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40]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適航批准書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油料儲運、加注、生産等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機構,或經其書面授權從事上述活動的組織或機構申請和辦理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適航批准書。

  二、項目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8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佈,自200471日起施行)。

  2.CCAR-55部《民用航空油料適航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45)。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四、受理機構

  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航空動力審定處(標準計量處)。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得到法人授權。

  (二)具備符合要求的品質保證系統。

  (三)設施設備滿足民航行業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禁止性要求

  (一)品質保證系統不符合要求的;

  (二)設施設備不滿足民航行業要求。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署名並簽章的《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適航批准書申請書》或《民用航空燃料合格審定申請書》;

  (二)合法資質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證明等文件或等效文件,申請人不是法人單位的應有法人授權文件;申請人從事油料儲運、加注的還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申請人從事油料生産的還應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文件及安全生産許可證等文件。

  (三)總體概況的説明。

  (四)品質保證系統的説明。

  (五)申請人建議的適航審定計劃(申請從事油料生産)。(六)申請人建議的適航審定基礎(申請從事油料生産)。

  (七)申請的油料産品資訊資料(申請從事油料生産)。

  (八)申請人生産檢驗能力情況説明(申請從事油料生産)。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網站查詢相關規定,確定申請事項並準備申請材料。

  (二)填寫《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適航批准書申請書》或《民用航空燃料合格審定申請書》。

  (三)局方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於民航局適航司職權範圍的或申請人資質明顯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或申請人不具備經營燃料所必備的能力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局方認為有必要進行專家評審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受理申請並下達《受理申請通知書》。

  (四)申請人在接到受理申請通知書後,應按照局方規定繳納審定費用。局方在確認收到審定費用後,開始進行審定工作。

  (五)局方成立審查組或者委託中國民用航空航油航化適航審定中心成立審查組,並指定負責人。

  (六)審查組依法依規進行審定工作。

  (七)審查組向局方彙報審查情況。

  (八)依據審查情況,形成審批決定文件。

  (九)發放審批決定文件。

  十、辦理方式

  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網上受理之後大廳現場辦理。

  十一、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局方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依法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確認申請人滿足相關要求後,在10日內頒發批准函。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重新發佈民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14號)。四、適航審查費中(一)型號合格審查費和(三)生産許可審查費。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適航審查費收費人數、天數及標準工時計算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2〕63號)。一、型號合格審查費中(五)航化産品、航空油料。

  (二)收費標準:

  首次取證收費計算不低於50工作人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增項收費的計算不低於25工作人日。

  人數和天數的確定依據項目的大小和複雜程度、涉及的各部分專業人員因素確定。

  對上述項目的有效性復查,按首次申請收費標準的50%計收。

  (三)繳費方式:

  根據受理通知書中指定的收款資訊進行繳費。

  推薦電匯,賬戶名稱如下:

  銀行戶名: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開戶行全稱: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

  銀行帳號:7111010189800003881

  聯繫電話: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4號富盛大廈11層,郵編:100029

  十三、結果送達

  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自本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有效印章的證件。

  申請人通過自取的方式取得結果或證件。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適航批准書及項目單。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航空油料適航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1.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電話:010-64091288

  2.中國民用航空局適航審定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辦公電話:010-64091306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3.中國民用航空航油航化適航審定中心

  辦公電話:余劼璘 028-64456082;曾萍 028-64456026。

  附件1:流程圖

 

  

  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1.申請書未蓋申請單位公章;

  2.無申請人總體概況的説明或/和申請人品質保證系統的説明。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 應在什麼時間提起申請?

  答:申請時間應儘量提前,局方根據申請先後順序安排審查工作。

  2. 可否申請加急審批?

  答:不受理加急審批。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