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指南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服務,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華東局)編制了《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華東局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閱讀《指南》。華東局政府資訊公開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作出更新、説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網站(http://hd.caac.gov.cn/)資訊公開欄內查閱《指南》。

    一、主動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華東局網站瀏覽政府資訊公開目錄。

    (一)公開內容

    1. 華東局主要職責及華東局領導名稱、職務;

    2. 華東局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責,各監管局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責;

    3. 華東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文件;

    4. 民航局授權公佈的月度運輸生産情況等統計數據;

    5. 華東局相關新聞資訊;

    6. 華東民航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以及可公開的許可決定(請登錄民航華東地區行政服務中心網站:http://hdzw.caac.gov.cn進行諮詢辦理);

    7. 華東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相關公示資訊;

    8. 華東局安全管理有關資訊;

    9. 華東局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10.華東局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二)公開形式

    華東局主動公開資訊主要採取網上公開的形式,具體網址為http://hd.caac.gov.cn/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華東局自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資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需要,向華東局申請公開主動公開之外的政府資訊。

    (一)受理機構

    受理機構為華東局辦公室,辦公時間為 830-1130

    1330-1700(節假日除外)。

    聯繫電話:021-22321224(該電話只受理政府資訊公開事宜諮詢,涉及投訴和其他業務類事項此電話接聽人員無權受理、不作答覆,可以撥打民航服務品質監督電話12326或相關部門電話進行諮詢),傳真號碼:021-62689496

       電子郵箱:xinxigongkai_hd@caac.gov.cn

    通信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郵遞區號:200335

     (二)受理程式

    1.提出申請

    申請公開資訊時,申請人須填寫《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申請表》可在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領取,也可在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網站下載(http://hd.caac.gov.cn/)

    《申請表》可以信函方式寄至華東局辦公室(信函請註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人申請與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時,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其自身對申請公開的資訊有特殊需要的文件或材料的複印件或掃描件。所需政府資訊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特定政府資訊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資訊內容的特徵描述。

    華東局不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人對所需資訊詳細明確的描述能夠幫助提高處理效率。若有可能,請提供資訊的名稱、發佈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資訊的提示。

    2. 辦理審核

    華東局受理機構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關於公開政府資訊的申請後,先從形式上對《申請表》填寫是否正確、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等進行審核,對填寫不正確或要件不完備的申請,通知申請人予以修正或補充。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經補正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或傳真提交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 辦理時限

    本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申請辦理期限。

    (三)監督保障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辦公室主管本局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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