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11號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飛行安全,加強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七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以下簡稱通信導航監視設備或者設備)生産廠家申辦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臨時使用許可證)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使用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購置或者使用通信導航監視設備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導航監視設備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的設備,包括甚高頻通信、高頻通信、集群通信、衛星通信導航監視、話音交換、記錄儀、數據通信、自動轉報、電傳終端、無線電監測、全向信標、測距儀、無方向信標、指點信標、航管一次雷達、航管二次雷達、場面監視雷達、精密進近雷達設備和儀錶著陸系統、空中交通管制自動化系統以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的其他設備。
本條前款所稱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的其他設備由民航總局空管局定期公佈。
第四條 民航總局空管局對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使用許可實施統一管理。
臨時使用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登出由民航總局空管局定期公佈。
第五條 中國境內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的單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的設備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
第二章 臨時使用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六條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生産廠家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設備的技術指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和中國民用航空相關行業標準、規章;
(二)設備生産廠家持有設備生産國批准生産或者銷售的證明文件和有關部門核發的技術鑒定文件,同時持有ISO9001和ISO9002的認證書;
(三)設備生産廠傢具有技術支援能力。
第七條 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向民航總局空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本辦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供附件一規定的相關技術附件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第八條 民航總局空管局在收到設備生産廠家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審查和對設備的測試。基本條件審查合格並且設備測試合格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按本辦法附件二頒發《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
設備生産廠家可以指定設備測試地點。
第九條 臨時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臨時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不得為同一型號的設備再次申辦臨時使用許可證。
第十條 在臨時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設備生産廠家可以向中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單位提供不多於一套的具備臨時使用許可證的設備。
第三章 使用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十一條 設備生産廠家申請使用許可證,應當出具下列基本文件:
(一) 同一型號設備的臨時使用許可證;
(二) 在中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單位與設備生産廠家簽訂的設備購銷合同或者協議;
(三) 設備安裝調試竣工報告。
第十二條 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申請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向民航總局空管局提出書面申請,按本辦法附件一填寫申請表並提供附件一規定的相關技術附件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 使用許可證依照下列程式取得:
(一)民航總局空管局在收到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設備的現場測試;
(二)現場測試合格的設備進行試運作。試運作期視設備複雜程度為3至12個月。設備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領域內投産使用經歷不足1年的,試運作期延長12至24個月。設備試運作期超過2年的,臨時使用許可證視為繼續有效;
(三)試運作期滿後,民航總局空管局根據第六條第(一)項的要求和試運作期間設備的運作狀況對設備進行試運作評審。試運作評審合格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按本辦法附件三頒發《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證》,同時登出臨時使用許可證;
(四)現場測試或者試運作評審不合格的,經設備購置單位與設備生産廠家協商一致後重新提出現場測試或者試運作評審的申請。現場測試或者試運作評審程式依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相應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使用許可證頒發後,設備生産廠家應當按照民航總局空管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有關生産情況、設備品質和售後服務等方面的資訊。
第四章 臨時使用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的登出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登出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
(一)設備存在設計缺陷或者品質問題,經使用或者測試證明達不到標準;
(二)設備售後服務不佳,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三)未經民航總局空管局認可,擅自變更設備標準;
(四)設備生産廠家所有權發生變化或者生産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足以影響設備的生産或者使用,未按規定申請復審;
(五)民航總局空管局決定對設備進行淘汰或者更新;
(六)民航總局空管局認為應當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自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登出之日起一年後,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可以按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對於重新提出申請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或者第三章的規定以及登出原因,進行相應的審查或者測試。審查或者測試合格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頒發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情形外,已投入開放使用的設備,其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被登出的,經民航總局空管局批准,該設備可以繼續使用。
第五章 臨時使用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的復審
第十九條 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認為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延期申請。
民航總局空管局在收到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完成復審。
復審合格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頒發新的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條 設備生産廠家所有權發生變化或者生産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足以影響設備的生産或者使用,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應當提出復審申請。
民航總局空管局在收到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完成相應的審查或者測試。
在復審期間,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不得向中國境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單位提供與復審相關的同一型號的設備。
復審合格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頒發新的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中國境內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服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設備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並可以向其主管單位提出給予該單位主要責任人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設備生産廠家申請辦理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時,應當交納臨時使用許可或者使用許可收費。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經使用的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後6個月內設備生産廠家或者其授權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使用許可證的,由民航總局空管局直接辦理;逾期申請辦理使用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辦理;逾期未申請辦理使用許可證的,但設備已經民航總局空管局批准使用的,該設備可以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ΟΟ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許可證申請表
