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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航空電信

  2016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7屆理事會第4次和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0《航空電信》第90次修訂案。其中,附件10第I卷《無線電助航設施》修訂內容涉及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儀錶著陸系統(ILS)及傳統導航系統合理化方面的問題;第II卷《包括屬於空中航行服務程式類別的通信程式》修訂內容涉及航空固定電信網(AFTN)和新的電文類型,數據鏈啟用功能(DLIC)、契約式自動相關監視(ADS-C)、管制員-駕駛員數據鏈通信(CPDLC)和衛星話音通信(SATVOICE);第III卷《通信系統》修訂內容涉及航空移動機場通信系統(AeroMACS)和衛星話音通信(SATVOICE)。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第I卷《無線電助航設施》有關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的修訂以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實際實施經驗為依據,其中所載修訂可反映GLONASS系統的演進情況,以確保附件10第I卷中所載星基增強系統(SBAS)相關規定與相應行業規範一致,並處理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易受干擾問題;有關儀錶著陸系統的修訂目的在於特殊情況下,根據需要使用除甚高頻指點信標及測距儀以外的替代方法來執行下滑道核實檢查;有關傳統助航設施合理化的修訂,以當前許多國家正在開展的導航設施合理化工作方面的實際經驗為依據,概述了一項關於對傳統導航基礎設施進行逐步完善以便支援基於性能導航的戰略。

  國際民航組織為各國實施附件10第I卷的修訂提供了流程建議:第一,明確必要的立法流程,將經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納入國家規章;第二,制定國家實施計劃,參考經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第三,起草對國家規章和遵守措施的修改;第四,通過國家規章和遵守措施;第五,確定儀錶著陸系統;第六,確定儀錶著陸系統位置,使用除甚高頻指點信標及測距儀以外的其他符合《空中航行服務-運作》規範的無線電助航設備替代方法,執行下滑道核實檢查;第七,與航空器運營人和國際組織協商,實施逐步改善傳統助航設施以支援符合附件10第I卷附錄H規範的基於性能導航的戰略。

  相關輔助文件包括國際民航組織的《空中航行服務-航空器運作》(Doc 8168號文件)和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的《全球定位系統/機載設備廣域增強系統最低操作性能標準》(DO-229D with Change 1)。

  二、第II卷《包括屬於空中航行服務程式類別的通信程式》的修訂包括處理當前的航空固定電信網在電文單行長度、電文全文長度和有限字符集方面存在的局限性的新規定。該修訂是根據附件 3 《國際空中航行氣象服務》的第 76 次和第77次修訂、對附件 15 《航空情報服務》的第 37 次修訂、對《空中航行服務程式 - 空中交通管理》(ANS-ATM,Doc 4444 號文件)的第 1 次修訂中提出的新運作要求而相應提出的;本次第II卷的修訂,還包括一些適當改動,以確保與國際民航組織其他文件的一致性,例如將第II卷中的《航空電信網(ATN)技術規定手冊》(Doc 9705 號文件)改為《使用 ISO/OSI 標準和協議的航空電信網詳細技術規範手冊》(Doc 9880 號文件),刪除文中關於國際民航組織通用數據交換網/航空電文處理系統(CIDIN/AMHS)門戶等表述。

  此次對第 II 卷的修訂還澄清了與數據鏈啟用功能、契約式自動相關監視和管制員-駕駛員數據鏈通信相關的術語和現有條款,並增加了對《全球運作數據鏈(GOLD)手冊》(Doc10037號文件)、《衛星話音運作手冊》(Doc 10038號文件)和《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PBCS)手冊》(Doc 9869號文件)等的指導材料的參考提示,以支援衛星話音通信的實施。

