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資訊
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航空器的運作

  2016年3月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7屆理事會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 —飛機》第40次修訂、第II部分《國際通用航空 — 飛機》第34次修訂、第III部分《國際運作 — 直升機》第20次修訂的提案。

  對於附件6第I部分的修訂主要包括:

  1、對於疲勞風險管理做法的相應修訂,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目前針對飛行和客艙機組的疲勞界定進行了概括,增加了以運作經驗為基礎制定疲勞風險管理規章的內容,使其可適用於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務》以及今後可能需要擬定疲勞管理規定的其他航空學科。2)對現有輔助指導材料 —《監管者的疲勞風險管理制度手冊》(Doc 9966號文件)的進行了必要的更新,同時將其標題修改為《疲勞管理做法的監督手冊》。

  2、關於正常運作中對飛行記錄器記錄的保護的修訂。此次修訂要求在附件13所規定的調查範圍之外,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s)和機載圖像記錄器(AIRs)的使用應僅限于:1)有適當保護措施的與安全有關的目的;2)對飛行記錄系統進行的檢查;3)相關記錄或文本用於刑事訴訟。此類訴訟作為對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給予保護的一種例外情況納入此次修訂,以便允許主管部門在有人犯下刑事罪且所涉機組成員可能不同意使用這類記錄及其文本的情況下(如劫機)不受限制地獲得和使用這些記錄和文本。同樣,對飛行數據記錄器(FDRs)、航空器數據記錄系統(ADRS)以及B類別和C類別的機載圖像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系統(AIRS)的使用也應僅限于適航或維護的目的,並且應按附件19提供適當保護。

  3、對於術語和用語的協調統一、基於性能導航(PBN)規定的更新、增強型目視系統(EVS)和改航時對貨艙消防能力的修訂主要包括:1)對附件6第I部分中的術語和用語進行了統一;2)增加了經修改的用於簡化批准過程的基於性能導航(PBN)的規定以及相應的特殊批准模板; 3) 對各附篇中的增強型目視系統的指導材料進行了更新; 4) 增加了對於航空器貨艙消防時間能力要求,該規定可同時適用於延長改航時間運作和非延長改航時間運作。

  4、關於使用增強型全球跑道道面狀況報告格式來評估和報告跑道表面狀況的修訂。為了以標準化的方式報告跑道表面狀況,以便飛行機組可以準確地確定飛機的起飛和著陸性能,新增了增強型全球跑道道面狀況報告格式。

  5、對飛行記錄器的裝備要求的修訂,要求2021年1月1日(含)之後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所有最大審定起飛品質超過27 000千克的飛機,1)在遇險時應以每分鐘至少一次的速率自主傳輸位置資訊;2)必須安裝一台駕駛艙話音記錄器。該記錄器至少能夠保存最後25小時(現行規定為2小時)運作所記錄的資訊。該項修訂是針對近年來發生的幾次航空事故所採取的相應措施。

  6、關於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PBCS)的修訂,闡明瞭關於所需通信性能(RCP)的現行規定,並增加了一項關於監視設備和基於性能的監視(PBS)的規定。

  7、關於安全管理的相應修訂,是附件19修改後,對附件6第I部分進行的相應修訂。

  此次修訂的生效日期為2016年7月。

  其中有關疲勞管理做法、術語和用語的協調統一、基於性能導航規定的更新、增強型目視系統和改航時對貨艙消防的考慮、飛行記錄器的裝備要求和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的修訂的適用日期為2016年11月10日;對有關正常運作中對飛行記錄器記錄的保護的修訂的適用日期為2018年11月8日;對安全管理的修訂適用日期為2019年11月8日;對有關使用增強型全球報告格式來評估和報告跑道表面狀況的修訂的適用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

  對於附件6第II部分的修訂主要包括:

  1、關於正常運作中對飛行記錄器記錄的保護的修訂。此次修訂要求在附件13所規定的調查範圍之外,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s)和機載圖像記錄器(AIRs)的使用應僅限于:1)有適當保護措施的與安全有關的目的;2)對飛行記錄系統進行的檢查;3)相關記錄或文本用於刑事訴訟。此類訴訟作為對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給予保護的一種例外情況納入此次修訂,以便允許主管部門在有人犯下刑事罪且所涉機組成員可能不同意使用這類記錄及其文本的情況下(如劫機)不受限制地獲得和使用這些記錄和文本。同樣,對飛行數據記錄器(FDRs)、航空器數據記錄系統(ADRS)以及B類別和C類別的機載圖像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系統(AIRS)的使用也應僅限于適航或維護的目的,並且應按附件19提供適當保護。

