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3]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辦理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審查類型

  即審即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8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7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9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佈,201611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201612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辦理電臺執照的航空器已取得國籍證和適航證(或特許飛行證)

  (二)申請辦理電臺執照的航空器載無線電臺,其使用的頻率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禁止性要求

  不滿足申請條件的將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到期換發,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申請表》。

  2.《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一)》。

  3.《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二)》。

  4.《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複印件。

  5.《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複印件。

  6.《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複印件。

  7.民航局對該航空器非制式電臺工作頻率的批復文件複印件(限安裝非制式電臺的)。

  8.我國境內提供民航地空數據通信服務單位出具的地空數據通信服務通知單複印件(限安裝地空數據通信系統的)。

  9.我國境內衛星通信網路運營單位出具的該機載衛星通信終端入網許可文件(限安裝衛星通信終端的,但批准臨時使用頻率的除外)。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為境外交付航空器首次申請辦理電臺執照,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申請表》。

  2.《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複印件。

  3.《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複印件。

  4.《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三)》。

  5.民航局對該航空器地址編碼的批復文件複印件(限安裝應答機設備的)

  6.民航局對該航空器非制式電臺工作頻率的批復文件複印件(限安裝非制式電臺的)。

  7.國際民航組織委託單位(ASRI公司)為該航空器分配選擇呼叫編碼的電子郵件列印件(限安裝選擇呼叫設備的)

  8.我國境內提供民航地空數據通信服務單位出具的地空數據通信服務通知單複印件(限安裝地空數據通信系統的)。

  9.我國境內衛星通信網路運營單位出具的該機載衛星通信終端入網許可文件(限安裝衛星通信終端的,但批准臨時使用頻率的除外)。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為境內交付航空器首次申請辦理執照,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申請表》。

  2.《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複印件。

  3.《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複印件。

  4.《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

  5.《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

  6.民航局對該航空器地址編碼的批復文件複印件(限安裝應答機設備的)

  7.民航局對該航空器非制式電臺工作頻率的批復文件複印件(限安裝非制式電臺的)。

  8.國際民航組織委託單位(ASRI公司)為該航空器分配選擇呼叫編碼的電子郵件列印件(限安裝選擇呼叫設備的)

  9.我國境內提供民航地空數據通信服務單位出具的地空數據通信服務通知單複印件(限安裝地空數據通信系統的)。

  10.我國境內衛星通信網路運營單位出具的該機載衛星通信終端入網許可文件(限安裝衛星通信終端的,但批准臨時使用頻率的除外)。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為境內生産或組裝試飛航空器申請辦理執照,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申請表》。

  2.《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或《民用航空器臨時登記證》)複印件。

  3.《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證》複印件;

  4.《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

  5.《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二)》。

  6.民航局對該航空器地址編碼的批復文件複印件(限安裝應答機設備的)

  7.民航局對該航空器非制式電臺工作頻率的批復文件複印件(限安裝非制式電臺的)。

  8.國際民航組織委託單位(ASRI公司)為該航空器分配選擇呼叫編碼的電子郵件列印件(限安裝選擇呼叫設備的)

  9.我國境內提供民航地空數據通信服務單位出具的地空數據通信服務通知單複印件(限安裝地空數據通信系統的)。

  10.我國境內衛星通信網路運營單位出具的該機載衛星通信終端入網許可文件(限安裝衛星通信終端的,但批准臨時使用頻率的除外)。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為航空器電臺執照變更運營人資訊,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申請表》。

  2.《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複印件。

  3.《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複印件。

  4.《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複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辦理基本流程

  見相應程式辦理流程圖。

  十、辦理方式

  通過"民航無線電業務管理平臺"進行網上預審,預審通過後,至民航局行政服務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5個工作日。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到期換發、變更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航空器運營人資訊的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現場發證。

  申請辦理境外交付航空器、境內交付航空器、境內生産或組裝試飛航空器電臺執照的,由民航無線電管理檢查員現場發證。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91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40

  附件1:流程圖

  A、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到期換發

  

  B為境外交付航空器首次申請辦理電臺執

  

  C為境內交付航空器首次申請辦理電臺執照

   

  D、為境內生産或組裝試飛航空器申請辦理執照

  

  E、為航空器電臺執照變更運營人資訊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申請表"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填成以"千克"為單位的數據。

  2.申請表VHFHF設備型號或頻率範圍與檢查表(一)相應數據不一致。

  3.申請表"制式導航/雷達電臺"設備型號與檢查表(二)相應數據不一致。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執照換發流程進行至"無委辦復審"時發現申請材料不全或填寫有誤,能否直接退至申請人更改?

  答:不能,申請工作只能依流程逐級退回。

  2.執照換發和運營人變更程式網上預審通過後,現場辦理時是否需要提交紙質材料?

  答:需要。現場辦理需對網上提交所有申請材料的紙質版文件進行復核並存檔。提交紙質材料包括:通過"民航無線電業務管理平臺"列印的《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申請表》,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網上提交所有其他申請材料的紙質版文件,其中《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民用航空器電臺檢查表()》須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