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處

  主 要 職 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頒布的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規章、政策及標準,並監督檢查本地區的落實情況;制定本地區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細則及要求,報民航總局備案;對民用機場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上報民航總局。

  2、審核本地區民用機場使用手冊,審批、頒(換)發、吊銷本地區飛行區指標4D及以下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使用許可證,上報飛行區指標4E及以上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的審核意見;並監督執行。

  3、審批本地區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方案,監督機場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審批本地區通用機場的命名(更名);對本地區民用機場的報廢提出初審意見。

  4、制定本地區民用機場安全監管工作計劃,監督本地區民用機場的運作安全,並實施抽查,指導監管辦對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的檢查工作。

  5、監督本地區民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工作,並實施抽查;查處新增超高障礙物;組織審核本地區超高、高大障礙物對機場運作安全的影響,提出處理或審核意見。

  6、監督本地區民用機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人員培訓、演練及日常管理工作,並實施抽查。

  7、監督本地區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規定執行情況。

  8、對本地區航油企業市場準入規則執行情況和運作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9、監督檢查本地區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10、負責消費者對本地區內機場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負責上報本地區民用機場飛行區運作情況月報、快報及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11、審核本地區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提出審核意見上報民航總局;審核本地區通用機場場址。

  12、審批本地區飛行區指標近期規劃為4D及以下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審核上報飛行區指標近期規劃為4E及以上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並監督執行。

  13、審批本地區中央投資的限額以下民用機場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本地區非中央投資的限額以下民航專業工程初步設計。

  14、審批本地區限額以下民航專業工程施工圖設計。

  15、組織本地區限額以下民航專業工程行業驗收;組織項目法人為管理局的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6、匯總本地區民用機場建設項目資訊,上報民航總局;做好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17、審核本地區建設單位上報的民航專業工程品質監督申請,並報質監總站。

  18、按授權,監督檢查本地區建設項目責任主體的品質行為;按授權,監督檢查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工程實體品質。

  19、參加建設項目的階段性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並監督驗收程式,出具工程品質監督報告;做好工程品質監督管理的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20、審核本地區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及貨物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方案、資格預審文件、評標辦法等;監督評標專家的抽取過程;現場監督本地區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及貨物招標的評標過程;審核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對招投標文件進行備案。

  21、受理本地區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及貨物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好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的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22、負責局本部建設項目管理。

  23、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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