  2、關於術語和用語的協調統一、基於性能導航(PBN)規定的更新和增強型目視系統(EVS)的修訂,1)對附件6第II部分中的術語和用語進行了統一;2)增加了經修改的用於簡化批准過程的基於性能導航(PBN)的規定以及相應的特殊批准模板; 3) 對各附篇中的增強型目視系統的指導材料進行了更新。

  3、關於使用增強型全球報告格式來評估和報告跑道表面狀況的修訂。為了以標準化的方式報告跑道表面狀況,以便飛行機組可以準確地確定飛機的起飛和著陸性能,新增了增強型全球報告格式。

  4、對飛行記錄器的裝備要求的修訂,要求2021年1月1日(含)之後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所有最大審定起飛品質超過27 000千克的飛機,必須安裝一台駕駛艙話音記錄器。該記錄器至少能夠保存最後25小時(現行規定為2小時)運作所記錄的資訊。該項修訂是針對近年來發生的幾次航空事故所採取的相應措施。

  5、關於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PBCS)的修訂,闡明瞭關於所需通信性能(RCP)的現行規定,並增加了一項關於監視設備和基於性能的監視(PBS)的規定。

  此次修訂的生效日期為2016年7月。

  其中有關術語和用語的協調統一、基於性能導航規定的更新和增強型目視系統、飛行記錄器的裝備要求、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的修訂適用日期為2016年11月10日;有關正常運作中對飛行記錄器記錄的保護的修訂適用日期為2018年11月8日;有關使用增強型全球報告格式來評估和報告跑道表面狀況的修訂的適用日期為2020年11月5日。

  對於附件6第III部分的修訂主要包括:

  1、關於正常運作中對飛行記錄器記錄的保護的修訂。此次修訂要求在附件13所規定的調查範圍之外,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s)和機載圖像記錄器(AIRs)的使用應僅限于:1)有適當保護措施的與安全有關的目的;2)對飛行記錄系統進行的檢查;3)相關記錄或文本用於刑事訴訟。此類訴訟作為對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器給予保護的一種例外情況納入此次修訂,以便允許主管部門在有人犯下刑事罪且所涉機組成員可能不同意使用這類記錄及其文本的情況下(如劫機)不受限制地獲得和使用這些記錄和文本。同樣,對飛行數據記錄器(FDRs)、航空器數據記錄系統(ADRS)以及B類別和C類別的機載圖像記錄器和機載圖像記錄系統(AIRS)的使用也應僅限于適航或維護的目的,並且應按附件19提供適當保護。

  2、關於術語和用語的協調統一、基於性能導航(PBN)規定的更新和增強型目視系統(EVS)的修訂,1)對附件6第III部分中的術語和用語進行了統一;2)增加了經修改的用於簡化批准過程的基於性能導航(PBN)的規定以及相應的特殊批准模板; 3) 對各附篇中的增強型目視系統的指導材料進行了更新。

  3、關於飛行記錄器 — 機載圖像記錄器(AIR)和機載圖像記錄系統(AIRS)的裝備要求的修訂,增加了在直升機中安裝機載圖像記錄系統的規定,以便與在飛機中安裝機載圖像記錄系統的規定相一致。

  4、關於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PBCS)的修訂,闡明瞭關於所需通信性能(RCP)的現行規定,並增加了一項關於監視設備和基於性能的監視(PBS)的規定。

  5、關於安全管理的相應修訂,是附件19修改後,對附件6第I部分進行的相應修訂。

  此次修訂的生效日期為2016年7月。

  其中有關術語和用語的協調統一、基於性能導航規定的更新和增強型目視系統、飛行記錄器的裝備要求以及基於性能的通信和監視的修訂的適用日期為2016年11月10日;有關正常運作中對飛行記錄器記錄的保護的修訂的適用日期為2018年11月8日;對安全管理的修訂適用日期為2019年11月8日;


附件: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