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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作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機組人員。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民航局

  2014年8月7日

  附: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培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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