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維修處

  主 要 職 責

  1、負責國家法律、法規、民用航空規章、規定、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在本地區內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2、負責指導和監督監管辦的運作合格審定(適航)工作,組織或參與跨地區運營人合格審定(適航)工作。

  3、負責組織實施航空器首次投入運作前的適航檢查和運作評估,簽署適航證。

  4、負責對本地區各監管辦持續適航維修工作實施業務領導和檢查,制定本地區年度持續監察(適航維修)工作計劃;負責制定本地區適航監察員專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專業培訓。

  5、負責維修許可飛機年檢受理、收費,組織實施飛機年檢工作;監督管理本地區航空器維修活動。

  6負責適航維修偏離項目的審批和豁免項目的審核報批,檢查和指導各監管辦保留項目的審批工作。

  7、負責本地區航空器超出持續適航文件的一般改裝和修理方案的審批。

  8、負責管理本地區航空器使用困難報告,掌握、分析本地區航空器運作的安全趨勢,制定相應的航空器持續適航安全措施,通報本地區航空器維修資訊。

  9、負責本地區維修人員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察工作,負責對維修人員培訓機構合格證書的頒發和管理。按授權參與國外維修培訓機構的審查。

  10、負責組織本地區維修單位的維修許可審查,負責對《維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按授權負責對承修中國註冊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國外和地區維修單位的維修許可審查。

  11、負責本地區維修人員執照的理論部分考試和實作考試;負責簽署和續簽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項目部分。

  12、負責本地區獨立維修監督委任代表和航空公司專職維修監督委任代表的資格審核、培訓和委任工作。

  13、按授權負責民用航空器初始維修大綱審查的有關工作。

  14、參與本地區事故、事故徵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調查,負責適航維修方面的調查和取證工作;負責本地區專機適航維修方面的保障和檢查工作。

  15、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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