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國際民航組織第192屆理事會第3次會議批准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環境保護》第I卷《航空器噪聲》的第10次修訂以及第II卷《航空器發動機排放》的第7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自於航空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次會議。
對附件16第I卷《航空器噪聲》的修訂,處理源自於在應用示範機制和相關的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指南方面所出現的技術問題,主要包括修改了適用性規定,以便消除案文中不必要的複雜、重復和累贅現象,同時提高清晰度,保持各個章節間的一致。對於噪聲合格審定起飛參考速度引入了進一步規定。將關於傾轉旋翼的噪聲合格審定程式的措詞,與第8章和第11章中已經採用的直升機有關措詞,進行協調一致。完善了關於合格審定測試條件和程式的一些技術事項,並做了少量編輯修改。
對附件16第II卷《航空器發動機排放》的修訂,是更新關於排放標準嚴格度的規定,並處理源自在應用示範機制和相關的航空器發動機排放合格審定指南方面所出現的技術問題。修訂主要包括提高氮氧化物(NOX)排放標準的嚴格度,並更新停産日期的規定。引入了“等效程式”一詞,以改進附件16第II卷內及其與Doc 9501號文件 ——《環境技術手冊》第II卷 ——《航空器發動機的排放》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將某些段落移至更恰當的地方,並糾正了某些編輯問題,從而提高了可讀性和條理性。
本次修訂於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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