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市場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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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加強對銷售代理企業業務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對銷售代理企業業務管理的通知

  

各航空公司:

  今年以來為加強銷售代理市場的管理,依法規範各類銷售代理的行為,糾正銷售市場無序、不平等競爭和不正之風,民航總局和各地區管理局加大了對銷售代理業治理整頓的力度,對一些不規範和非法代理進行了嚴肅查處,同時在整頓檢查中也發現一些航空運輸企業對管理代理人的業務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主要是:

  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上海航空公司駐昆明營業部在茶苑賓館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西南管理局對此作出過處罰,但其繼續非法銷售。雲南航空公司所設的“營業分處”未得到正式批准已正式營業。

  二、駐外營業部將空白機票給非法代理點銷售。雲南航空公司、新疆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山東航空公司駐昆明營業部將空白票證發給未獲得“經營批准證書”的單位銷售。

  三、航空公司與外單位合辦的代理點管理混亂。北方航空公司在東北地區合辦點達55家;南方航空公司瀋陽營業部合辦點4家;國際航空公司駐瀋陽營業部合辦點l家。這些合辦點打著某航空公司的牌子,但售票條件達不到民航局規定的標準要求,服務品質低劣,嚴重影響航空公司和民航整體形象。

  四、領取票證手續不全。有的航空公司在代理人領取票證時不核準其經營範圍和有效期限,對經營許可證已過期作廢或被總局、管理局吊銷的代理人仍發給票證。如:東方航空公司把票證發給經營許可證已過期作廢的中外運上海儲運公司和北京中輝國際航運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北航空公司把票證給中國民航西安客貨運輸銷售代理公司;西南航空公司把票證給成都旅遊航空有限公司;國際航空公司把票證給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機票代理處等等。

  為加強航空運輸企業對銷售代理人的業務管理,保護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銷售代理市場秩序,現要求各運輸企業在十二月底將對銷售代理的業務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整頓,搜尋問題,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在清理整頓期間以及今後的銷售代理業務管理中,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航空公司必須指定管理及監督銷售代理業務的機構,對本公司指定的銷售代理實施有效管理。總公司、分公司或駐外營業部應在銷售代理人的發展及許可權、代理協議的簽定及執行、代理手續費的規定、票證或貨運單管理及結算手續、業務規章及培訓、監督機構及監督辦法等方面分別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明確其管理責任,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上述有關主要材料請於12月1日前報送總局、管理局。

  二、發展代理人要根據公司實際業務需要進行,不能盲目發展。對銷售代理的經營條件、營業場所、人員資格等要嚴格審核、認真把關,在銷售代理意向書及協議內容要明確規定最低銷售客票張數及銷售額(或銷售貨物噸數及銷售額),凡在試營業一年內達不到所規定數量的,政府部門將不核發正式經營許可,運輸企業也不得繼續發給其票證。

  三、在日常業務管理中要嚴格對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對經政府批准註冊的代理人要嚴格按照批准註冊的地點、期限、範圍從事經營並進行監督。今後凡發現有代理人超越經營範圍或持過期經營許可證書從事代理業務的,除處罰代理人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航空運輸企業作出處罰。

  四、對銷售代理人的年度經營情況要進行年度審核。總局將統一制做代理人年度經營情況和航空運輸企業年度審核報表,以了解銷售代理人在客、貨銷售及為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代理方面的總體情況,凡不如實填報的將不予換證。

  五、要對本公司指定的代理人的業務管理及服務品質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將有關服務規章、規定及通知下發給代理單位執行,做好相關的服務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按業務操作規定從事銷售、不按時結算、拖欠票款或服務品質差、損害運輸企業及旅客、貨主利益行為的,運輸企業有責任視情中止代理協議或按協議追究相應責任,對情節嚴重的可向總局、管理局審批機關提出處罰意見直至撤銷其代理資格;對總局、管理局予以停業整頓或吊銷執照的代理要立即中止代理活動。

  六、凡與航空運輸企業合辦的銷售點一律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和條件辦理相應手續,並進行管理,其不得使用航空運輸企業的名稱。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請各航空公司在12月1日前將整頓及本通知執行情況上報總局運輸管理司,年底前總局運輸管理司將進行檢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運輸管理司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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