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4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發佈的《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外國民用航空器在外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從事旅客、貨物、郵件運輸的不定期飛行。中國民用航空器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間的不定期航空運輸的管理細則,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的類別主要包括:
自用包機、學生或學習團體包機、綜合旅遊包機、社團包機、貨物包機、專機等。此類不定期飛行的特殊規定見附件一。
第四條 申請:
(一)不定期飛行,必須在預計飛行之日十五天前,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請,在獲得批准後,方可飛行;
(二)不定期飛行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一式兩份,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
(三)外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在事先做出安排的情況下,可用信函或電報申請。審批部門答覆的郵資或電報費由申請方支付,或由審批部門墊付後,向申請方結算;
(四)申請書中應列明:
1.航空器所有人和經營人及其地址;
2.航空器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航空器的類別、識別標誌;
3.航空器的無線電通話和通信呼號;
4.航空器上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範圍;
5.航空器的最大起飛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座位佈局和噸位;
6.航空器機組成員的姓名、職務和國籍;
7.航空器機組成員的最低氣象標準;
8.航空器起飛、到達地點、日期、時刻(UTC時間)和航路;
9.飛行目的;
10.航空器上載運的旅客人數(名單)和/或貨物名稱、件數和重量;
11.包機人、擔保人、接待單位;
12.包機價格;
13.其他事項。
第五條 限制:
(一)外國民用航空器進行不定期飛行,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指定的一點降落,但經同意的技術經停除外。
(二)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有定期航班的航線或航段上不得從事不定期飛行。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授權的其他人員根據定期航班的實際情況和條件及其他原因特準的除外。
(三)外國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進行不定期飛行,不得載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勞工出境,但經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授權的其他人批准的除外。
(四)外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進行不定期飛行,載運旅客或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發前往外國地點,須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並由其指定的空運代理人統一辦理,並交納規定的手續費。
(五)外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從事不定期飛行,為取酬目的將旅客、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的地點載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地點;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載運旅客、貨物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地點,中國民用航空局對此種不定期運輸按下列辦法徵收航空業務補償費:
1.載運旅客、貨物到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需交納運輸收入或包機費的百分之二十;
2.載運旅客、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境,需交納運輸收入或包機費的百分之三十。
(六)地面服務:
1.從事不定期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有關服務部門提供地面服務,不得由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
2.外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進行不定期飛行,按規定交納服務、起降等各項費用。
3.各項費用以現匯支付。
(七)中國民用航空局對可能危害公眾利益的不定期飛行,可規定其他附加條件。
第六條 處罰:
從事不定期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發佈的《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管理暫行規定》和本細則,中國民用航空局視情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處以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人民幣罰款;
三、勒令中止飛行或吊銷有關證件。
第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不定期飛行的特殊規定
(一)自用包機:
1.包機人(如自然人、商人、公司、事務所、政府部門或協會等)為其本身的需要或為參加某項特定的國際活動,載運所屬人員或貨物而包用的飛機。此種飛
機載量屬包機人專用。
2.包機人包用的所有艙、座位,不得零售或出售。自用包機的旅客一般不負擔此種包機的飛行成本。自用包機載運的貨物不得用於商業性質。
(二)綜合旅遊包機:
1.旅遊包機係指旅遊組織者在預定期間內包用單程或來回程的不定期飛行,並按綜合旅遊價格收費。
2.包機的旅客必須交付同一綜合遊覽票價(包括飛機票、地面交通、遊覽、膳宿費用等)。
3.來回程包機的旅客姓名、人數不得改變(臨時因病或其他意外情況,不能同機成行並持有證明者除外)。
4.包機人、承運人以及代理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招攬零散旅客,或以其他旅客替換。
5.綜合旅遊包機不得載運其他類型的不定期飛行的旅客和貨物。
(三)社團包機:
1.包機的旅客必須是同一社團(如各行業工會、宗教、音樂、體育團體等)的成員及其家屬子女;
2.社會團體的成員,應具有加入該團體三個月以上的資歷,並有該團體的書面證明才能享受社團的優惠,每一社會團體的成員人數不得多於兩萬人;
3.包機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考察、科研、集會或參加國外同行的活動等;
4.包機人可以是一個團體或一個以上團體,但每一包機團體的旅客人數不得少於四十人;
5.每一旅客所付的票價,不得低於相應的定期航班公佈正常來回程票價的百分之七十,或經批准的特別票價。
(四)學生或學習團體包機:
1.此種包機的旅客必須是公、私立全日制大、中學校(院)的學生,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七周歲;
2.包機人可以是一個或一個以上,但每一包機團體的旅客人數不得少於四十人;
3.包機去程和回程相隔時限不得少於四個星期;
4.每一包機旅客所付的票價,不得低於定期航班上普通來回程票價的百分之六十五。
(五)貨物包機:
1.此種包機是指貨主為運送鮮活物品、軍用物資、急救、救災物品、紡織品等類貨物而向航空承運人包用的飛機;
2.此種包機是在定期航班以外的地點進行,有特別協議或經特準的除外;
3.此種包機載運的貨物運價,不得低於定期航班公佈的貨運價。
(六)專機:
專機係指運送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議會議長的飛機。從事此種飛行一般通過政府間外交途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