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和航路、航線設備臺(站)址,以及其他為運輸、通用航空提供通信導航監視服務的設備臺(站)址的辦理。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2000年7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88號公佈)。
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2016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公佈,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1990年2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7號公佈,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
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作單位安全管理規則》(201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7號公佈,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7、《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2016年3月28日交通運輸部第29號令公佈,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8、《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管理辦法》(AP-115-TM-2016-02-R1,2016年9月5日下發實施)。
四、受理機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下列情況需要申請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
1、新建設備臺(站)的。
2、設備臺(站)需要遷移的。
3、在已批准的設備臺(站)址上新增其他類型設備的。
4、由於機場跑道延長等原因造成導航臺(站)與跑道端距等相對位置發生變化的。
5、由於飛行程式變更需要變更臺(站)名稱的。
無線電導航臺(站)址應當同時滿足導航臺(站)設置場地規範、電磁環境要求和飛行程式設計方案。不能同時滿足的,負責選址的單位應當與飛行程式設計單位會商,對飛行程式設計方案或者比選臺(站)址進行調整,直至滿足運作需求為止。
(二)下列情況空管運作單位可申請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的撤銷:
1、設備臺(站)不需要提供運作保障,且永久關閉並退出使用的。
2、設備臺(站)功能被其他臺(站)或者其他運作保障方式取代的。
禁止性要求
不滿足申請條件的將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的申請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提出,並且提交下列材料:
1、設備臺(站)選址報告:
選址報告由空管運作單位、空管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從事民航空管工程設計、諮詢的單位編制,並且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編制依據。
(2)臺(站)運作需求分析。
(3)預選臺(站)址的電磁環境、地理環境和信號覆蓋分析及結論。
(4)預選臺(站)址的經緯度(WGS—84 坐標係,精確到0.01 秒)和黃海高程測量結果。
(5)新建臺(站)條件(供電、通信等)分析。
(6)結論。
(7)附件:
選址報告附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置在機場內的,應提供機場總平面圖。
2)一定比例的地形圖或者臺(站)場地環境平面圖。
2、關於新建或者遷移設備臺(站)的立項文件。
3、需要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
4、設置在軍民合用機場的臺(站),應提供軍隊有關部門同意設臺(站)的文件或相關協議。
5、設置導航臺(站)的,應提供飛行程式初步設計方案或者飛行程式調整批准文件。設置航路、航線導航臺(站)的,還應提供軍隊有關部門同意航路、航線劃設與調整方案的文件。必須包含臺(站)是否滿足飛行程式要求的説明。
6、設置儀錶著陸系統的,在經地區管理局飛行程式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不需提供本條(5)所要求的材料。
7、其他材料。
對於在已批准的設備臺(站)址上新增其他類型設備的,本條規定的材料可視情簡化,但應當提供相應的信號覆蓋分析、飛行程式調整批准等文件。
對於由於機場跑道延長等原因造成導航臺(站)與跑道端距等相對位置發生變化的,以及由於飛行程式變更需要變更臺(站)名稱申請設備臺(站)址的,上述(1)至(4)可視情簡化,但申請單位應當提供詳細的情況説明。。
(二)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的撤銷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報告,其中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設備臺(站)撤銷原因。
2、有關固定資産及土地處理情況。
3、撤銷航路、航線以及軍民合用機場導航臺(站)的,應説明臺(站)與軍方關係。必要時,應提供軍隊有關部門對臺(站)撤銷的意見。
九、辦理基本流程
空管運作單位或空管項目建設單位申請空管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地區管理局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一次補正所有內容。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對申請的臺(站)址組織現場踏勘。現場踏勘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臺(站)址通過初審後,地區管理局將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上報民航局審批。
民航局自收到地區管理局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後2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准文件,並通知受理申請的地區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批准,並將決定通知受理申請的地區管理局。設備臺(站)址管理過程中,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可以針對有關技術問題,要求空管運作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技術論證,技術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設備臺(站)址取得批准後,空管運作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取得臺(站)撤銷批准後,空管運作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備案並按規定發佈航行通告。
十、辦理方式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初審通過後,通過民航OA系統網上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4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民航局領導批准,可延長10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自本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地區管理局頒發加蓋有效印章的證件。
行政相對人可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查詢並獲取有效證件。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批復文件。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和《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2578 傳真:010—64091944
3.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郵編:100621
電話:010—64597622
4.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電話:024—88294031
5.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 郵編:200335
電話:021—22321252
6.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 郵編:510405
電話:020—86130280
7.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成都市雙流縣勝利鎮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0
電話:028—85710229
8.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西安市蓮湖區桃園路27號 郵編:710082
電話:029—88791067
9.民航新疆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地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迎賓路46號 郵編:830016
電話:0991—3805445
(二)辦公時間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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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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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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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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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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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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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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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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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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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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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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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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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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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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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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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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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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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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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到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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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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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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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到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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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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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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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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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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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電磁環境測試報告超出有效期。
2、建設項目未獲得立項批復。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移動雷達或移動甚高頻設備能否申請臺址批復?
答:請諮詢地區管理局申請設置臨時臺址。
2、ADS—B地面接收設備是否需要向民航局申請臺址批復?
答:不具備發射功能的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地面站可不申請臺址,但臺(站)設置應當符合運作需求和空中航行服務需求,並滿足民航相關規範、標準要求。臺(站)選址工作完成後應當按所在地地區管理局要求向其提供備案。
3、對選址報告編制單位資質是否有要求?
答:設備臺(站)選址報告應當由空管運作單位、空管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從事民航空管工程設計、諮詢的單位編制,對編制單位無資質要求。
4、臺址申報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哪個階段完成?
答:設備臺(站)址應當在項目初步設計以前完成申請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