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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空中交通服務

  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空中交通服務

  2016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7屆理事會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第50次修訂案,內容涉及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PBCS)、程式設計和監督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關於航空氣象的相應修訂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員疲勞管理。

  附件11的第50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供基於通信和監視性能的空中交通服務,制定一個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監測方案;二是建立關於儀錶飛行程式設計服務的監管框架和界定締約國提供安全飛行程式的責任;三是修訂SIGMET情報的定義以反映這些情報是針對如火山灰和放射性粒子等非氣象現象發佈的事實;四是關於空中交通管制員疲勞管理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國際民航組織為各國實施附件11的修訂提供了下列流程建議:

  關於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PBCS)的修訂,第一,在考慮到適用日期的情況下,明確將修訂內容轉化為國家要求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第二,查明和通知差異;第三,起草對國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四,通過國家要求和遵守措施;第五,修改監視方案以納入新的要求;第六,修訂監察員的指導材料和檢查單;第七,根據經修訂的監察員指導材料進行監察員培訓;第八,確定希望實施基於通信和監視性能的空中交通管理運作的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第九,制定實施計劃,包括時間表,以確認每個適用的航空運營人的遵守情況;第十,對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遵守適用要求的政策和程式進行運作驗收。

  關於程式設計和監督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修訂,第一,明確將經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化為國家規章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第二,制定一項慮及經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國家實施計劃;第三,起草對國家規章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四,通過國家規章和遵守措施;第五,對運作人員進行提供和使用新規定方面的培訓;第六,向國際民航組織申報差異。

  關於航空氣象的相應修訂,第一,明確將經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轉化為國家規章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第二,制定一項慮及經修改的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國家實施計劃;第三,起草對國家規章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四,通過國家規章和遵守方式;第五,向國際民航組織申報差異。

  關於空中交通管制員疲勞管理的修訂,第一,確保參與制定針對空中交通管制員的規範性限制規章以及對他們實施監督的人員有足夠的學科知識,並在必要時提供教育;第二,制定針對空中交通管制員的規範性限制規章。如果有預先存在的針對空中交通管制員的規範性限制規章,應根據新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對其進行審查。強烈建議進行業界諮詢;第三,決定是否制定疲勞風險管理制度規章和編寫相關流程及必要的指導材料。民航安全監察員可能需要接受進一步的教育;第四,將空中交通管制員疲勞管理的監督轉化為正常監督方案。

  國際民航組織將於2016年3月更新《疲勞管理做法的監督手冊》(Doc 9966號文件),與民用空中航行服務組織和空中交通管制員協會國際聯合會共同編制《空中交通服務提供者疲勞管理指南》。國際民航組織還將於2016年11月更新《全球運作數據鏈(GOLD)手冊》(Doc 10037號文件)、《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PBCS)手冊》(Doc 9869號文件)、《空中航行服務程式 - 航空器的運作》(Doc 8168號文件)等文件,編制《關於儀錶飛行程式設計服務的監管框架制定手冊》等,以提供適當指導。

  對附件11的第50次修訂生效日期為2016年7月11日。關於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程式設計和監督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有關航空氣象的相應修訂,于2016年11月10日開始適用;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員疲勞管理內容的適用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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