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13年2月25日審議通過了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第14次修訂。
本次修訂提案涉及“促成因素”的定義和對國家安全方案的定義、因制定新附件19《安全管理》而對附件13的相應修訂,以及審查附件13附篇C:嚴重事故徵候實例清單。
關於“促成因素”的提案,源自2008年事故調查和預防專業會議。專業會議認為,最後報告使用“原因”可能與一些國家在判定過失或責任訴訟中使用相同術語産生混淆。在法律訴訟中,原因時常關聯到過失的屬性和法律上的賠償。專業會議注意到各國之間法律和政治情況不同,因此認為各國在最後報告中可以選擇使用“原因”或“促成因素”,或二者兼用。秘書處在課題專家和事故調查方法研究小組(AIMSG)的協助下確定了“促成因素”一詞。該詞的使用將使“原因”一詞具有法律隱義的國家得以將其調查與附件 13類型的調查一致起來。
關於附件13附篇C的修訂提案,源自2008年事故調查和預防專業會議“呼籲國際民航組織修訂附件13附篇C並考慮將其升格為附錄”的建議。空中航行委員會則認為附篇C沒有必要升格為附錄,否則將限制各國為滿足需要而修改嚴重事故徵候實例清單的靈活性,亦會對劃撥給調查的資源産生影響。本次對附件13附篇C的修訂改進了現有文本,規定了需要宣佈燃料數量/分佈為緊急情況的相關事故徵候説明,並增加了與未被歸類為事故的相撞和吊挂載荷操作相關的事故徵候,一些國家已經將後者列入嚴重事故徵候實例清單。
關於將安全管理規定移到附件19《安全管理》源自安全管理專家組特別會議(SMP/SM/1)關於附件19引起的相應修訂的建議。將現有綱要性安全管理規定移植到新附件19《安全管理》,將整合這類規定,其組織方式亦有利於各國實施進一步強化航空安全所必需的相關措施,協助各國和航空服務提供方分別建立國家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體系。修訂提案中含有附件13對附件19關於適用於國家的安全管理規定的參照條款。附件13第8章中若干現有的安全管理規定,因其被視為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中具有部門特性,所以在做了些修改後保留在附件 13 之中。有關其他形式安全數據的規定,載于新附件19第5章。
本次修訂將於2013年11月14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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