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航空公司監管處

  主 要 職 責

  1、按照CCAR—129部,負責對美洲地區、日本、南韓及朝鮮飛往我國的外國航空承運人進行運作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對上述地區以外的外國航空承運人在華東地區的航空運作進行持續監督檢查,並將監察情況函告華北或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管理機構。

  2、組織對美洲地區、日本、南韓及朝鮮飛我國的航空承運人的初始和補充運作合格審定,頒發運作規範及運作規範修改項。

  3、負責制訂對所有在華東地區運作的外國航空承運人的年度監察計劃,對於美洲、日本、南韓及朝鮮地區之外的外國航空承運人,通過民航總局將其監察計劃通報華北或中南地區管理局;通過民航總局接收其他地區管理局制定的對美洲、日本、南韓及朝鮮地區的外國航空承運人的監察計劃,並在必要時提出修改建議。

  4、負責制定對外航監管的年度持續監督檢查計劃,並按該計劃,對外國航空承運人的辦事機構、代理人進行檢查;實施航空器停機坪檢查,並在必要時,進行航路檢查或開展對航空承運人所在國的基地進行檢查。

  5、負責協調和組織華東地區各監管辦對執飛華東地區的所有的外國航空承運人進行持續監督檢查。

  6、對於美洲、日本、南韓及朝鮮地區的外國航空承運人,根據檢查結果,對外國航空承運人提出整改要求或向管理局法規部門提出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必要時請示民航總局;對於其他地區的外國航空承運人,將檢查結果及時通知華北或中南地區管理局。

  7、負責收集所轄外國航空承運人以及在本轄區內運作的外國航空承運人的運作資訊和監察資訊,按照民航總局的要求定期作出報告。

  8、參與對外國航空承運人在轄區內發生的運作不安全事件的調查。

  9、承辦管理局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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