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市場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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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加強國際、香港及澳門定期航線加班管理、嚴格控制包機飛行的通知
關於加強國際、香港及澳門定期航線加班管理、嚴格控制包機飛行的通知

  民航明傳電報發在簽批蓋章鮑培德等級部委號民航機號國際、東方、南方、北方、西南、西北、雲南、新疆、廈門、上海、海南航空公司:今年l~6月份,國際、香港及澳門定期航線航班的旅客運輸量繼續保持增長勢頭,但經濟效益嚴重滑坡,虧損嚴重,除價格低廉外,加班、包機過多,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按規律,定期航線航班客貨源增多時,應提高價格,以確保利潤最大化。但航空公司並未提高價格,而是大量加班、包機,追求旅客量和收入的增長,而忽視了成本的增加,使收入水準下降,造成飛得越多虧損越大。

  為提高國際、香港及澳門定期航線航班的經濟效益,經研究決定,從9月1日起,各航空公司必須嚴格控制加班、包機。航空公司要努力為定期航班組織客貨源,充分利用定期航班的運力:客貨源多的定期航線要提高價格,避免大量加班、包機,衝擊定期航線航班,影響利潤的增長。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班

  (一)各航空公司必須努力開拓市場,積極為定期航線航班組織客貨源,適當提高價格水準,增加定期航線航班的利潤。

  (二)定期航線航班當月訂座率達到78%以上時,方可申請加班。

  (三),航空公司只能在定期航線上安排加班,加班不得改變航線。申請加班的班次不能超過正班的班次。如客人較多,應大幅提高價格和提高客座利用率,以確保正班的利潤最大化。

  (四)使用濕租飛機經營定期國際、香港及澳門航線的加班時,不得改變航線。

  (五)航空公司加班申請必須符合上述要求,不符合的,總局不予受理。

  二、包機

  (一)航空公司必須嚴格控制包機飛行,在有定期航班飛行的航線上不得經營包機。一般情況下,也不得在定期航班航線通航點上(包括境內外始發點及目的地點)組織包機;

  (二)航空公司經營包機,應在國內一點到國外一點間進行。不準經營在國內兩點間串飛的包機。

  (三)無特殊情況的,兩家航空公司不得在相同的地點間經營包機。

  (四)航空公司不得跨地區管理局所轄區域組織包機。

  (五)充分利用國內航班銜接國際、港澳航線航班及包機的客人,提高國內航班客座利用率。

  (六)航空公司經營包機,應當事先與包機人簽訂包機合同,合同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雙方的企業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2.授權範圍;

  3.合同期限;

  4.運輸憑證的使用;

  5.旅客總人數或者貨物總重量;

  6.結算方式;

  7.包機價格及適用的運輸條件;

  8.合同解除事項;

  9.違約責任;

  l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航空公司不得經營定期化包機,不得簽定長期包機合同。

  (八)經營我國和外國間的包機及載運的旅客、貨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辦理各項出入境檢查、檢驗手續。

  (九)經營包機的航空公司,不得在其班期時刻表上刊登包機飛行的班期時間、機型等有關內容。

  (十)包機旅客的客票必須由航空公司填開,加蓋航空公司營業用章,並在客票價格欄內註明包機字樣。

  (十一)航空公司不得使用濕租外國航空器經營包機。根據政府間協議批准的,不得在境內兩點間飛行。

  (十二)包機飛行的我國境內始發地點應當是經國家批准的對外開放或者臨時開放的國際機場或者設關機場。

  (十三)經營包機的航空公司不得將包機座位輸入電腦訂座系統銷售。

  (十四)包機人不得向社會公眾刊登有關包機飛行的促銷廣告以及進行任何銷售活動,包機人不得銷售散客及零散貨物。

  (十五)包機人取消包機必須提前通知乘坐包機的乘客或貨主。

  (十六)包機人不得使用不公平或欺騙性的競爭方法從事包機飛行。

  (十七)包機人應當提供其擔保人出具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擔保書。

  (十八)包機人必須按包機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各種包機費用。

  (十九)航空公司申請包機飛行應當在前一個月20日前提出。航空公司不能在前一個月20日前提出的,必須在申請書中詳細説明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的,不予受理。

  (二十)航空公司申請包機飛行,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説明理由,申請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航空器所有人和經營人的名稱及其地址;

  2.包機飛行計劃、始發地、目的地、包機代號、座位數/載量、日期以及每次包機飛行的價格;

  3.包機的始發地、目的地及起降時刻和航路(UTC時間);

  4.飛行目的;

  5.航空器上擬載運的實際旅客人數和/或貨物名稱、重量;

  6.包機合同書及包機的各類證明材料;

  7.地面服務代理人名稱;

  8.根據政府間協議允許使用濕租飛機執行包機飛行的,還應提供濕租協議;

  9.其他事項。

  (二十一)航空公司的子公司一律不得組織國際、香港及澳門地區的包機飛行。

  (二十二)航空公司經營包機,應當符合上述各項要求,不符合的,總局不予受理。

  (二十三)航空公司違反上述要求,擅自經營包機的,總局將取消其包機經營資格。

  請嚴格按照執行。

  民航總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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