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行政相對人申請和辦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號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16年4月7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1號公佈,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航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航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經營項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名稱應當體現通用航空行業和經營特點。
(三)購買或租賃不少於兩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
(四)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的航空人員。
(五)設立經營、運作及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完成通用航空法規標準培訓,主管飛行、作業品質的負責人還應當在最近六年內具有累計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七)有滿足民用航空器運作要求的基地機場(起降場地)及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經檢測合格的作業設施、設備。
(九)具備充分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
(十)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五條的。
(二)申請人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一年內再次申請的。
(三)申請人因使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撤銷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後,三年內再次申請的。
(四)申請人收到不予許可決定後,基於同樣事實和材料再次提出經營許可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品質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聲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文件。
(四)航空器購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權、佔有權證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以及按照民航規章要求裝配的機載無線電臺的執照。
(六)航空器噴塗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噴塗後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員執照以及與申請人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
(八)基地機場的使用許可證或者起降場地的技術説明文件。基地機場為非自有機場的,還應提供與機場管理方簽署的服務保障協議。
(九)具備充分賠償責任承擔能力的證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文件等。
(十)企業經營管理手冊。
(十一)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通訊地址、聯繫方式,企業辦公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十二)有外商投資的,申請人應當按國家及民航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提交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十三)申請材料全部真實、有效的聲明文件。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受理階段
按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申請人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ga.caac.gov.cn)線上提交經營許可申請材料。
(二)審查決定階段
民航地區管理局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意見。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三)結果通知階段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並將許可決定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予以公佈。如不予許可,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説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網上受理之後政務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依法所需的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測繪、鑒定、專家評審等,不計入時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頒發行政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證件。按照證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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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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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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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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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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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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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09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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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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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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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機場路10號
郵編: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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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59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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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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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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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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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82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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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
14:00—17:00(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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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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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橋路2550號
郵編: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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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32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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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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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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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
郵編:5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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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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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2:00, 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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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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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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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571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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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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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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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號
郵編:7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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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87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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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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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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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烏魯木齊迎賓路46號
郵編:8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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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38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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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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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經營許可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問: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先後關係?
答:先申請經營許可證,再進行工商登記辦理營業執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是根據國務院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2.問: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是否需要批准籌建階段?
答:現行有效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已取消企業籌建環節。
3.問: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是否需要自有航空器。
答:不需要。租賃航空器也可以申請成立通用航空運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