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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簡介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簡稱國際民航組織(ICAO),成立於1947年,是聯合國系統中負責處理國際民航事務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迄今已有188個會員國。其主要活動是研究國際民用航空的問題,制定民用航空的國際標準和規章,鼓勵使用安全措施、統一業務規章和簡化國際邊界手續。

  一、成立

  國際民航組織前身為根據1919年《巴黎公約》成立的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ICAN)。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對航空器技術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使得世界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包括客貨運輸在內的航線網路,但隨之也引起了一系列急需國際社會協商解決的政治上和技術上的問題。因此,在美國政府的邀請下,52個國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參加了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按照公約規定成立了臨時國際民航組織(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約》正式生效,國際民航組織也因之正式成立,並於5月6日召開了第一次大會。同年5月13日,國際民航組織正式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國際委員會”終止,並將其資産轉移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二、法律地位

  1、國際民航組織是國際法主體,這種主體資格是由成員國通過《芝加哥公約》而賦予的。《芝加哥公約》第47條規定:“本組織在締約國領土內應享有為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凡與有關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不相抵觸時,都應承認其完全的法人資格。”同時,《芝加哥公約》還詳盡規定了國際民航組織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在國際交往中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該説,它已經具備了一個國際法主體所必須具有的三個特徵,即必須具有獨立進行國際交往的能力;必須具有直接地享有國際法賦予的權利以及必須構成國際社會中地位平等的實體。

  2、國際民航組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要表現在:

  協調國際民航關係。努力在國際民航的各領域協調各國的關係及做法,制訂統一的標準,促進國際民航健康、有序地發展;

  解決國際民航爭議。多年來,國際民航組織充當協調人,在協調各國關係上發揮過不可替代的作用;

  締結國際條約。國際民航組織不僅參與國際條約的制訂,還以條約締約方的身份簽訂國際條約;

  特權和豁免。國際民航組織各成員國代表和該組織的官員,在每個成員國領域內,享有為達到該組織的宗旨和履行職務所必須的特權和豁免。

  參與國際航空法的制訂。在國際民航組織的主持下,制訂了很多涉及民航各方面活動的國際公約,從《芝加哥公約》及其附件的各項修正到制止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以及國際航空私法方面的一系列國際文件。

  3、國際民航組織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國際民航組織是各主權國家以自己本國政府的名義參加的官方國際組織,取得國際民航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主體是國家,代表這些國家的是其合法政府。對此,《芝加哥公約》第21章做出了明確規定,排隊了任何其他非政治實體和團體成為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可能,也排隊了出現兩個以上的政府機構代表同一國家成為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可能。

  4、國際民航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1946年,聯合國與國際民航組織簽訂了一項關於它們之間關係的協議,並於1947年5月13日生效。據此,國際民航組織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該類專門機構指的是通過特別協定而同聯合國建立法律關係的或根據聯合國決定創設的對某一特定業務領域負有“廣大國際責任”的政府間專門性國際組織。但它們並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而是在整個聯合國體系中享有自主地位。協調一致,是這些專門機構與聯合國相互關係的一項重要原則。聯合國承認國際民航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的職能,國際民航組織承認聯合國有權提出建議並協調其活動,同時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相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無表決權。一個組織還可以根據需要參加另一組織的工作。

  三、宗旨和目的

  國際民航組織的宗旨和目的在於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劃和發展,以便實現下列各項目標:

  確保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展;

  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技術;

  鼓勵發展國際民用航空應用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

  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

  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

  保證締約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締約國均有經營國際空運企業的公平的機會;

  避免締約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

  促進國際航行的飛行安全;

  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發展。

  以上九條共涉及國際航行和國際航空運輸兩個方面問題。前者為技術問題,主要是安全;後者為經濟和法律問題,主要是公平合理,尊重主權。兩者的共同目的是保證國際民航安全、正常、有效和有序地發展。

  四、組織機構

  國際民航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三級框架組成。

  1、大會

  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國組成。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三年舉行一次,遇有特別情況時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成員國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議一般以超過半數通過。參加大會的每一個成員國只有一票表決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芝加哥公約》的任何修正案,則需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大會的主要職能為:選舉理事會成員國,審查理事會各項報告,提出未來三年的工作計劃,表決年度財政預算,授權理事會必要的權力以履行職責,並可隨時撤回或改變這種權力,審議關於修改《芝加哥公約》的提案,審議提交大會的其他提案,執行與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處理其他事項等。

