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1]外航駐華常設代表機構審批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指定或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申請和辦理民航主管部門批准證書。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8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7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19801030日發佈)。

  3.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根據所在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簽署的航空運輸協定或有關協議,獲得從事兩國間航空運輸服務的指定資格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

   未獲得從事兩國間航空運輸服務指定資格,但經中國民用航空局特別批准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

  (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指定具備下列資格的一名首席代表:

  1. 持有效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含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或

  2. 在境外已經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公民;或

  3. 持有效證件的港澳居民、台灣居民;或

  4.中國公民(不含第二款所指中國公民,並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辦理批准手續)。 

  禁止性要求

  1.外國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中國航空運輸企業根據政府間航空運輸協定或有關協議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將採取對等措施。

  2.外國航空運輸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批准證書的,對常設代表機構的申請不予許可。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代表機構

  1. 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複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2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設立代表機構的目的、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業務範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3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委任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授權書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4 首席代表填寫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人員登記表》一份,應當經本人簽字確認。

  2. 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請人所在國的有關當局或者該航空運輸企業與中國民用航空局達成的有關協議複印件。

  2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企業簡況、設立代表機構的目的、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業務範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3 申請人所在國的有關當局頒發的註冊證明和航空運營人許可證複印件。

  4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委任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授權書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5 首席代表填寫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人員登記表》一份,應當經本人確認簽字。

  (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代表機構延期

  1. 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民航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複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複印件。

  2)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原件。

  3)申請人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複印件及工商登記證複印件。

  2. 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所在國的有關當局或者該航空運輸企業與民航局達成的有關協議複印件。

  2)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原件。

  3)申請人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複印件及登記證複印件。

  (三)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代表機構變更

  1. 申請變更代表機構名稱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

  2 民航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複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複印件。

  3 申請人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複印件及工商登記證複印件。

  2. 申請更換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的授權書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

  3)擬任人填寫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人員登記表》一份,應當經本人簽字確認。

  4)擬任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5)申請人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複印件及工商登記證複印件。

  3. 在同一城市變更代表機構辦公地址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代表機構公章的申請書。

  2)新辦公地址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證明材料。

  (四)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代表機構登出

  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法人代表簽署的撤銷代表機構通知書。

  2)代表機構批准證書複印件。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提交申請材料。

  (二)中國民用航空局國際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過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範圍或不需要行政許可條件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期5日內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三)正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中國民用航空局國際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四)准予許可的,頒發《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或《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期批准證書》;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辦理方式

  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務大廳現場受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

  外國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中國航空運輸企業根據政府間航空運輸協定或有關協議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進行不合理限制的,中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可採取對等措施,對有關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的辦結時限不在以上範圍內。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對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證件。按照證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郵寄”或“現場自取”的方式取得證件,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頒發《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批准證書》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2.民航局國際司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91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 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非經營性登記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 常見錯誤

  

  

  

  附件4 常見問題解答

  1.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一般為多長?

  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限與民航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為三年,駐在期自頒發批准證書之日起計算。

  2.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可否由中國公民擔任?

  可以。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聘請中國公民擔任其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辦理批准手續。

  3、對申請材料中的複印件有何要求?

  申請材料中的複印件須是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複印件:

  (1)依法公證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的文件複印件。

  (2) 經與原件核對無誤並簽注的複印件。包括:國內外律師簽注(包括律所的印章、律師的簽名和對複印件一致性的確認);申請人或其駐華代表機構簽章確認;能夠代表申請人的員工簽注(包括員工的簽名和對複印件一致性的確認),同時應提交該員工關於簽注文件許可權的授權。

  4、代表機構延期申請需何時提出?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須提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航空運輸企業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民航局將對其批准證書予以登出。

  5、撤銷代表機構是否還需向民航局提出?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其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前決定撤銷的,應在終止前三十日由航空運輸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撤銷代表機構通知書,並和原批准證書複印件送民航局備案。

  附件5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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