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5]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航線經營許可

  一、適用範圍

  本服務指南適用於外國航空運輸企業申請經營外國地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點間規定航線的航線經營許可業務。

  二、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航線經營許可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

  2. 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協議及諒解備忘錄等。

  3.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間航空運輸安排及相關備忘錄。

  4.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間航空運輸安排及相關備忘錄。

  5.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相關修正文件。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外航")申請經營外國地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點間規定航線,應當符合中外雙方政府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或者有關協議的規定,並先經其本國政府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指定,雙方航空運輸協定或有關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港澳臺航空公司參照執行。  

  禁止性要求

  不予許可的情形:

  1.申請材料經補正仍不符合該行政許可依據規定的;

  2.申請人因出現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徵候導致《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規範》受限的;

  3.申請人守法信用記錄中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

  4.申請人涉及航班正常處罰的,按處罰情況對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申請進行限制;

  5.申請人涉及重大服務品質投訴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不予許可的情形。

  港澳臺航線,參照執行。  

  八、申請材料目錄

  外航申請經營許可應當向民航局遞交由該外航總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經其書面授權的人員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簽發的申請書及其附帶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計劃開通的外國地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點間的規定航線、開航日期、班机編號和代碼共用班机編號、每週班次和班期、本企業所有或者以濕租方式租賃的飛機機型和航空器登記號。

  (二)外航隨申請書一併提交的附帶材料包括:

  (1)外國政府指定該外航經營外國地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點間規定航線的文件複印件。

  2)外國政府航空主管部門為該外航頒發的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航空經營人許可證(AOC)複印件。

  3)企業註冊證明複印件。

  4)企業章程或由法定企業登記機構出具的,載有企業主要營業地、企業性質(國有或者私有)、股份結構、投資方國籍及董事會成員姓名和國籍的證明文件。

  5)企業的客、貨運輸條件。 

  6)企業的正式中、英文名稱,企業簡介(包括成立時間、機隊規模、航線網路等),總部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聯繫人及其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國際民航組織為該公司指定的三字代碼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為該公司指定的兩字代碼。 

  7)使用濕租的航空器的,還應當提供濕租協議複印件以及雙方航空運輸協定或有關協議就使用濕租航空器經營的問題要求提供的文件。 

  8)民航局根據法律、法規、雙邊協議要求外航提交的其他資料或者文件。 

  港澳臺航空公司參照執行。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外航申請經營許可應當在計劃開航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請材料,遞交方式為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民航局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

  (二)民航局運輸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受理。經審查、受理,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書》。申請材料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三)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民航局依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五)准予許可的,按程式頒發航線經營許可。不予許可的,向航空公司出具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

  港澳臺航空公司參照執行。

  十、辦理方式

  按照辦理流程提交資料,相關部門審查決定。

  十一、辦結時限

  (一)決定:

  除雙方航空運輸協定或有關協議另有規定外,民航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民航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分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二)頒發: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決定後,自做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外航頒發經營許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向外航出具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的決定後,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外航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經營許可。通過 “郵寄”或申請人“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國際航線經營許可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航線經營許可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局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2902/64091994 傳真:010—64013829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航空公司遞交申請,能否直接向業務部門遞交?

  答:可以,遞交方式為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民航局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

  2、行政辦理時限的具體規定。

  答: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