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的行政相對人申請和辦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號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2004年10月12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民航地區管理局。
五、決定機構
民航地區管理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申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所從事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相適應、符合保證飛行安全要求、具有國籍登記證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
(二) 有依法取得執照的航空人員。
(三) 有可使用的機場、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設施設備。
(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使用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國籍登記證和適航證,航空人員也無執照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的;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申請人收到不予許可決定後,基於同樣事實和材料再次提出非經營登記申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單位申請登記的,應當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www.ga.caac.gov.cn)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單位設立的證明文件。
3.單位章程和辦事機構地址或者聯絡地址。
4.負責人和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主管人員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簡歷。
5.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目的、宗旨和其活動與本單位業務的關係。
6.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經費來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責任險證明複印件。
7.擁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但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8.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飛行人員的體檢合格證、飛行駕駛執照,但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9.擬使用機場的情況。
10.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項目範圍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www.ga.caac.gov.cn)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居住地址、聯絡地址。
4.本人簡歷和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5.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目的和經費來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責任險證明複印件。
6.擁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7.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具有的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飛行駕駛執照(複印件) ,但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除外。
8.擬使用機場的情況。
9.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委託保障機構情況和協議、活動的項目範圍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受理階段
按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申請人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線上提交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申請材料。
(二)審查決定階段
民航地區管理局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意見。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三)結果通知階段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並將許可決定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予以公佈。如不予許可,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説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網上受理之後前往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依法所需的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測繪、鑒定、專家評審等,不計入時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頒發行政許可登記證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證件。按照證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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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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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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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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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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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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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09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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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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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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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機場路10號
郵編: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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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59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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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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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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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3號
郵編: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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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82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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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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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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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橋路2550號
郵編: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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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32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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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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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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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
郵編:5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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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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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2:00, 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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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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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雲嶺路8號
郵編:6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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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571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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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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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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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安市桃園南路27號
郵編:7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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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87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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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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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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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烏魯木齊迎賓路46號
郵編:8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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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38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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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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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圖
附件2:非經營性登記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問:申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的申請人是否必需為法人?
答:不是。申請人可以為法人或者自然人。
2.問:申請非經營性登記可否沒有航空器?
答:不可以。現行有效的《非經營性登記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申請人有與所從事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相適應、符合保證飛行安全要求、具有國籍登記證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應具有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3.問:申請非經營性登記可否沒有航空人員?
答:不可以。現行有效的《非經營性登記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申請人有依法取得執照的航空人員。飛行人員應具有體檢合格證、飛行駕駛執照(複印件)(民航規章《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