  大會召開期間,一般分為大會、行政、技術、法律、經濟五個委員會對各項事宜進行討論和決定,然後交大會審議。

  2、理事會

  理事會是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大會選出的33個締約國組成。理事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在航空運輸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成員國,第二類是對提供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成員國,第三類是區域代表成員國。比例分配為10:11:12。

  理事會設主席一名。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現任理事會主席為阿薩德·柯臺特博士(黎巴嫩人)。

  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每次會議會期約為兩個月。理事會下設財務、技術合作、非法干擾、航行、新航行系統、運輸、聯營導航、愛德華獎八個委員會。每次理事會開會前,各委員會先分別開會,以便將文件、報告或問題提交理事會。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執行大會授予並向大會報告本組織及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管理本組織財務;領導屬下各機構工作;通過公約附件;向締約各國通報有關情況,以及設立運輸委員會,研究、參與國際航空運輸發展和經營有關的問題並通報成員國,對爭端和違反《芝加哥公約》的行為進行裁決等。

  3、秘書處

  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常設行政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保證國際民航組織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現任秘書長為柯斯塔·佩雷拉將軍(巴西人)。秘書處下設航行局、航空運輸局、法律局、技術合作局、行政局五個局以及財務處、外事處、此外,秘書處有一個地區事務處和七個地區辦事處,分設在曼谷、開羅、達喀爾、利馬、墨西哥城、內羅華和巴黎。地區辦事處直接由秘書長領導,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幫助締約各國實行國際民航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以及地區規劃。

  五、國際民航組織的主要工作

  國際民航組織按照《芝加哥公約》的授權,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近二十年,各種新技術飛速發展,全球經濟在環境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國際民用航空的航行和運輸管理制度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為加強工作效率和針對性,繼續保持對國際民用航空的主導地位,國際民航組織制訂了戰略工作計劃,重新確定了工作重點,于1997年2月由其理事會批准實施。

  (1)法規(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修訂現行國際民航法規條款並制訂新的法律文書。主要項目有:

  敦促更多的國家加入關於不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芝加哥公約》第3分條和在包用、租用和換用航空器時由該航空器登記國向使用國移交某些安全職責的第83分條(我國均已加入)。

  敦促更多的國家加入《國際航班過境協定》(我國尚未加入)。

  起草關於統一承運人賠償責任制度的“新華沙公約”。

  起草關於導航衛星服務的國際法律框架。

  (2)航行(Air Navigation)

  制訂並刷新關於航行的國際技術標準和建議措施是國際民航組織最主要的工作,《芝加哥公約》的18個附件有17個都是涉及航行技術的。戰略工作計劃要求這一工作跟上國際民用航空的發展速度,保持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的適用性。

  規劃各地區的國際航路網路、授權有關國家對國際航行提供助航設施和空中交通與氣象服務、對各國在其本國領土之內的航行設施和服務提出建議,是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規劃(Regional Air Navigation Planning)”的職責,由7個地區辦事處負責運作。近年來,由於各國越來越追求自己在國際航行中的利益,衝突和糾紛日益增多,致使國際民航組織的統一航行規劃難以得到完全實施。戰略工作計劃要求加強地區規劃機制的有效性,更好地協調各國的不同要求。

  (3)安全監察(Safety Oversight Program)

  近年全球民航重大事故率平均為1.44架次/百萬架次,隨著航空運輸量的增長,如果這一比率不降下來,事故的絕對次數也將上升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國際民航組織從九十年代初開始實施安全監察規劃,主要內容為各國在志願的基礎上接受國際民航組織對其航空當局安全規章的完善程度以及航空公司的運作安全水準進行評估。這一規劃已在第32屆大會上發展成為強制性的“航空安全審計計劃(Safety Audit Program)”,要求所有的締約國必須接受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評估。

  安全問題不僅在航空器運作中存在,在航行領域的其他方面也存在,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和機場運作等。為涵蓋安全監察規劃所未涉及的方面,國際民航組織在近年還發起了“在航行域尋找安全缺陷(Program for Identifying Safety Shortcomings in the Air Navigation Field)”計劃。