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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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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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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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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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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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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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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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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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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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廠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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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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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産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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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型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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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型 |
□臨時使用許可證 □使用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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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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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産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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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技術附件一:設備配置
技術附件二:詳細技術指標
技術附件三:軟體功能
附件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
臨時使用許可證
生産單位:
名稱型號:
經審查,該(類)設備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特發此證,
以資證明。
證書編號:
有效期: 二年 自 年 月 日起 自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附件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
使用許可證
生産單位:
名稱型號:
經審查,該(類)設備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特發此證,
以資證明。
證書編號:
有效期: 五年 自 年 月 日起 自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關於《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的説明
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目的是通過使用許可規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選型,加強設備的使用管理,保護設備生産廠家和使用方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 規章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及民航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民航系統特別是空管系統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首先,大批外國設備生産廠家進入我國市場,為設備採購提供了豐富的可選擇性。同時,全球化的經濟變革使國際上的設備生産廠家重組日益頻繁,設備生産廠家的生産能力和服務水準不斷變化。因此,設備的使用單位在選購設備時,不僅要通過現場測試等確保設備的品質,還要對設備生産廠家本身的實力及其變化進行了解,以保證設備的正常運作,有利於設備的維護和維修,進而保證飛行安全。其次,隨著民航體制改革機場劃歸地方管理,設備的管理方式轉變為民航空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設備的採購資金將呈現出多元化的態勢,沿襲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難以適應深化改革的需要。
根據總局健全部門規章的要求,在新形勢下完善設備的行業管理及統一選型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及民用航空安全不受侵害和影響,所以儘快制定規章,規範此類活動,指導實際工作,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並頒布實施很有必要並已刻不容緩。
二、規章制定的依據
本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第八十四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編寫的。前述條款規定了民航總局的管理許可權、設備設置的必要性以及對這些設備實施許可管理的依據。
三、規章制定的原則
建立設備使用許可制度主要考慮以下原則:
1、 確保設備品質的原則。由於空管工作與飛行安全緊密相關,因此,在保證設備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可靠的前提下,不僅要確保設備購置時的品質,而且要求設備生産廠家應該可持續發展,從而保證設備的正常運作、維護和維修。
2、 統一監管設備採購的原則。建立統一、高效的空管體系是空管系統建設的目標。為此,民航總局要求總局空管局在工作中保持“四個統一”。其中“統一設備選型”是民航總局要求民航總局空管局履行的職責之一。所以,設備選型工作必須統一規範。
3、 符合市場經濟實行法制的原則。過去的設備選型工作採用專家組評選,利用部門文件批復執行。為適應設備採購主體、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情況,保證審批工作公開、公正進行,保護設備生産廠家和用戶雙方的合法權益,應當把部門規定向社會公佈。
4、 設備購置符合國際慣例的原則。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發展逐步融入市場,設備的使用管理與國際通行制度和慣例接軌勢在必行。經了解美國FAA也實行空管設備産品認證的制度,我國實行這一制度也是正常的。
四、 關於規章中的幾個主要問題
1、對設備生産廠家資質的核準。由於近年來空管設備生産廠家之間的頻繁重組,有的廠家倒閉並被兼併、收購,造成個別廠家無法按合同約定完成設備交付。在售後維護、維修服務工作方面,給使用單位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因此,本《辦法》在注重審查設備技術指標的同時,強調了對設備生産廠家資質的審查,並以頒發使用許可證的形式確認廠家的可靠性。設備技術指標和設備生産廠家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頒發使用許可證。
2、對設備使用單位的管理。本《辦法》規定,在對設備生産廠家資質進行審查的同時,必須對設備使用單位加強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禁止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臨時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許可證的設備,並在第二十一條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對違規使用單位處罰並加重其責任人的責任,以確保投入使用的設備符合要求。
3、考慮到目前正在使用中的設備絕大多數在國內已經有2年以上的使用經歷,並且擔負著全國航路(航線)和機場的導航、通信以及監視任務,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這些設備,經設備生産廠家申請後,由民航總局空管局對該種型號的設備直接頒發使用許可證。對本《辦法》施行後開始使用的設備,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