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航空營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公海上空實施定期航班飛行、加班飛行、包機、調機、公務等不定期飛行的。
二、項目審查類型
即收即辦。
三、行政許可依據
1.《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CCAR—73)。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
四、受理機構
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各地區空管局。
五、決定機構
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各地區空管局。
六、數量限制
無
七、申請條件
(一)航空營運人提交預先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航空器的飛行性能和機載設備應當滿足計劃飛行的航線和機場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的要求。
2.中國境內機場起飛或者降落的預先飛行計劃,應當按照航班時刻管理的有關規定協調機場的起降時刻。
3.外國和中國港澳臺地區航空營運人在尚未對外國開放的航路、航線、空域或者機場實施飛行的,應當事先獲得民航局的特別批准。
4.中國航空營運人按下列情形之一實施飛行的,應當事先獲得民航局的特別批准:
(1)使用外國或者中國港澳臺地區航空器。
(2)由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中國港澳臺地區居民擔任飛行機組成員的。
(二)航空營運人進行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前,還應按照 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和運作合格審定證書。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和未按照時限要求申請的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般情況下,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資料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及其聯繫方式。
(二)航空器型號、型別。
(三)經營人兩字和三字代碼、班机編號、無線電通話和通信呼號。
(四)機載電子設備,是否裝有機載防撞系統和航路、航線有特殊要求的機載電子設備。
(五)航空器的最大起飛重量和最大著陸重量。
(六)起降地點、起降時刻、班期、航線走向、飛行高度和進出中國飛行情報區的航路點代碼及時刻。
(七)航班性質。
(八)計劃起止日期。
(九)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 申請:
1.外國航空營運人與經營許可申請一併提出的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應向民航局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提出並抄送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
2.港澳臺地區航空營運人與經營許可申請一併提出的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應當民航局運輸司國內航空運輸處提出並抄送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
3.中國航空營運人在同一飛行管制區內飛行的加班和不定期飛行預先飛行計劃,向該飛行管制區飛行管制部門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空管局辦事單位申請,在新疆管理局轄區內飛行的,向新疆空管局空管處申請。
4.中國航空營運人在同一管理局轄區內飛行的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劃,向該地區空管局辦事單位申請。
5.下列航空器預先飛行計劃應當向國家外交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外國國家領導人或者重要客人乘坐的外國專機、包機。
(2)外國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使用的航空器。
(3)外國擔負邊境航測、科學考察或者搜尋援救任務的航空器。
(4)除飛機和直升機外的其他外國航空器。
(5)載有武器彈藥、軍事物資以及偵察或者電子干擾設備等特殊物品的外國民用航空器。
(6)其他需要通過外交途徑申請預先飛行計劃的外國航空器。
6.除上述1、2、3、4、5項以外的預先飛行計劃,向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申請。
7.申請途徑可通過傳真和"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系統"(www.pre-flight.cn)進行申請。
(二)批准:
1.對於與經營許可申請一併提出的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如果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未提出調整意見,視經營許可的批准為預先飛行計劃的批准。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提出調整意見的,則以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的最終批准為預先飛行計劃的批准。
2.中國航空營運人換季前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以民航局定期航班計劃文件的方式批准。
3.除上述1、2項批准方式外,其他情況下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應由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和民航地區空管局以AFTN電報、SITA電報或者傳真電報的形式批復。
4.不予批准的預先飛行計劃申請,由受理單位説明理由。
(三)批准時限:
一般情況下,受理單位不應遲于預先飛行計劃開始執行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做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由於不同情況下預先飛行計劃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和批准時限不盡相同,針對不同情況下的申請資料和批准時限還應符合《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規章的要求。
其他説明:
一、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劃申請的時限:
(一)在航班換季前,航空營運人應當按照民航局規定的時限提交新航季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劃申請。
(二)在航季運作期間,所有航空營運人提出預先飛行計劃申請的,應當不遲于航班執行前5個工作日提出。
二、外國和中國港澳臺地區航空營運人加班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應當於飛行前至少3個工作日提出,包機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應當於飛行前至少7個工作日提出,其他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應當於飛行前至少7個工作日提出。
三、中國航空營運人加班和不定期飛行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使用的航空器型號和型別、飛行高度以及航線走向不超出現行規定範圍的,應當於飛行前至少3個工作日提出。
四、中國航空營運人進行加班和不定期飛行,使用的航空器型號和型別、飛行高度以及航線走向超出現行規定範圍的,應當於飛行前至少5個工作日提出。
五、緊急情形下的加班和不定期飛行預先飛行計劃申請的時限不受限制。
十、辦結時限
2個工作日(辦理過程中所需的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測繪、鑒定、專家評審等,不計入時限)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二、結果送達
中國航空營運人換季前定期航班預先飛行計劃的申請,自民航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以民航局定期航班計劃文件的方式批准,其他情況下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由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和民航地區空管局以AFTN電報、SITA電報或者傳真電報的形式批復。
十三、行政許可結果
通過定期航班計劃文件和業務固定格式報文形式佈置預先飛行計劃。
十四、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CCAR—73)中有關規定。
十五、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六、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2186/010—64012907
傳真:010—64092184/010—65135983
收發電報AFTN地址:ZBBBCKXX/ZBBBZGZX
收發電報SITA地址:BJSCKCA/BJSZGCA/BJSCJCA
3.民航華北空管局運作中心
地址:北京首都機場 郵編:100621
電話:010—64597385 傳真:010-64597774
收發電報AFTN地址: ZBAACKXX
4.民航華東空管局空管處
地址:上海市虹橋路2550號 郵編:200335
電話:021—51125126 傳真:021—68688685
收發電報AFTN地址: ZSSSCKXX
5.民航中南空管局空管處
地址:廣州市機場路南雲東街 郵編:510403
電話:020—86122378 傳真:020—86130286
收發電報AFTN地址: ZGGGCKXX
6.民航西南空管局運作中心
地址:成都雙流國際機場 郵編:610202
電話:028—85703731 傳真:028—85706090
收發電報AFTN地址: ZUUUCKXX
7.民航西北空管局運作中心
地址:西安市勞動南路(西關機場內) 郵編:710082
電話:029—88798262 傳真:029—88798285
收發電報AFTN地址: ZLXYCKXX
8.民航東北空管局空管處
地址: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電話:024—88293057 傳真:024—88293057
收發電報AFTN地址: ZYYYCKXX
9.民航新疆空管局空管處
地址:烏魯木齊迎賓路46號 郵編:831106
電話:0991—3801317 傳真:0991—3807425
收發電報AFTN地址:ZWWWCKXX
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6:00
民航局運作監控中心運作監控室:
其他非工作日時間。
附件1:辦理流程圖:
附件2:相關申請材料示範文本、常見錯誤示例、常見問題解答。
常見申請材料示範文本,常見錯誤示例、常見問題解答,請參閱"民航預先飛行計劃管理系統"中關於業務固定報文格式的規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