  作為航空安全的理論研究,現實施的項目有“人類因素(Human Factors)”和“防止有控飛行撞地(Prevention of 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

  (4)制止非法干擾(Aviation Security)

  制止非法干擾即我國通稱的安全保衛或空防安全。這項工作的重點為敦促各締約國按照附件17“安全保衛”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特別加強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同時大力開展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保衛培訓規劃。

  (5)實施新航行系統(ICAO CNS/ATM Systems)

  新航行系統即“國際民航組織通信、導航、監視/空中交通管制系統”,是集電腦網路技術、衛星導航和通信技術以及高速數字數據通信技術為一體的革命性導航系統,將替換現行的陸基導航系統,大大提高航行效率。八十年代末期由國際組織提出,概念九十年代初完成全球規劃,現已進入過渡實施階段。這種新系統要達到全球普遍適用的程度,尚有許多非技術問題要解決。戰略工作計劃要求攻克的難題包括:衛星導航服務(GNSS)的法律框架、運作機構、全球、各地區和各國實施進度的協調與合作、融資與成本回收等。

  (6)航空運輸服務管理制度(Air Transport Services Regulation)

  國際民航組織在航空運輸領域的重點工作為“簡化手續(Facilitation)”,即“消除障礙以足促進航空器及其旅客、機組、行李、貨物和郵件自由地、暢通無阻地跨越國際邊界”。18個附件中唯一不涉航行技術問題的就是對簡化手續制訂標準的建議措施的附件9“簡化手續”。

  在航空運輸管理制度方面,1944年的國際民航會議曾試圖制訂一個關於商業航空權的多邊協定來取代大量的雙邊協定,但未獲多數代表同意。因此,目前國家之間商業航空權的交換仍然由雙邊談判來決定。國際民航組織在這方面的職責為,研究全球經濟大環境變化對航空運輸管理制度的影響,為各國提供分析報告和建議,為航空運輸中的某些業務制訂規範。戰略工作計劃要求國際民航組織開展的工作有:修訂電腦訂座系統營運作為規範、研究服務貿易總協定對航空運輸管理制度的影響。

  (7)統計(Statistics)

  《芝加哥公約》第54條規定,理事會必須要求、收集、審議和公佈統計資料,各弱甸有義務報送這些資料。這不僅對指導國際民航組織的審議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對協助各國民航當局根據現實情況制訂民航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統計資料主要包括:承運人運輸量、分航段運輸量、飛行始發地和目的地、承運人財務、機隊和人員、機場業務和財務、航路設施業務和財務、各國註冊的航空器、安全、通用航空以及飛行員執照等。

  國際民航組織的統計工作還包括經濟預測和協助各國規劃民航發展。

  (8)技術合作

  九十年代以前,聯合國發展規劃署援助資金中5%用於發展中國家的民航項目,委託給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局實施。此後,該署改變援助重點,基本不給民航項目撥款。鋻於不少發展中國家引進民航新技術主要依靠外來資金,國際民航組織強調必須繼續維持其技術合作機制,資金的來源,一是靠發達國家捐款,二是靠受援助國自籌資金,委託給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局實施。目前,不少發達國家認為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機制效率低,養人多,還要從項目資金中提取13%管理費,很少向其捐款,主要選擇以雙邊的方式直接同受援國實施項目。

  (9)培訓

  國際民航組織向各國和各地區的民航訓練學院提供援助,使其能向各國人員提供民航各專業領域的在職培訓和國外訓練。戰略工作計劃要求,今後培訓方面的工作重點是加強課程的標準化和針對性。

  六、我國加入情況

  我國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舊中國政府于1944年11月9日簽署了《芝加哥公約》,並於1946年2月20日交存了批准書,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1950年5月,我國政府致電聯合國秘書長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要求驅逐台灣當局的代表。1971年11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通知我國政府,國際民航組織第74屆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為中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我國政府致函國際民航組織,承認《芝加哥公約》並從即日起恢復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同時聲明,1949年10月1日以後,台灣當局盜用中國政府名義在《芝加哥公約》的其他議定書上的簽字和批准都是非法的和無效的。同時,對不定期飛行,我國聲明需事先向我國政府申請,在得到答覆接受後方能進入;對公約第十八章“爭端和違約”的執行,以不損害我國主權為原則。1974年9月24日至10月15日,中國代表團出席了國際民航組織第21屆會議並當選為理事國。同年12月,中國政府派出了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的代表。在2004年9月舉行的第35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上,我國積極競選一類理事國。目前,在蒙特利爾設有中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處,現任代表是原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司長張亞峰。 

