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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提醒對救助飛行實施簡化手續

    近日,國際民航組織針對2010年1月12日海地地震和2月27日智利地震,兩次發出電子公告,要求各締約國履行義務,實施《芝加哥公約》附件9《簡化手續》的相關標準,對飛往海地和智利的救助飛行所載運的人員及援助物資予以毫不拖延地放行。

    《簡化手續》將救助飛行定義為:為人道主義目的而進行的飛行,在突發事件或災難發生之時或其後,用於運載救助人員和救災物資,如食物、衣物、掩護物、醫藥和其他物品,或用來把生命和健康受到此種突發事件或將受災難威脅的人撤離至該國或願意接受這些人的其他國的避難所。

    根據《簡化手續》關於“遭受嚴重危及人類健康或環境的自然和人為災害以及需要聯合國援助的類似緊急情況下的救災飛行”的有關規定,對於聯合國承認的國際組織或其代表、或各國本身或其代表從事救災飛行的航空器,各締約國應便利其出入境和過境,且應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保證其安全運作。此類救災飛行是因遭受嚴重危及人類健康或環境的自然和人為災害以及需要聯合國援助的類似緊急情況而進行的。這類飛行應在與接受國取得協議後儘快得到實施。

    各締約國應保證無遲延地對為救災飛行而抵達的人員和物品予以放行。
    注1:根據“國際上同意的基本詞彙表”,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局把“需要立刻採取措施把不利後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突發性和一般無法預見的事件”視為緊急事件,把造成廣泛的人類、物質或環境損失的超過社會能力所能應付的嚴重中斷社會功能的為災難。
    注2:關於實施措施以保證救濟飛行的安全,注意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務》,《關於軍事活動對民用航空器飛行造成潛在危險的有關安全措施的手冊》(Doc 9554 號文件)和《關於攔劫民用航空器的手冊》(Doc 9433 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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