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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無管制機場飛行運作規則》諮詢通告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航空器運營人和駕駛員在無管制機場實施飛行運作活動,飛標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CCAR-91)第91.333條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CCAR-93TM)第十七節,修訂了《無管制機場飛行運作規則》。

  該文件在原文件基礎上增加了飛行指揮員相關內容,主要明確了飛行指揮員的適用性、準入條件、職責分工、培訓要求、資格保持、退出機制、資格恢復和指派要求等相關內容。

  現面向行業和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意見和建議,請於2024年8月28日前反饋至fs_report@caac.gov.cn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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