  七、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

  關於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資格問題,由1944年《芝加哥公約》以及國際民航組織與聯合國簽訂的協議所規定。

  1、成員資格

  各國通過批准和加入《芝加哥公約》獲得國際民航組織成員資格。《芝加哥公約》規定,公約自26個國家批准後生效。因此,最初批准公約的26個國家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創始成員國不具備任何特權,與隨後加入的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完全相同的。公約生效後,即開放加入,但範圍限于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成員國聯合的國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中立國。同時,公約也准許其他國家加入,但需得到聯合國的許可並經大會五分之四的票數通過;如果該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侵入或者攻擊了別國,那麼必須在得到受到侵入或者攻擊的國家的同意後,由國際民航組織把申請書轉交聯合國全體大會,若大會在接到第一次申請後的第一次會議上沒有提出拒絕這一申請的建議,國際民航組織才可以按照公約規定批准該申請國加入國際民航組織。

  2、中止或暫停表決權

  根據《芝加哥公約》的規定,任何成員國在合理的期限內,不能履行其財政上的義務或者違反了該公約關於爭端和違約規定時,將被中止或暫停其在大會和理事會的表決權。如果聯合國大會建議拒絕一國政府參加聯合國建立或與聯合國發生關係的國際機構,則該國即自動喪失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的資格。但經該國申請,由理事會多數通過,並得到聯合國大會批准後,可重新恢復其成員資格。

  3、退出公約

  任何締約國都可以在聲明退出《芝加哥公約》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一年之後退出公約,同時退出國際民航組織。如果有關公約的修正案決議中規定,任何國家在該修正案生效後的規定時期內未予批准,即喪失其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資格。對於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的締約國而言,就被剝奪了成員資格。

  4、成員國名單

  截止2004年6月,國際民航組織共有188個成員國。包括:

  阿富汗 Afghanistan

  阿爾巴尼亞 Albania

  阿爾及利亞 Algeria

  安道爾 Andorra

  安哥拉 Angola

  阿提瓜和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阿根廷 Argentina

  亞美尼亞 Armenia

  澳大利亞 Australia

  奧地利 Austria

  亞塞拜然 Azerbaijan

  巴哈馬 Bahamas

  巴林 Bahrain

  孟加拉國 Bangladesh

  巴貝多 Barbados

  白俄羅斯 Belarus

  比利時 Belgium

  貝里斯 Belize

  貝南 Benin

  不丹 Bhutan

  玻利維亞 Bolivia

  波黑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札那 Botswana

  巴西 Brazil

  汶萊 Brunei Darussalam

  保加利亞 Bulgaria

  布吉納法索 Burkina Faso

  蒲隆地 Burundi

  柬埔寨 Cambodia

  喀麥隆 Cameroon

  加拿大 Canada

  維德角 Cape Verde

  中非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查德 Chad

  智利 Chile

  中國 China

  哥倫比亞 Colombia

  葛摩 Comoros

  剛果 Congo

  庫克群島 Cook Islands

  哥斯大黎加 Costa Rica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古巴 Cuba

  塞普勒斯 Cyprus

  捷克共和國 Czech Republic

  象牙海岸 Côte d'Ivoire

  朝鮮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剛果(民)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丹麥 Denmark

