選址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評審單位對修改後的選址報告進行復核。復核合格後,出具評審報告並連同選址報告審定稿一併報機場司。
(五)收到評審報告後,民航局做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出具批復意見。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
十、辦理方式
現場受理,決定機構審查並做出決定。
十一、辦結時限
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自本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有效印章的證件。按照許可文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民用運輸機場場址批復。
十五、申請人的權力和義務
申請單位提交的報審材料應真實有效。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2.民航局機場司建設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 010-64091836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問:初選場址和預選場址分別有幾個?
答:初選場址的數量一般不少於5個,預選場址的數量一般不少於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