  對於航空固定電信網和新電文類型的修訂,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各國採取下列步驟實施:第一,明確是否有必要對航空固定電信網設施進行改動,以處理新的電文類型,並與相關機構進行後續協調,最後達成協定。在各相關機構之間達成協定對遵守附件10第90次修訂至關重要。這一進程應包括成本效益分析;第二,明確將修訂轉化為國家規章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並考慮到適用日期;第三,起草對國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四,正式通過國家要求和遵守方式;第五,制定實施計劃,包括時間表,以確認各相關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的遵守情況;第六,批准安裝新設備或升級現有設備,以遵守相關要求;第七,對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的政策和程式進行運作驗收,以遵守相關要求。

  關於數據鏈啟用功能、契約式自動相關監視、管制員-駕駛員數據鏈通信和衛星話音通信的修訂,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各國採取下列步驟實施:第一,明確是否有必要對國家規章進行修訂;第二,起草對國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三,正式通過國家要求和遵守措施;第四,修改針對相關檢查者(飛行運作、適航性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的指導材料和檢查單。

  國際民航組織將於2016年11月出版《全球運作數據鏈(GOLD)手冊》(Doc 10037號文件)和《衛星話音運作手冊》(Doc10038號文件),更新《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手冊》(Doc 9869號文件),以提供適當指導。

  三、第III卷《通信系統》關於航空移動機場通信系統的修訂,通過使用 2007 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為航空移動(航路)服務分配的 5091 MHz 至 5150 MHz頻譜,實現了國際民航組織全球空中航行計劃確定的在機場地面安裝寬頻通信系統以支援未來空中交通管理服務這一需求;關於衛星話音通信的修訂,目的在於對使用不同衛星公司、網路服務提供商和航空器設備的通用基礎設施至關重要的衛星話音通信系統特徵進行規範,避免實施過程中的分歧,促進《全球空中航行計劃》從高頻(HF)話音過渡到衛星話音通信的實施。

  對於附件 10 第 III 卷關於航空移動機場通信系統的修訂,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各國採取下列步驟實施:第一,確定實施航空移動機場通信系統的理由;包括機場空對地數據鏈頻率擁堵,需要在機場實施關乎航班安全和正點的點對點數據通信,而這種通信是無法以節省的方式通過使用電纜實現的;需要支援未來為確保航班正點和安全而需採取的眾多地面空對地數據鏈應用,即升級航空器移動地圖螢幕的地圖數據;升級電子飛行包和獲取數字航行通告,這些是當前的數據鏈技術所不能支援的。第二,開展《航空移動機場通信系統手冊》所述的現場調查,以確定選址和裝備要求;第三,明確將本次修訂轉化為國家規章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並考慮適用日期;第四,確定並通知差異;第五,起草對國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六,正式通過國家要求和遵守措施;第七,修訂針對相關檢查員(飛行運作、適航性)的指導材料和檢查單;第八,根據修訂後的檢查員指導材料開展檢查員培訓;第九,制定實施計劃,包括時間表,以確認各相關航空運營人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的遵守情況;第十,批准安裝新設備或升級現有設備,以遵守相關要求;第十一,對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和運營人的政策和程式進行運作驗收,以遵守相關要求。

  對於附件10第III卷關於衛星話音通信的修訂,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各國採取下列步驟實施:第一,明確是否需要在空中交通服務中使用衛星話音通信以便對高頻話音通信加以補充;第二,明確將修訂轉化為國家規章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並考慮到適用日期;第三,確定並通知差異;第四,起草對國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五,正式通過國家要求和遵守措施;第六,修訂監視方案,以納入新的要求;第七,修訂針對相關檢查員(飛行運作、適航性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的指導材料和檢查單;第八,根據修訂後的檢查員指導材料開展檢查員培訓;第九,制定實施計劃,包括時間表,以確認各相關航空運營人和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的遵守情況;第十,批准安裝新設備或升級現有設備,以遵守相關要求;第十一,對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和運營人的政策和程式進行運作驗收,以遵守相關要求。

  國際民航組織將於2016年11月出版《航空移動機場通信系統手冊》(Doc10044號文件)和《衛星話音運作手冊》(Doc10038號文件)等輔助文件,以提供適當指導。

  對附件10的第90次修訂於2016年7月11日生效,2016年11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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