  吉布地 Djibouti

  多明尼加 Dominican Republic

  厄瓜多 Ecuador

  埃及 Egypt

  薩爾瓦多 El Salvador

  赤道幾內亞 Equatorial Guinea

  厄利垂亞 Eritrea

  愛沙尼亞 Estonia

  衣索比亞 Ethiopia

  斐濟 Fiji

  芬蘭 Finland

  法國 France

  加彭 Gabon

  甘比亞 Gambia

  喬治亞 Georgia

  德國 Germany

  迦納 Ghana

  希臘 Greece

  格瑞那達 Grenada

  瓜地馬拉 Guatemala

  幾內亞比索 Guinea-Bissau

  幾內亞 Guinea

  蓋亞那 Guyana

  海地 Haiti

  宏都拉斯 Honduras

  匈牙利 Hungary

  冰島 Iceland

  印度 India

  印度尼西亞 Indonesia

  伊朗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伊拉克 Iraq

  愛爾蘭 Ireland

  以色列 Israel

  義大利 Italy

  牙買加 Jamaica

  日本 Japan

  約旦 Jordan

  哈薩克 Kazakhstan

  肯亞 Kenya

  吉里巴斯 Kiribati

  科威特 Kuwait

  吉爾吉斯斯坦 Kyrgyzstan

  寮國 LaoPeople'sDemocraticRepublic

  拉脫維亞 Latvia

  黎巴嫩 Lebanon

  賴索托 Lesotho

  賴比瑞亞 Liberia

  利比亞 LibyanArabJamahiriya

  立陶宛 Lithuania

  盧森堡 Luxembourg

  馬達加斯加 Madagascar

  馬拉維 Malawi

  馬來西亞 Malaysia

  馬爾達夫 Maldives

  馬利 Mali

  馬爾他 Malta

  馬紹爾群島 MarshallIslands

  毛里塔尼亞 Mauritania

  模里西斯 Mauritius

  墨西哥 Mexico

  密克羅尼西亞 Micronesia(FederatedStatesof)

  摩納哥 Monaco

  蒙古 Mongolia

  摩洛哥 Morocco

  莫三比克 Mozambique

  緬甸 Myanmar

  奈米比亞 Namibia

  諾魯 Nauru

  尼泊爾 Nepal

  荷蘭 Netherlands

  紐西蘭 NewZealand

  尼加拉瓜 Nicaragua

  尼日利亞 Nigeria

  尼日 Niger

  挪威 Norway

  阿曼 Oman

  巴基斯坦 Pakistan

  帛琉 Palau

  巴拿馬 Panama

  巴布亞紐幾內亞 PapuaNewGuinea

  巴拉圭 Paraguay

  秘魯 Peru

  菲律賓 Philippines

  波蘭 Poland

  葡萄牙 Portugal

  卡達 Qatar

  南韓 RepublicofKorea

  摩爾多瓦 RepublicofMoldova

  羅馬尼亞 Romania

  俄羅斯 RussianFederation

  盧安達 Rwanda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SaintKittsandNevis

  聖露西亞 SaintLucia

  聖文森特和格瑞那達 SaintVincentandtheGrenadines

  薩摩亞 Samoa

  聖馬利諾 SanMarino

  聖普 SaoTomeandPrincipe

  沙烏地阿拉伯 SaudiArabia

  塞內加爾 Senegal

  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 SerbiaandMontenegro

  塞席爾 Seychelles

  獅子山 SierraLeone

  新加坡 Singapore

  斯洛伐克 Slovakia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索羅門群島 SolomonIslands

  索馬利亞 Somalia

  南非 SouthAfrica

  西班牙 Spain

  斯里蘭卡 SriLanka

  蘇丹 Sudan

  蘇利南 Suriname

  史瓦濟蘭 Swaziland

  瑞典 Sweden

  瑞士 Switzerland

  敘利亞 SyrianArabRepublic

  塔吉克 Tajikistan

  泰國 Thailand

  馬其頓 TheFormerYugoslavRepublicofMacedonia

  多哥 Togo

  東加 Tonga

  特裏尼達多巴哥 TrinidadandTobago

  突尼西亞 Tunisia

  土耳其 Turkey

  土庫曼 Turkmenistan

  烏干達 Uganda

  烏克蘭 Ukraine

  阿聯酋 UnitedArabEmirates

  英國 UnitedKingdom

  坦尚尼亞 UnitedRepublicofTanzania

  美國 UnitedStates

  烏拉圭 Uruguay

  烏茲別克 Uzbekistan

  萬那杜 Vanuatu

  委內瑞拉 Venezuela

  越南 VietNam

  葉門 Yemen

  尚比亞 Zam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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